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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11/2024 红海航运危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二)—— 合同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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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10/2024 港口罚款防不胜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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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09/2024 红海航运危机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一)——船公司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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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资讯 No. 482

 

摘要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身处全球抗击疫情前线的船员一直在为保持全球供应链特别是抗疫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质的供应默默贡献,但却没能像医护人员、空乘人员那样受到关注和重视。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港口当局为降低疫情蔓延风险,采取了非常严格的管控措施,但很少考虑到船员作为关键工人“Key Worker”的基本权益,致使船员上岸基本被禁止、生病就医困难重重、允许船员换班的国家和港口屈指可数。这已不可避免影响到了船员的身心健康,近来不断有船员自残、自杀、打架斗殴或阻止船舶正常操作等不正常行为的报告。为避免这一情况进一步恶化而影响船舶安全营运和全球供应链,期望各国政府能响应IMO及全球航运业的呼吁,齐心协力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一、问题和风险

1. 长期在船服务而得不到下地和休假/遣返,最终将导致船员身心健康问题显著增加,发生包括船员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以及不配合船岸工作等等类似事件,将严重影响船员安全和船舶的正常营运;

2. 疫情期间船员不能按时休假,不仅给合同到期的船员增加压力,也会同样给船上其他船员增加压力,这将大大增加船员疲劳驾驶引发海上安全和污染事故的风险;

3. 疫情期间不能正常换班也阻碍了待班船员的复工,由于收入骤减,促使其萌生退意,将导致船员从业者更加缺乏。据统计全球每月有10万船员需要安排休假,其中截至5月底就约有1万名中国籍船员上船协议或劳动合同到期,需要下船休假,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船员休假的推迟,这个数字还会持续增加,给后续船员的替换带来更大的压力;

4.船员出现伤病或出现新冠疫情而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这种情况在疫情期间已不是个案,将严重影响船员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导致船舶不可避免的延误;

5.船员完成合同得不到轮休,不仅仅关乎休假和接班的船员本身,还关乎每一名船员背后的家庭,特别是在家里发生值得同情的事情船员仍无法回家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6. 疫情期间的严控措施不可避免会影响到船舶备件和船员伙食的供应,使得船舶不能得到良好的维护,船员不能得到充足的给养,严重的结果可想而知;

7. 最重要的是如果这种情况没有得到改善,势必将影响航运的正常运作从而影响全球的供应链,进而对已经遭受重创的全球经济造成进—步伤害,形成恶性循环。

 

二、IMO和航运业已采取的措施和已做的努力

2月21日,IMO签发通函No. 4204/Add.2建议船旗国当局、港口国当局和相关管理机构、公司和船长应通力合作,确保在适当情况下,乘客可以上下船,货物作业可以进行,船舶可以进出造船厂进行修理和检验,物资和供给可以装载,证书可以颁发,船员可以换班。

3月19日,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和国际航运公会(ICS)向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秘书长,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递交了联名公开信,呼吁:“鉴于专业海员在全球新冠病毒疫情大流行期间的重要作用,建议无论国籍如何,都应给予海员与其他诸如航空机组人员和医务人员一样的国际关键工人(Key Worker)地位,以便给予世界范围内流动换班的海员以适当的旅行限制禁令豁免,以保持世界海上运输供应链的正常运转”。

3月27日,国际海事组织发布了通函No.4204/Add.6要求各国政府将海员和海事人员列为提供重要服务的 “ 关键工人” ,不受国家旅行限制。呼吁各国政府允许海员和海事人员在港口下船,并通过其领土(即机场)过境,以便海员换班和遣返。

4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强烈要求联合国系统各机构支持国际海事组织向各国政府提出的将海员、港口人员和其他关键海事工作者列为关键工人的请求。以便利船员换班和遣返。

4月7日,国际航运公会(ICS)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向G20领导人致联名信,呼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全球行动,以保护船员健康和安全,并最终保护船员生命安全的方式,安全恢复船员更换和船员遣返。

