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评比表彰活动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发挥激励示范引领作用,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履行规范评选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贡献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以及对在本行业本领域发挥突出作用、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或者作品进行评选评奖的活动。
第四条 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项目清单管理,遵循科学设置、严格审批、总量控制、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和非营利性。
民政部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除不宜公开项目外,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组织不得在清单范围以外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
(二)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三)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五)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
(六)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七)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听取社会组织党组织意见。
第七条 社会组织设立、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二)名称与评选内容相符合,评选范围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一致,不与已有项目重复;
(三)奖项、规模、周期设置等科学合理,原则上每个社会组织只能设立一个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四)评选条件严格、程序规范、方法科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五)经费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表彰项目的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评选名额、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和标准、经费来源、表彰形式和监督机制等。
第九条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查,于当年三月底前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审批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撤销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申请设立或者调整的评比表彰项目涉及其他领域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二)民政部受理全国性社会组织提交的评比表彰项目设立、调整、撤销申请;
(三)民政部会同有关机关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申报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作出批复。
全国性社会组织申报的评比表彰项目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审核。
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应当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表彰项目总量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社会组织制定形成工作方案,作为重大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二)发布通知。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表彰活动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三)推荐评审。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参评方式可以采取自主申报或者推荐方式。采取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提出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上报,由社会组织组织评审。
(四)征求意见。社会组织对建议名单所涉评选对象的资格、声誉等情况进行审慎核查。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评选对象是否存在违法失信记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评选资格的情形;可以要求评选对象出示专项信用报告、征信报告等材料;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检测机构进行专业核验。其中,评选对象涉及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可以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当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反馈;涉及境外机构、企业或者个人等的,由社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意见。社会组织应当妥善留存审核资料。
(五)公示。社会组织形成拟表彰对象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表彰对象名单。
(六)决定。社会组织发布评比表彰决定,向表彰对象颁发奖牌、奖章、证书等。
(七)备案。评比表彰活动结束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
(二)评比表彰项目和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者符合有关规定;
(三)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评选办法、评选结果等评比表彰活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评选名额等,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设置子项目;
(五)不得面向各级党委、政府或者党政机关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评选对象;
(六)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八)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九)全国性社会组织不得要求地方性社会组织配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地方性社会组织不得借助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新增或者变相新增项目;
(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组织实施评比表彰项目,应当坚持勤俭办事,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杜绝铺张浪费、劳民伤财。
对获得表彰的个人发放奖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表彰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先进模范的引领作用,加大可公开事迹宣传推广力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
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表彰奖励的授予主体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作出撤销决定,收回其证书、奖牌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受的相应待遇,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责令停止开展评比表彰活动、限期完成整改、消除影响、公开曝光,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将处理情况通报民政部门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相关情形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民政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按程序报批后撤销项目。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有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一)失去4A及以上评估等级持续满两年的;
(二)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或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五)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条件的。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
(一)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的;
(三)连续两个活动周期未开展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者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五)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因前款第一、四、五项情形被撤销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以及参与评优评先。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一)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二)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
(三)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以下相关活动:
(一)以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为对象的“城市”、“之乡”、“基地”等授牌命名活动;
(二)开展包含“国家”、“中国”、“中华”、“全国”、“亚洲”、“全球”、“世界”、“人民”、“功勋”、“荣誉称号”和类似含义字样,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含义的评比表彰活动;
(三)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四)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庆典、展会等活动进行颁奖表彰、认定命名;
(五)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荣誉性纪念章等;
(六)与国(境)外组织联合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七)以数据加权、数据集成等方式进行排名或者变相排名。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不得以指导单位、承办单位、支持单位、赞助单位等名目,参与未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组织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表彰活动、非法社会组织冒用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
对违规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的,由宣传和网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接受党委社会工作部门、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推动加强自律管理。社会组织违反本办法的,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由承担负责人人选审核和任职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情节严重的,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的同时将其列入不适宜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名单;有违纪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面向党员和党组织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组织开展文艺评奖、宣传选树及新闻媒体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由科技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在遵守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法律的基础上,由其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属地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
社会组织不得开展创建示范活动,可以受中央或者省级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者受邀参与有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
社会组织以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对象开展的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公开通报!
