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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资讯 No. 519

摘要

误入养殖区对于沿海航行的船舶而言,是需要高度警惕的海上风险。协会每年都会处理相当数量船舶误入养殖区的案件。养殖户不仅会向船东提出高额索赔,有时还会要求船东出具高额现金担保,甚至某些激进的养殖户会通过滞留船舶的方式逼迫船东现场结案。此类事故发生后,海事部门通常会对事故船舶进行详细的调查取证。船舶受和解或担保谈判及海事部门调查程序的影响,还会面临船期损失的风险。鉴于此,本文将从养殖区的法律性质、此类案件的审判司法实践、事故多发海域、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险覆盖以及如何防范事故发生等方面分析,以期让会员对此类案件有一个更明确的认识,减少由于此类案件给会员造成的损失。

 

一、养殖区的法律性质

我国财政部与国家海洋局于1993年联合发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8年公布废止),初步确立了海域使用证和海域使用金制度。随后,我国于2002年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该法参照土地使用管理的经验以海域使用权制度为核心,确立了海域使用总体规划、海域有偿使用、海域使用证等海域使用管理制度。2007年,我国《物权法》确认了海域使用权,明确了它的用益物权地位。同时,我国对水产养殖海域实行“养殖证”制度。养殖户除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外,还需要申请并取得养殖证。只有双证齐全的养殖区,从法律意义上才属于合法养殖,其相应的权益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法律依据及裁判实践

船舶对养殖区造成的损坏,从客观上属于触碰海上浮动设施,应当列入船舶侵权的法律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责任。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但纵观《海商法》全篇并未对船舶触碰导致的侵权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船舶损害养殖区应当定性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

2002年10月1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发布了《山东高院庭务会纪要(二)关于船舶进入养殖区导致损害赔偿的责任认定》,该《纪要》指出,船舶进入养殖区导致损害赔偿案件应根据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来判定责任比例。而船舶与养殖户双方的法定义务与合理注意义务,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判定。如果养殖方在船舶进入养殖区时存在过失,则应相应地减轻船东的责任。

2017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王淑梅副庭长在《在全国海事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中谈及海事审判实践中关于海上养殖的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时指出:被侵权人经营的养殖场所及设施受到损害,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由此造成的养殖设施损失、养殖物损失、恢复生产期间减少的收入损失,以及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确定损失做出的合理费用。同时也表示,被侵权人未依法取得养殖水域使用权和养殖行政许可,从事海上养殖,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无需取得使用权及养殖许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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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沿海事故多发海域

根据近年来协会处理的若干起沿海船舶误入养殖区案件看,事故多发海域主要集中在黄海及渤海水域,此外福建水域也偶有发生。其中一些典型案例简要汇总如下:

1. 龙口水域:2020年B轮航行于龙口水域时,被指控误入养殖区,造成两家养殖户的养殖区受损,船舶遭遇滞留,当地养殖户向船东索要高额担保及现金担保,在收到协会担保及会员提供的现金担保后,船舶离开;

2. 长岛水域:2019年D轮航行于长岛水域时,误入养殖区,造成当地某村委会所属的养殖区发生损坏,船舶遭遇滞留,当地养殖户向船东索要高额担保,在协会协助会员出具担保后,船舶离开;

3. 莱州水域:2018年E轮航行于莱州水域时,误入养殖区,两家养殖户声称遭受了损失,船舶虽未被滞留,但两家养殖户向会员提出高额索赔,经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和解。

4. 石岛水域:2019年F轮前往石岛船厂途中,误入养殖区,多家养殖户声称遭受损失并提出索赔,船舶由于是进厂修理,因此并未遭到滞留,但养殖户要求船东提供高额的担保,最终通过多轮谈判与养殖户达成和解,船舶完成修理后顺利离开,未遭受船期损失。

5. 岚山水域:2012年至少有4艘船舶于岚山水域误入养殖区,协会为四起案件出具了接近上千万元的高额信誉担保,最终通过多轮谈判与养殖户达成和解。

6. 宁德水域:2019年G轮在进港靠泊时,由于全船异常失电,船舶失控进入并损坏航道一侧的养殖区,在拖轮协助下才顺利脱离养殖区,经过双方多轮谈判最终与养殖户达成和解。

7. 平潭水域:2016年C轮遭遇台风,在避风过程中意外走锚,误入养殖区,造成养殖区损坏严重,船舶遭到厦门海事法院扣押,当地养殖户要求船东提供人民币2000多万元的信誉担保,最终通过多轮谈判与养殖户达成和解。

 

四、此类事故造成的损失

1. 养殖户声称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养殖设施可能被船舶损坏,需重新购置及安装养殖设施;

第二,由于养殖作物减产或未成熟而所造成的预期盈利损失;

第三,重新补种所造成的时间成本损失。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船东及保险人面临的另一个难题,即养殖区损失评估难度大。海上养殖区域往往呈不规则分布,测量难度大,同时水下的养殖作物的长势及数量无法准确认定,检验人仅能通过在相近区域取样进行评估,由此很可能导致评估结果与实际损失存在误差。 

2. 船舶方面遭受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费用方面,误入养殖区极易导致螺旋桨绞缠渔网及绳索,需要清除费用;极端情况需要安排拖轮协助船舶脱险;

第二,船舶本身损坏,主要集中在尾轴密封损坏和螺旋桨的损坏,偶有船体由于擦碰养殖设施而发生变形或者污染;

第三,船期方面的延误。船舶可能因进入养殖区被海事部门或者当地养殖户滞留,而产生船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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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船舶险的覆盖情况

目前市场比较流行的船舶险条款通常约定:船舶险项下的一切险承保由于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或其他状态的物体所产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该条款下的除外责任规定,船舶险不负责任何固定的、浮动的或其他状态的物体的延迟或丧失使用所产生的间接损失和费用。鉴于上述,船舶险项下,仅负责赔偿养殖户遭受的直接损失,即养殖设施的损坏以及事故发生时损失养殖作物的现时价值。而养殖户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重新购置设备和补种造成的时间损失以及盈利损失并非船舶险承保范围。对于本船的各项损失中,由于绞缠渔网导致的机损及因擦碰导致的船壳损坏属于船舶险项下的承保风险,但船东因此遭受的船期损失并非船险承保范围。在船东未投保租金损失险的情况下,此类船期损失一般应由船东自行承担。

 

六、主要的防损措施

我们建议在发生此类事故后,会员应尽快与协会取得联系,协会理赔人员将从专业角度为会员提供建议并协助处理此类案件。同时,我们一般并不建议在事实未清楚时随意与养殖户达成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且轻易不要未征得保险人同意,通过出具现金担保或现金结案等方式而达到快速离开的目的,以免对后续案件处理及保险理赔造成不良影响。此外,在船舶技术上还应做到如下几点:

1. 船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定、要求;

2. 船舶应当严格按照海图标绘及海事局要求在航道行驶;

3. 船员应当提前设计好计划航线,并且其航线应当合理避开已经在海图上标明的养殖区;

4. 在进入事故高发海域前,应当尽量通过代理获取当地有关养殖区分布的航行通告等信息;

5. 航行于养殖区附近时,船员应当加强对海面情况的瞭望;

6. 一旦发现误入养殖区,船长应充分评估周围环境,切勿盲目操纵船舶造成损失扩大;

7. 锚泊于养殖区附近水域时,船员应当加强瞭望并关注锚位,一旦发现走锚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因走锚误入养殖区。

 

 

船舶误入沿海养殖区的风险探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