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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资讯 No. 507

摘要:提单是重要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单证,也是重要的国际货物贸易单证,其具有合同证明、货物收据以及提货凭证的功能。一直以来,与提单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是协会保赔险案件处理的热点问题。本文以保赔险为视角,将承运人在提单方面需注意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以供业内学习参考。

 

一、提单的功能

要想理解实践中提单案件背后的法律原理,以及保赔协会承保的基本条件,则需剖析提单的三个基本功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该条关于提单定义的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三个功能:

第一,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需注意的是,提单不论在谁手里,始终只是该合同的证明,而不是合同本身。这是因为,在提单签发前,承托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而且承托双方在提单之外约定的合同内容,对提单持有人或收货人并没有约束力。

第二,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将货物装船的证明。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抗辩。但是,提单一旦被转让,提单成为承运人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除非提单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或者提单有批注,否则承运人不得以提单记载不符来对抗善意第三人。而且,承运人只能在向收货人赔偿后,找托运人追偿。

第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作为提货凭证,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海牙规则也赋予了提单物权凭证的属性。需特别注意,中国法下记名提单也要凭单交货;在签发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需凭经连续背书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否则会面临无单放货或错误交付的风险。 

 

二、提单相关问题及分析建议

保赔协会处理的案件中,货物责任常为发生频率较高、索赔金额较多的类型,而提单问题则是其中导致船东承担货物责任的重要原因。并且,若船东存在保赔协会货物责任条款的除外责任的情形,可能会影响保赔协会的承保。因此,通过简要梳理分析货物责任的除外规定,以提示船东在签发提单或放货时需谨慎对待,避免面临保赔协会可能不予承保的窘境。

1、改港卸货

卸货港是承运人将货物卸船并交于收货人的港口。实务中,租船人出于节约时间和成本的考量,有可能选择非提单规定的卸货港进行卸货并转运。这样不仅会造成船东绕航,而且还可能会使船东承担在改港卸货、转运产生的额外货物责任。

就改港卸货而言,承运人这一故意行为,可能会影响保赔协会的承保。这是因为,根据保赔协会条款货物责任中的除外条款规定,将货物卸在非运输合同规定的港口或地点,保赔协会是不予承保的,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因此,若发生改港卸货情况,建议船东及时通知保赔协会并征询相关合理建议。 

2. 无单放货

实践中,无单放货的情形错综复杂,船东可能遭受诈骗,抑或主动放货,这都可能会使船东面临因错误交付而产生的巨额责任。在一些极端情况下,无单放货是因买卖合同引起的。例如,卖方作为托运人持有提单或者提单仍在银行手中,因商业考虑卖方想要将货物卖给其他人,而原先的买方既没有付钱也没有出示提单,就直接提走了货物。另外,有一些无单放货的案件是由于租船人的指令与承运人凭单交货义务相违而产生的。例如,船舶在提单在收货人手中之前就抵达卸港了,而租船人为了避免支付额外的租金或滞期费,就会指示船东在没有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卸货。

由于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因此提单持有人要向承运人出具正本提单,承运人才能据此放货。而且,根据保赔协会条款的规定,若承运人未从提货人收取提单而做出交付的,则保赔协会可能不予承保。此外,在指示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若未主动审核提单背书是否连续,可能会面临错误交付的风险,进而导致保赔协会可能对该项责任不予承保。最近一段时间,已出现几起因未审核提单背书连续而放货的案件,虽然船东收回了正本提单,但仍然被未收到货款的托运人或中间买家索赔全部货物价格或部分未收的货款,船东损失非常巨大。因此借此机会提醒船东注意,除了要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外,仍需仔细审核提单背书的连续性! 

3. 提单日期

提单应记载货物装船日期或收货待运日期。在这两种情况下,提单上的日期必须是货物实际装上船或受到船东实际控制的日期。与提单日期密切相关的是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问题。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交单结汇期已到,货主因故未能及时备妥货物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或由于船公司的原因船舶未能在装运期内到港装船,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而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的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总之,如果提单日期不正确,可能会使船东承担全部的货物责任,而且该项责任可能不被承保。

船东在签发提单或授权第三人签发提单时,船长和大副为了维护船公司利益和其自身利益,均应确保所签发的提单和大副收据上的内容准确无误。就提单日期而言,签发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可能会构成欺诈,导致船东丧失各种抗辩以及责任限制。根据保赔协会条款货物责任的除外规定,若提单记载的装船日期或收货待运的日期,早于或迟于货物实际装船或收货待运的日期,则保赔协会是不予承保的,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因此,如果提单记载的是其他日期,船长应当及时联系船东寻求进一步建议。 

4. 货物描述、重量和数量、货物状况

提单上的货物描述要与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相一致。根据《UCP600》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单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也可以适用统称,但不能与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相抵触。如果提单上货物描述的与实际不符,船长不应签发提单并将情况及时通知船东。船长应确保提单记载的货物数量与船上数据一致,如水尺报告或空距报告等。若提单数量与船上数据不一致,则应及时通知船东。另外,针对货物的重量和数量,承运人往往会在提单中规定 “不知条款”,这是为了免除或限制其对托运人申报货物的运输责任。在集装箱运输中,“不知条款”典型的批注形式是“托运人装箱、计数和铅封”。提单通常会记载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意味着货物的外部状况良好且无损坏。如果货物看上去外部状况不好或似乎有损坏,提单不应签发。船长要及时通知船东,若联系不上船东,船长应确保提单及大副收据上的货物外部状况的描述准确,仅在大副收据上批注却没有在提单上如实批注,并不能有效保护船东。 

正如之前所述,船长和大副均应确保所签发的提单和大副收据上的内容准确无误,以维护船东及自身利益。在签发提单时,若船东或船长已知提单上的货物描述、数量或状况不正确,或者提单载有任何欺诈性、不真实的描述,根据保赔协会保险条款的规定,此种风险保赔协会可能不予承保。因此,船长遇到此类情形时,应谨慎对待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船公司,必要时,可以通知保赔协会并征询相关合理建议。另外,在提单记载与实际有出入时,船长可能会被要求签发清洁提单。此时,托运人或租船人会向船东提供保函。但是,这种保函可能并不能有效保护船东,而且在某些案件中,船东接受该保函还可能会构成欺诈。在实践操作中,船东基于商业考虑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司空见惯的。一般来说,船东在根据提单向提单持有人赔偿后,才能再向签发保函的人追偿,但追偿往往很难成功。。

 

三、结语

除上面分析的几种情形之外,保赔协会条款还明确规定,船未到装货港或未装货,会员船东根据已签发提单所产生的责任,或是故意违反运输合同,保赔协会是不予承保的。上述是对保赔协会货物责任条款中关于除外责任的简要分析,以提醒船东谨慎对待提单签发的各类事项,预防商业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