日前,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会同中央纪委办公厅对3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进行通报。具体如下:
1.福建省漳州市、南平市纠治统计造假不力,有的县市区数据造假问题仍较突出。统计督察发现,2025年漳州市、南平市一些县市区以指令报数、代填代报、包装虚假项目等手段干预统计工作,有的将“指导数”装入信封点对点下发,有的制作虚假审批文件为虚假项目入库“开绿灯”,有的直接代填代报企业数据。2026年上半年,漳州市、南平市在国家统计局反馈龙海区、建瓯市、顺昌县存在统计造假问题后,仍将其2025年考评结果评定为优秀。在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对纠治统计造假作出部署后,漳州市长泰区2026年1-5月规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失实率仍达28.28%,有的半停产企业被要求报送工业总产值不能低于上年同期,有的企业在被干预后虚报工业总产值。
2.《中国中医药报》社有限公司急功近利、盲目决策建设“智媒体”系统、拍摄健康综艺节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2018年至2022年,《中国中医药报》社有限公司领导班子脱离实际违规铺摊子上项目。2020年2月,报社未经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在既有信息系统基本满足工作需要情况下,投资1463.2万元建设新一代“智媒体”系统,新系统由于区块链存证模块严重脱离实际、存在重大安全漏洞,目前已停用。同年6月,报社未经集体决策拍摄健康综艺节目,涉及资金889.07万元,累计收益仅8600元。2018年至2022年,报社因盲目上项目等一系列违规操作累计造成经济损失7400余万元。
3.中国企业联合会违规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年会论坛,多次违规收费。近年来,中国企业联合会违反社会组织举办论坛相关管理规定,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年会论坛活动,多次在举办的论坛中违规收费,涉及金额较大。2024年,中国企业联合会违规与地方政府联合举办第30届全国企业家活动日暨中国企业家年会,除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会议场地和会务保障外,还收取合作费400万元。2024年至2025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在主办或承办的10个论坛中违规收取品牌推介费、高额会议费等1348万元。
上述问题中,有的地方纠治统计造假不力,只考不核、不惩反奖,导致造假问题边改边犯、屡禁不绝;有的国有企业政绩观存在偏差,不顾实际追求“数字创新”、“业务转型”,造成资金资源浪费;有的社会组织偏离服务宗旨,把举办节庆展会论坛当作“聚宝盆”、“摇钱树”,加重地方和企业负担,暴露出一些地方、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不到位,执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相关要求和“六个纠治”不严不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深化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持续强化思想认识,扛牢主体责任,坚决打好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攻坚战持久战,不断以整治成效厚植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检视自身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上率下落实为基层减负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系统领域、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监督管理。各级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要聚焦重点领域、紧盯突出问题,坚持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查同治,加强典型问题通报整改,持续为基层减负,让基层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服务群众、推动发展。
来源:新华社
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长权顺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亚洲经济发展协会会长权顺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山东省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来源:中社部信息宣传中心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领域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坚持党建引领,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勇于创新探索,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一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政治站位不高、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内部管理混乱,严重损害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有关部门重拳整治各类违规乱象,持续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健康发展。2026年以来,否决不满足任职条件的14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33名负责人人选,推动340名超龄超届负责人退出,免去22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35名负责人职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社会工作部纪检监察组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纪委聚焦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领域,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2026年以来,累计受理相关问题线索879件、处置736件,谈话函询165件39人,初核65件19人,立案50件14人,其中办理留置案件7起、采取留置措施或刑事强制措施14人,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和处理28人。为进一步强化警示震慑效应,现选取7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领域违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典型案例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原党委副书记、副理事长王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王某某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股权并获得分红;涉嫌受贿犯罪。王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免职处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典型案例二:中国世界民族文化交流促进会原会长霍某某严重违纪。霍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将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转嫁给他人支付,公车私用及私车公养并由单位承担加油费、过路费等,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并报领有关机票、出差补助费用,违规兼职取酬,以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霍某某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和免职处理。
典型案例三: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违规授牌。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违规向某地授牌“中国医美抗衰产业之都”。此前,该协会已被责令对同类行为进行整改,仍顶风违规。中国整形美容协会被责令撤销违规所授称号;协会党支部书记张某、兼职副会长赵某、兼职副会长李某某、常务副秘书长朱某某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免职处理;分会负责人刘某负有直接责任,受到免职处理,并被列入不适宜担任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
典型案例四: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违规增设负责人。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未经审核擅自任命13名副会长,并在协会官方网站将13人作为负责人对外公告,允许相关人员以副会长身份对外开展活动,被责令整改。协会会长毕某某,常务副会长周某某,副会长兼秘书长、党支部书记宋某某负有领导责任,受到免职处理。
典型案例五:中国商业联合会“免考卖证”。中国商业联合会在茶艺师等水平评价项目中,未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将关键环节交由合作单位执行,并借机收取大额经营服务性费用,存在合作单位工作人员“代考”和学员“花钱免考领证”情况。中国商业联合会被责令暂停所有水平评价类项目,相关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有关人员问题情况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典型案例六: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向退休兼职人员违规发放报酬。中国民用机场协会原理事长、党支部书记王某某违反有关规定,违规为包括其本人在内的退休兼职人员发放报酬。中国民用机场协会被责令整改;王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免职处理;对退休兼职人员违规所得予以收缴。
典型案例七:中国自行车协会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刘某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中国自行车协会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刘某某违规决定向担任副秘书长的退休兼职干部王某某发放薪酬;被指出相关问题后,在整改时打折扣、搞变通。刘某某还存在对所属单位管理不严问题,导致出现以会议服务费名义报销展览会招待用酒费用等情况,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通知》
为深入抓好习近平党建思想学习贯彻工作,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围绕建设什么样的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怎样建设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大时代课题,提出一系列管党治党、兴党强党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党建思想。
《通知》明确,习近平党建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是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推进党的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有利于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有利于深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推动全党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有利于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科学内涵。深刻领会“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深刻领会“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深刻领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战略方针;深刻领会“坚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是党的宗旨立场和价值取向;深刻领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是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深刻领会“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深刻领会“坚持锤炼坚强党性”是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深刻领会“坚持健全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是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深刻领会“坚持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的关键性问题;深刻领会“坚持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有效途径;深刻领会“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深刻领会“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深刻领会“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和根本之策;深刻领会“坚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需要牢牢牵住的“牛鼻子”。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理论品格。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坚定理想信念;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高度历史主动;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鲜明问题导向;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强烈使命担当;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深厚为民情怀;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蕴含的科学思想方法。要自觉从中体悟真理力量和人格力量,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通知》强调,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渊源。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概括和凝练;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继承和发展;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转化;深刻领会习近平党建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经验教训的总结和镜鉴。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扎实开展学习培训,精心组织宣传阐释,全面抓好贯彻落实,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真正把学习成效转化为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生动实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