4月9日,欧盟委员会(EC)发布指导方针,其中包括卫生健康、遣返和旅行安排建议。明确呼吁各成员国指定可供船员换班的港口,并为换班船员提供便利的入境通道安排。并建议在欧盟海岸线指定港口以进行船员快速换班,并为海员提供足够的医学安全监测设施和机制。对于那些需要签证才能在欧盟境内入境,但由于目前的形势而无法申请签证的非欧盟公民,欧盟敦促成员国在边境发放签证,以便他们能够很快被遣返。

4月15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和国际航运公会(ICS)联合呼吁各国政府指定数量有限且特定的机场执行船员换班任务,诸如临近国际航运主要航线的挂靠港,并与主要海员来源国(中国、印度、菲律宾等)有直接的空中交通往来的那些机场。为此,IATA和ICS正在与其相应的监管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ACO)和国际海事组织(IMO)展开合作,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即在防控疫情的同时,为机组人员和海员换班制定标准化流程。

 

三、现允许船员换班的国家和地区

1. 澳大利亚

澳洲及各州政府4月9日同意免除非邮轮船员通行禁令,允许船员换班

2. 阿联酋

联邦运输管理局(FTA)已决定逐步解除船员换班限制,在特殊情况下,第一阶段将优先考虑:

- 持有居留签证并被困在船上的船员

- 目前滞留在阿联酋的客轮船员

- 身体状况已不适合在船上工作的船员

- 有紧急医疗或人道主义情形之船员

3. 比利时

非申根海员只有在持有有效的申根签证,或仍能在本国的申根使领馆获得签证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这种方式更换船员

4. 加拿大

船员被认定为“关键工人”免于旅行禁令以及隔离措施。具体措施请参SSB09/2020

5. 中国香港

船员免于入境限制允许换班

6. 丹麦

船员换班属于“Worthy purpose”免于旅行禁令

7. 芬兰

所有港口允许船员换班

8. 直布罗陀

允许船员换班,具体措施请参通函8/2020

9. 印度尼西亚

外籍船员仅允许在指定锚地进行换班

10. 荷兰

仅允许持有申根签证的船员换班,但由于航班受限以及宾馆不营业,在该国更换船员仍比较困难

11. 挪威

船员免于旅行禁令允许换班。具体措施请参挪威海事局指南Guidelines Regarding Change of Crew

12. 新加坡

特殊情况下允许船员换班:

- 船员已完成最长的服务期并不能再展期

- 值得同情的原因,如有家属去世

- 身体原因不再适合在船

13. 韩国

船员免于旅行禁令允许换班,但要求上下船船员隔离14天,费用自理

14. 瑞典

允许持有申根签证的船员换班,但操作比较困难

15. 英国

尽管船员被认定为关键工人免于旅行禁令,但由于航班和宾馆的限制,船员换班仍很困难

16. 美国

允许持有C1/D签证的船员替换,所有上船船员需首先飞抵13个指定检疫机场接受检查。并需满足当地港口主管/地区办事处的要求,每个港口可能会有额外的限制

 

四、中国主管当局关于船员就医以及休假措施

2020年3月13日和4月1日,交通部连续发布了《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以及《进一步强化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境内港口换班管理的通知》,但在具体执行中,各地有关部门、港口等政策尺度不一,使得船员在国内港口换班仍然困难重重。在整个行业的呼吁下,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委于2020年4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希望各部门和航企能据此通力合作,为船员享受便利换班带来曙光。

境内港口换班上船的中国籍船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达换班港口,满足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经海关检疫无异常后,可以换班上船。

计划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入境后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14天、健康记录显示连续14天及以上正常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便利。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要严格遵守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四类人员”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

对于身处困境并强烈请求安排回国的中国籍船员,可研究以适当方式稳妥安排。相关交通运输、外事、民航部门、口岸查验和卫生健康等单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协调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等做好船员权益保障和回国入境管理工作。 

2020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置的指导意见》

中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船员需要送岸紧急救助的,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求助。如果船舶发生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沿岸国或港口国家拒绝提供救助,我国将通过外交渠道敦促外方实施紧急救助。外国籍船舶在境外期间,如果有在船中国籍船员发生伤病情况,海员外派机构要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求助,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联系船旗国主管机关协调处置。

中外船员在我国境内港口出现伤病情况,无论是否属于“四类人员”,均应进行救治,必要时转运至口岸所在地医疗机构就诊,保障船员及时得到救助。

 

