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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PI 资讯 No. 484

 

摘要

不断蔓延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已经对船东和船舶运营者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已有很多国家及地区港口对到港船舶和船员采取隔离或检疫措施,并可能于数周或数月后在远离受感染地区的港口仍被实施限制措施。针对严重有害且高度传染的疾病,BIMCO于2015年推出了分别适用于航次租船及定期租船的“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条款”,这些条款措辞全面且清晰,有助于帮助租船合同当事人在疾病爆发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本文针对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条款进行了解读,并援引了该条款适用于COVID-19的若干问题解答,以供会员参考。

 

一、BIMCO“2015版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条款”解读

(a)依据本条款制定目的:“疾病”指对人类严重有害的高度传染性或感染性疾病。“受影响区域”指使船舶、船员或其他在船人员面临疾病风险,和/或与疾病相关的检疫或其他限制风险的任何港口或地点。

解读:依据对“疾病”的定义,本条仅适用于“高度传染性”且对人类健康“严重有害”的疾病,而不适用于一般的传染性疾病(如普通流感)。至于“严重有害”的程度,BIMCO的解读是具有“致命性”(virulent)。此外,“受影响区域”不限于正在爆发疾病的疫区,使船舶或船员面临检疫或其他限制措施的地点也属于“受影响区域”。

(b)船舶无义务前往或继续前往或停留在经船长/船东在本租船合同订立后合理判断为受影响区域的任何地点。

解读:本款虽明确是“船长/船东”来判定“受影响区域”,但受“合理”标准制约。“合理与否”本身是事实问题,需衡量不同的案件背景,要求船长/船东在裁量时客观理性地分析信息,并考虑相关当事人的利益(The “Ixia” (1931) 41 Lloyd’s Rep.165)。BIMCO认为,受影响程度的真实性及严重性是判定受影响区域时需考虑的因素。需注意,本款强调船长/船东的合理判断时限是在“租船合同订立后”。 

(c)依据上述(b)款:

(i)在装货开始前的任何时候,如将使船舶驶入或停留在受影响区域,船东可以通知承租人取消或拒绝部分履行本运输合同;

(ii)如果装货已经开始,船东可以通知承租人船舶将会载货或空载离港,前提是如果租船合同约定可在一定区域内选择港口装卸,则船东应先请求承租人在约定区域内另行指定任何其他安全港口装卸,且仅在承租人未在收到请求通知后48小时内另行指定替代安全港口的情况下,方可取消本租船合同或离开装货港。如已装载部分货物,船东可自费使船舶在任意港口(无论是否在约定航次的习惯航线上)卸下货物。

解读:本款针对的是船舶装港完货开航前的情形,并具体区分为装货开始前及装货开始后。船东行使本款权利实质上是解除租船合同或解除部分租船合同。由于是行使合同明示解除权而非普通法默示解除权,船东可能无法在解除合同后向承租人索赔因此带来的损失(The “Tropwind” (No.2) (1981) 1 Lloyd’s Rep.45;The “Kos” (2010) 1 Lloyd’s Rep.87)。

需注意,无论是装货开始前或开始后,如果租船合同约定可在一定区域内选择港口装卸,则船东行使本款赋予的权利前需先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在承租人答复前的48小时内,如果船舶尚未靠港,船东仍应遵循租船合同的约定向装港区域合理速遣,这可能会增加额外的解除合同成本;如果船舶已靠港,则船舶需保持48小时靠泊状态,这会增大船舶受疫情影响的风险。

此外,笔者建议船东在依租船合同递交“装卸准备通知”(以下简称“NOR”)时,额外明确无损于本条赋予的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禁反言的争议。 

(d)如果卸货港在船舶抵达前或抵达后依据上述(b)款被判定为受影响区域,船东可请求承租人在租船合同约定区域内另行指定替代安全港口。如果承租人未在收到请求通知后48小时内另行指定替代安全港口,船东可选择任何安全港口(包括装货港)将货物卸下或留在船上以完成履行运输合同。如果卸货在装货港以外的任何港口或租船合同约定区域外的某一港口,船东有权请求承租人补偿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并有权收取全部运费就好像货物已被运至卸货港一样,且如果额外距离超过100海里,船东有权按照相同的百分比(额外距离与通常且习惯航线距离的百分比)收取额外运费。船东就前述额外费用及运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

