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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资讯 No. 534

 

摘要

虽然电子提单在航运实践中已存在一段时间,但由于人们对纸质提单的长期依赖,电子提单一直未得到广泛应用。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电子提单逐渐成为业界所关心的热点话题。一般来说,电子提单需要通过电子贸易系统来完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服务会员,国际保赔协会集团会对由此所产生的货物运输责任进行分析并评估,以确定是否认可或批准该电子贸易系统。这样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提单能够发挥与传统纸质提单一样的作用,避免产生货物所有权争议以及错误交付等问题。

 

一、 电子提单简介 

电子提单,简单来讲就是提单的无纸化。航运市场上常用的电子提单操作系统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以互联网和法律框架为支持,将核心信息平台作为主构架,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交换单据、核查数据,进而完成电子提单的签发和流转。它的另一主要特点是通过“登记处”,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以解决电子提单转让的问题。

另一种操作系统就是通过区块链技术,由法律架构支援,将电子提单流转及电子签收过程写入区块链,可支持承运人、收发货人、金融机构、托运人、海关、商检等多个参与方在线共同完成并同时可以看到整个提单签发、转让和背书的过程。这种区块链技术通过分布式方式由集体维护一个加密数据库的技术方案,具有全网分布保存,防丢失、多方共同记账,防篡改、状块链式结构,易追溯的特点。

区块链这一全新技术受到了国际上各航运企业的青睐,最近在提单交易中试用区块链技术的成功案例包括来自CargoX、Wave和Maersk-IBM合作伙伴TradeLens的Smart B/L。以星轮船也与区块链公司Wave以及Sparx Logistics合作并实施了区块链电子提单。由MSC、Maersk、赫伯罗特和ONE联合组建的数字集装箱运输协会(DCSA)也在积极创建标准化电子提单。此外,为解决航运业痛点,提升航运供应链整体运行效率,国内航运企业也开始试验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电子提单。

毫无疑问,区块链为未来的全球航运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是一种意义深远、更符合平台时代特征的重大变革。它在加快提单流转、保障贸易安全、降低承运人运营成本、提升航运企业管理水平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我国对电子提单的研究与国际相比还是相对滞后的,需要各界协同合作,共同制定和创建电子提单的法律规范以及行业标准,以期提升中国在国际航运中的话语权。

 

二、 保赔协会与电子提单

2010年2月之前,保赔协会的保险条款明确将如果使用正常纸质贸易(即可转让的纸质单证)则不会产生、而仅因使用电子贸易系统才产生的有关货物运输的责任排除在外。自2010年2月20日起,协会同意承保使用电子贸易系统所产生的货物运输责任,但前提条件是这种系统应当事先得到协会的书面确认。目前,协会认可的电子贸易系统共有6个,分别为essDOCS系统、 Bolero系统、E-title系统、edoxOnline系统、WAVE系统以及CargoX系统。会员选择上述系统时,要确保所使用的版本、法律文件等通过了国际保赔协会集团的全面审查和批准。

EssDOCS、 Bolero、E-title均为使用EDI技术的传统电子贸易系统,即前文提到的第一种电子提单操作系统。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兴起,edoxOnline是第一个被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系统,而WAVE是第二个被批准的区块链系统,也是第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系统,CargoX则是在2020年2月份刚被批准的第三个区块链系统。尽管这些系统取代了对纸质的单证需求,但是在某些必要的情形下,仍然可以切换到纸质单证的传统流程。

 

        三、 电子提单的保赔险问题

保赔协会希望电子提单同样具有传统提单项下的三项基本功能,即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证明,并且能够将作为保赔协会承保货物责任基础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有效并入其电子提单之中。这也是国际保赔协会集团认可上述电子贸易系统的主要依据。若上述公司修改其电子贸易系统,保赔协会将会对使用和操作这两套电子贸易系统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这些修订符合协会的要求。

至于保赔协会对电子提单下的货物责任的承保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对会员由于使用电子提单所产生的责任,只要此种风险在纸质提单中也会产生,则保赔协会对该风险的承保就不会受到影响;第二,对于其他责任,除非该电子提单的电子贸易系统已经经过协会批准,否则保赔协会对承保事项享有自由裁量权。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由于其他未被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下的电子提单可能不具备提单三大功能以及有关货物运输规则的有效并入,容易引发有关货物所有权争议和错误交付等问题。因此,使用经批准的系统,相较于使用未经批准的其他电子系统,会员的承保风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保赔协会的保险条款中涉及货物运输的所有除外规定,不仅适用于纸质贸易系统,当然继续适用于上述电子贸易系统。这些除外规定包括货物卸载运输合同之外的目的港(地),签发预借/倒签电子单证、记录,以及无电子单证/记录放货(即在使用认可的电子贸易系统的情况下,不根据该电子贸易系统规则放货)。

此外,会员应当知道,要想参与到电子贸易系统中来,必须要与系统运营商签订用户协议。如果会员违反了这些义务,则在用户协议下会员要对电子贸易系统运营商承担合同责任,但这些责任并不在保赔险的承保范围之内。这些风险主要为网络风险(cyber-risks)以及商业风险(business risks),网络风险是指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而商业风险指的是与运营商约定的合同责任,如保持电脑连接、保密义务、禁止携带、上传电脑病毒等。

 

四、 相关建议

1. 船东在使用电子提单之前,应当先确保所使用的电子贸易系统、版本及法律文件是经过保赔协会集团认可的。

2. 由于使用电子贸易系统可能会导致船东承担非保赔险承保的网络风险或商业风险,船东可以考虑另外投保其他商业保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利益。

3. 船东可以选择在租船合同中加入BIMCO推荐的电子提单条款(BIMCO 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Clause)以明确相关电子提单的责任承担。

4. 船东应注意参与任何电子贸易系统的潜在缺陷,比如适用于传统纸质提单的法律并不完全适合于电子提单,目前也没有调整电子提单法律关系的已生效的国际公约,可能不能很好地保护船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