五、协会呼吁

1. 船员换班难题,已经成为新冠疫情期间横亘在全球航运业面前的一座大山,单靠一国一己之力难以协调解决,需要各港口国采取积极有效的联动措施。

2. 各国政府应尽早接受IMO和航运业的倡议,将海员和海事人员列为提供重要服务的“关键工人”,不受旅行限制,并允许海员和海事人员在港口下船,并通过其领土(即机场)过境,以便海员换班和遣返。

3. 各国政府应通力协作,在全世界范围内确定一些可供船员进行集体换班的航运枢纽港口,例如新加坡港、休斯顿港、杰贝阿里港、中国上海港、荷兰鹿特丹港等。以便将港口国的管制成本和传染风险降到最低。并建议联合制定一套在这些港口进行船员换班的标准程序,确保将船员换班风险降至最低。

4. 各港口国应尽力为船舶重要医疗物资、燃油、水、备件和伙食的补给以及船员的医疗救助提供便利。

5.在新冠肺炎感染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各港口国应尊重MLC,2006 Regulation2.4/paragraph 2赋予船员的权利,尽可能同意船员下地并提岸基福利,以利船员身心健康。

6. 截止5月底我国航企有近1万名船员的换班需求,由于各国的管控措施,船员换班大部分在国内港口开展,但是随后产生的检疫费用和隔离费用也会给船公司带来巨大的财务负担,希望各地政府能给予航运企业及船员一定的扶持。

7. 国内海员换班需要海关、海事、边防、检疫和港航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审批,期望各部门按照地方的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和六部委于2020年4月2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协力合作真正落实船员换班政策。

 

六、协会对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的建议

1. 管理公司应及时向船上发布疫情的最新进展和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用指南,并提供充足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口罩、护目镜、一次性橡胶手套、洗手液、酒精或消毒液、擦手纸巾和防护服等;

2. 船东/管理公司应及时掌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船舶到达港口的疫情防控措施,根据航次计划详细周密地制定船员换班计划,尽可能按时安排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的在船船员换班;

3. 编制换员计划时应做好风险评估,尽量选择方便安全的低风险港口,妥善安排上船船员的食宿交通。建议船员提前到达方便安全港口,根据当地安全隔离观察要求,通过检疫筛查后上船。特殊时期,上下船船员应尽量避免转机等中转操作,减少被传染的机会和避免不可预知的交通管制风险;

4. 指导船上做好在船每一位船员的健康状况记录,如实、连续记录每一位船员的早晚体温、有否咳嗽、胸闷气喘等疑似症状。健康记录不完整、不真实,将直接影响船员换班计划。国内换班航运公司或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制定船员换班离船计划,船员本人应当填写《船员船上隔离健康记录登记表》;

5. 提前储备接班船员,要求拟接班船员居家少外出,记录个人健康状况、每日活动轨迹。如条件许可安排新冠肺炎检测防止任何受新冠病毒感染的船员上船;

6. 国内换班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制定船员换班上船计划,确保船员换班上船前14天健康状况正常,船员本人应当认真填写《换班上船船员健康记录登记表》。并根据换班港口要求,提前规划上、下船人员的交通出行方案,尽量减少交通中转,禁止异地停留,记录交通出行信息,做到活动轨迹可查询、可追溯;

7. 上、下船途中,船舶靠港下地期间,均应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全程佩戴口罩,避免前往人流密集场所,不在异地停留,减少与同行乘客不必要的接触,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及船东提出的防控措施;

8. 换班完成后应持续跟踪上、下船人员的健康状况(船上人员健康状况日报不间断,下船人员至少跟踪14天);

9. 对于船员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到期且船舶到达港口因疫情禁止船员换班时,应诚心做好说服工作,并尽力做好下一次换员计划,避免以港口禁止船员换班的理由搪塞推脱;

10. 疫情期间船员超期服务得不到休假,极易出现心理问题,公司应做好船员心理辅导工作。可考虑有限度开放船上通讯系统以增加船员与家人的互动时间,或提供一定的奖励,以缓解船员的压力;

11. 在客观条件确实无法及时换班的情况下,船员应调整心态,客观理性,与船东保持良好沟通,在船继续安心工作。

 

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