解读:本款针对船舶装港完货开航后的情形,同样地,如果租船合同约定可在一定区域内选择港口装卸,则船东行使本款赋予的权利前需先向承租人发出通知,在承租人答复前的48小时内,船舶仍应依据租船合同合理速遣或保持靠泊状态。船长在依租船合同递交NOR时,同样建议额外明确无损于本条赋予的权利,避免日后产生禁反言的争议。

此外,本款明确如承租人选择租船合同约定区域外的地点作为卸港,船东有权为此请求额外费用和运费,这可能赋予了承租人必要时变更合同的权利,如果另选的卸港偏离原航线较远,则可能影响船东下一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 

(e)船东无义务签署,且承租人不应允许或授权签署涉受影响区域的提单、运单或其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据。

解读:提单或其他付运单据本身具有独立于租船合同的运输合同功能(“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92” Section 2 (1)),船东如作为上述付运单据承运人,有法定义务将货物在单据载明的目的地向提单持有人或其他付运单据载明主体做出交付。因此,本款的目的即在于避免船东额外承担运输合同义务而被迫前往受疫情影响区域。值得注意的是,本款并非仅针对卸港,即如果装港是受影响区域,则付运单据也不应被签发。 

(f)尽管有上述(b)款至(e)款约定,如果船舶确实前往或继续前往或停留在受影响区域:

(i)船东应将其决定通知承租人,但这并不应被视为船东已放弃其任何租船合同下的权利。

(ii)船东应尽量采取世界卫生组织不时建议的有关应对疾病的合理措施。

(iii)承租人应承担由于船舶挂靠或已挂靠受影响区域而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费用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船舶或船员筛查、清洁、熏蒸和/或隔离,且任何时间损失应被算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解读:基于“尽管”(notwithstanding)一词,表明本款效力独立且优先。本款并未以承租人提出请求为前提,换言之,即使判断某区域为受影响区域,船东仍可自行决定船舶继续前往或停留该区域。需注意,依据本款(i)项,船东需将其决定在合理时间内清晰明确地通知承租人以维护本款赋予的权利。本款(iii)项将相应时间损失纳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这要求船东在满足租船合同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提交NOR,而无需考虑受影响区域的额外检疫措施。为稳妥起见,船东亦可在检疫后再次递交NOR并注明“无损于之前递交的NOR效力”(The “Timma” (1970) 2 Lloyd’s Rep.409) 

(g)船舶有自由遵守主管部门或船旗国关于到达、航线、挂靠港、目的地、货物卸载、交付或任何其他由于船舶处于或被指示前往受影响区域而导致的所有命令、指示、建议或通知。

解读:有别于上述(f)款(ii)项强调船东“应尽量采取”“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本款对于主管部门或船旗国发出的相应“命令、指示、建议或通知”,船东在本条款下有遵守与否的“自由”(liberty)。如果是被主管当局强制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成本、费用或责任,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船东可依据上述(f)款(iii)项请求承租人补偿。 

(h)任何事项如因遵守本条而被做或未被做,不应被视为履行合同偏差,而应视为本租船合同已被履行。在本条款与本租船合同任何默示或明示条款有冲突的情况下,本条款仅在冲突范围内优先。

解读:本款明确本条的履行不会导致租船合同其他条款的违约,且本条效力优先于其他所有明示或默示条款。 

(i)承租人应赔偿船东由于船舶遵守上述第(b)款至第(h)款而产生的任何提单、运单或其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据下的索赔。

解读:如前所述,提单或其他付运单据本身具有独立于租船合同的运输合同功能,这可能导致船东因行使本条权利而面临运输合同项下的索赔风险。如船东因遵守本条款而承担了运输合同项下的不利后果,则可依据本款向承租人追偿。 

(j)承租人应促使本条款并入根据本租船合同所签发的所有提单、运单或其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据。

解读:各国对提单并入条款的效力认定可能存在差别,笔者建议在特殊时期将本条中的必要内容列明于提单背面。

 

二、条款适用于COVID-19的若干问题解答

Q1 什么情况下会触发本条款?

