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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12/2024 两周内恢复巴尔的摩港口动态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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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G口头建议至少需要两周的时间来恢复巴尔的摩港口的任何动态, 但这一建议招致很多怀疑,远洋船舶和...

LP 11/2024 红海航运危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二)—— 合同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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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航运危机背景下,船东是否能够拒绝前往某一水域,损失如何承担等等问题都离不开考察合同的约定。 ...

LP 10/2024 港口罚款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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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船舶、船员以及公司的港口罚款形形色色,有的比较轻微,而有的则罚款金额巨大,甚至在某些地区,罚款被...

LP 09/2024 红海航运危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一)——船公司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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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航运危机下,船东在期租下及航次租约下能否拒绝租船人前往红海、亚丁湾水域相关水域的航次指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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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许多企图从非洲北海岸到达意大利沿海岛屿的移民和难民因乘坐超载、不适航的遇难小船在海上丧命。同样的问题在东南亚也有所发展。就海上救助移民和难民事宜,协会希望通过下文给予各会员公司一些指导和建议。


船长的义务

       在《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下,救助处在危险之中的船舶上的人员不仅是船长的人道主义责任,更是SOLAS公约的具体要求,请参考SOLAS公约第5章第33条(SOLASChapter V, Reg 33)。


国际公约

       下述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也涉及到对移民和难民的救援和治疗: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8条;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第5章第7条;

《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修正案。


现实考虑因素

       如果船舶预计会经过可能会遇到移民或者难民的海域,船员应当事先接受此种救援训练以应对各种可能性。在进入该区域时,船舶应当通过目视和雷达监测保持严密瞭望。如果发现可能载有难民的船舶,或者海上搜救协调中心(MRCC)要求船舶绕航它处提供帮助,则船长应当遵循国际海事组织(IMO)、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以及国际航运公会(ICS)出版物中的指南——“Rescue at Sea – A Guideto Principles and Practice as Applied to Refugees and Migrants”,尤其要注意其中的“Action By the Master”这一部分。船东同时应当将这一情况通知承租人。

       如果有必要参与到救援中,则在ICS的出版物中可以找到详细的信息——“Large Scale Rescue Operations at Sea – Guidance on Ensuring theSafety and Security of Seafarers and Rescued Persons”。同时也可以参考IMO的决议——MSC.167(78) - Guidelines on theTreatment of Persons Rescued at Sea。

       船东应考虑下列建议:

       救生设备应当被安放在登船区域附近。

       船长应确保通道(access arrangement)安全并监督登船作业。

       船桥应当被锁住和固定。

       妇女和儿童应当首先登轮。

      一次只能允许一个人登轮以免登轮安排(boarding arrangement)超载。

       登轮后应当搜查每个人及其所带物品以避免其将危险物品带上船,比如刀具、坚硬物品或者携带到油轮上的易燃物品、打火机、火柴以及移动电话等。

       应当使难民的集合地点远离登轮点以免造成拥挤。

       船长或者瞭望员应始终将最新的进展通知给MRCC和公司。

       船员不得对难民进行拍照或者录像,一些难民对拍照会有敌意。

       为了安全,应禁止难民使用船上的无线网络(wi-fi)。

       如果船长担心让难民登轮会给船舶或者船员造成危险,或者天气情况会给难民登轮造成危险,则船长应联系MRCC寻求意见。

       在救援工作的每个阶段,包括与MRCC的联络,所有收到的指示以及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应当记录在船舶日志中。


协会承保风险

       如果船东在救助移民或难民的过程中产生了费用,我们提醒会员注意下列与协会承保相关的条款:


       (九)改变航线

       入会船仅为了救助海上人命,或使船上伤病人员取得治疗,或等候该伤病人员的替换人员,或为了将偷渡或避难人员送上岸,而改变原定航线所产生的额外港口使费、伙食费、物料费、燃油费、保险费以及船员工资和津贴(系指超过入会船如不改变原定航线而本将产生的上述费用的部分),但以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十)安置偷渡人员和避难人员

       会员因履行其对偷渡或避难人员或海上获救人员的义务,或对这些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而产生的费用,不包括根据本条第(九)款所承保的费用,但仅以会员依法承担的或在经理机构认可和书面同意下所产生的,且不能从任何第三者取得补偿的为限。

       但是,本协会对由于营救避难人员而产生的利润损失或贬值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