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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 03/2022 国内丢锚案件保赔处理分享

2022年02月08日防损信息

丢锚事故一般由船壳险保险人主导案件处理。但在锚成为残骸,需要强制打捞令的情况下,即船东产生以上国内法规定的处理残锚的法定责任时,将会落入保赔险风险之内。

CPI 资讯 No. 594

作者:理赔二部 吴奕润

 

        摘要

        在协会微信公众平台发布的题为《警惕锚设备故障及丢锚事故》一文中,浅析了此类事故造成的原因以及船东可能面临的风险与损失,并提供了详尽的防损建议。本文借助笔者在实践中协助会员处理丢锚案件的经验,旨在从保赔险案件处理的角度,分享此类案件处理的一些心得,分析处理要素,强调处理要点,以供会员参考。

 

        一、案情简介

        协会某入会船在我国华南某港口附近水域停泊抗台期间,左锚及若干节锚链落入海中,发生了丢锚事故。事发后,当地海事局出具强制打捞令,要求会员船东及时安排打捞以清除锚及锚链,并要求提供相应担保。该丢掉的锚及锚链后被推定全损,同时该轮的船舶险保险人书面确认放弃船锚所有权。协会委派当地检验人及律师,及时联系安排与打捞公司签订打捞协议,出具协会担保,使得会员船按照既定航期及时离港。

 

        二、协会条款

        协会保赔险条款(十四)条规定,协会的残骸处理责任包括对入会船残骸实施起浮、移动、拆毁、设置照明或标记所产生的开支或费用,但此等作业应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费用应是由会员依法承担的。由此可见,丢锚产生的开支、费用落入协会保赔险承保范围主要强调的是因“法律规定而强制实施的,或此等作业的费用应是由会员依法承担的”。

 

        三、国内法规

        在国内法范畴内,就上述协会条款提及的法律规定和依法承担的法律来源主要有以下几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碍航物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碍航物的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不免除其打捞清除义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

        第五条: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申请期限和打捞期限,通知或公告沉船所有人。沉船所有人必须在规定期限以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否则,有关港(航)务主管机关可以进行打捞或者予以解体清除。

 

        四、案件处理

        ​船锚作为船壳险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丢锚事故一般由船壳险保险人主导案件处理。但在锚成为残骸,且海事主管机构出于维护航道、锚地安全等需要,向船东出具强制打捞令的情况下,即船东产生以上国内法规定的处理残锚的法定责任时,该案将会落入保赔险风险之内。

  1. 及时报案保留材料

        在协会曾处理过一起丢锚事故中,由于报案及时,协会从案件初期即介入处理。最终从案件发生到船锚打捞上岸、船舶顺利开航总计不超过48小时,大大减少了各项费用开支和风险。为后续与各方协调赢得宝贵时间,也减轻船舶被滞留影响船期的风险,同时也减少船东在面临各方催促时的压力,提升最终实施打捞作业的成功率。因此我们建议会员在发现丢锚后要及时报告协会,提供丢锚事故发生时船位和锚位的经纬度等位置信息。

  1. 谨慎签署打捞协议

        国内打捞公司提供的打捞协议版本往往比较简单,涵盖内容不全,因此在签署打捞协议时,以下几个方面内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首先,需注意打捞上来的锚及锚链的处理问题。已经掉落的锚及锚链如无法重新归船方正常使用,则往往仅存在作为废铁的残值。锚及锚链重量、体积均较大,后续仓储保存等待处理的费用较高。因此,建议提前约定打捞上来的锚及锚链的残值归属,以残值折抵打捞费用。同时也需要注意,就残值的具体金额可以参考专业人员意见,在打捞协议里一并约定。

        其次,建议约定打捞费用为一揽子包干费用,与打捞相关的所有损失、损害、费用、支出等由打捞公司承担,以避免如在打捞过程中出现其他意外,船东面临的不必要的风险。

        再次,需对打捞费用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规定。打捞费用通常有多种计价方式。如约定打捞费仅仅包含1次摸排及5次打捞作业,5次以外打捞需额外收费,再如约定前期探摸收取一部分费用,后期打捞再收另一部分费用,打捞次数不限。无论如何,通常打捞公司往往都需要船东支付一定比例的打捞费用作为定金或订金。

        最后,必须将打捞公司的义务明确,不仅限于进行几次打捞作业,而要明确无论打捞成功与否,由其协助与海事主管机构沟通和协调,作为合同终止及剩余款项最终付款的条件。

 

        五、处理心得

        在船舶丢锚案件处理中,由于船东在前期担心延误船期,打捞协议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签署。作为优先解决船舶正常开航的条件,打捞公司还可能会在签订打捞合同时,要求船东接受较高比例的前期预付费用。在签订打捞协议后,由于摸排、定位和打捞的作业时间较长,容易形成案件“前紧后松”的特点。因此,船东应定期跟进案件发展与后续打捞进度,力争分阶段支付费用,如约定全部打捞费用包括前期摸排阶段费用、确定残锚位置后准备进场打捞阶段费用、最终成功之后的费用。同时,保持与打捞公司、当地海事主管部门的联系,把握好案件处理节奏,减少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带来的后续风险。

 

        以上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联系协会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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