只有当“疾病”和“受影响区域”两个定义皆被满足时才会触发本条款。毫无疑问,COVID-19符合“疾病”的定义。至于“受影响区域”,应该注意的是,只有“暴露于疾病的风险” 和/或“检疫风险”是在租船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情况下,才可以援引本条款。“受影响区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船员有感染风险的地方,二是船舶挂靠后有被检疫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风险,从而导致船期被延误的地方。 

Q2 WHO已宣布COVID-19是全球性的流行病,条款中的“受影响区域”定义是否还有实际意义?

“受影响区域”的定义不是指世界卫生组织宣布的区域,而是指对该疾病有“暴露危险”的港口和地方。船东或船长并非任意决定何为“安全港口”,这需要参考相关事实并做出合理判断。如果某港口未被公共卫生机构宣布对船舶靠泊具有风险,我们认为该港口很难被认定为“受影响区域”。如果船员和岸上人员遵循建议的防护措施,则船员面临的风险会降至最低(证据表明,船员目前是面临疫情风险较低的群体)。 

Q3 在装货开始前,如果船东援引本条款解除了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会有什么权利?

此种情形下,本条款仅赋予船东解除合同的权利,而无进一步向承租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对承租人也一样。如果订约时已知晓装港是“受影响区域”,则船东无权解除合同。如果装港在订约后变为“受影响区域”,船东可依据本条款解除合同,租家无权因此向船东索赔。 

Q4 如果船舶在装港有被检疫的风险,船东能否解除航次租船合同?

如果装港在订约后变为“受影响区域”,本条款允许船东在装货开始前解除租船合同。但是,如果租船合同约定了装卸港口区域,则船东仅能在承租人未依约另行指定替代港口的情况下解除租船合同。 

Q5 如果船东同意船舶前往面临被检疫的风险的“受影响区域”,检疫时间损失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依据本条(f)款(iii)项,时间损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相应时间损失会被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Q6 如果船舶抵达“受影响区域”,应何时递交有效的NOR?

适用租船合同关于递交NOR的通常要求,即船舶是到达状态且在物理上及法律上业已备妥。如果因船员被感染而被采取检疫措施,则船舶此时不是备妥状态。但是,如果船员未被感染,港方通常的健康检查并不影响NOR的递交。 

Q7 如果船舶抵达装港并因其之前挂靠的港口而被采取检疫措施,在船东无法于解除合同日前递交NOR的情况下,承租人能否解除租船合同?

可以。但我们目前未见此种情况的发生,因为现在许多港口都强制要求14天隔离,这通常可在航次中被吸收掉(absorbed)以减少迟延。 

Q8 在检疫过程中等待时间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本条(f)款(iii)项明确任何时间损失将被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条款的目的是将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起算在如无检疫限制,船舶本会递交NOR的时刻,直至检疫结束。明确该起算时刻,要考虑租船合同在地点及时间上对递交通知的约定,满足条件时,NOR将被递交,通知时间(如有)随即开始,装卸时间亦将起算。

来源:Grant Hunter-“COVID-19 Q&A on BIMCO’s 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s Clauses”

 

三、结束语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不断发展已对国际贸易及航运业产生深远影响,订立有利的租船合同条款并在需要时行使合同权利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利益。通过对推荐条款的解读可看出,该条款对保障船东权益颇为有利,但在行使权利时应注意条款要求的前提条件,尤其是针对递交承租人“通知”的相关要求,应被严格履行,相关文件证据亦应妥善保存。此外,参考协会近期处理案件,船员在疫情期间下地就医变得异常困难。笔者建议会员加强船舶安全管理,督促船长及船员认真履行船队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船员安全防护工作。船舶常用补给品及药品亦需充足配备,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之编译仅供会员实务中参考之用,对条款的任何疑问,请参条款及相关文章英文原版或咨询相关人士。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