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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12/2024 两周内恢复巴尔的摩港口动态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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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G口头建议至少需要两周的时间来恢复巴尔的摩港口的任何动态, 但这一建议招致很多怀疑,远洋船舶和...

LP 11/2024 红海航运危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二)—— 合同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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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航运危机背景下,船东是否能够拒绝前往某一水域,损失如何承担等等问题都离不开考察合同的约定。 ...

LP 10/2024 港口罚款防不胜防

LP 10/2024 港口罚款防不胜防

针对船舶、船员以及公司的港口罚款形形色色,有的比较轻微,而有的则罚款金额巨大,甚至在某些地区,罚款被...

LP 09/2024 红海航运危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一)——船公司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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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航运危机下,船东在期租下及航次租约下能否拒绝租船人前往红海、亚丁湾水域相关水域的航次指示;是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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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网站(WWW.IMO.ORG)发布的消息,IMO 法律委员会于2012 年4月通过的《〈1976 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1996 年议定书》进一步提高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修正案,已于2015年6月8日生效。按照默示接受程序(tacit acceptance procedure),这一修正案将对所有未做保留的缔约国生效。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针对两种索赔设定了赔偿责任限额-

       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例如对其他船舶、财产或港口工程的损害)索赔。根据该公约1996年议定书2012年修正案的规定,新限额标准如下:


       对于不超过2,000总吨的船舶,其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为302万特别提款权(SDR)(从先前 200万SDR提高起);对更大的船舶,使用以下附加额计算赔偿限额:


       (1)对其2,001~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08 SDR(从先前800 SDR提高起);

       (2)对其30,001~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906 SDR(从先前600 SDR提高起);

       (3)对其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604 SDR(从先前400 SDR提高起)。


       对于不超过2,000总吨的船舶,其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限额为151万SDR(从先前100万SDR 提高起);对于更大的船舶,使用以下附加额计算赔偿限额:


       (1)对其2,001~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604 SDR(从先前400 SDR提高起);

       (2)对其30,001~70,000 吨的部分,每吨增加453 SDR(从先前300 SDR提高起);

       (3)对其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02 SDR(从先前200 SDR 提高起);


       有关特别提款权(SDR),其每日汇率可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http://www.imf.org)上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