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交易公报】实现即扣即放创新机制化解船舶扣押难题

一旦船舶被实际扣押,巨额经济损失及后续可能发生的船期延误、货物延迟等一系列问题都给船舶的正常营运蒙上重大阴影,甚至可能导致船东破产。中船保联合各海事法院推出的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实现即扣即放,不仅保障了船舶正常运营,提升保险服务能级,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精神。

9月24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船保)推出的“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在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承办的“2023北外滩国际航运论坛”金融与保险主题论坛”上作为重要成果之一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9年3月印发《关于认可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担保的通知》,决定各海事法院接受中船保为会员船提供的担保。此次发布的“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的独特优势在于,当中船保入会船舶在海事法院被索赔人申请扣押时,只要中船保向法院确认启动该创新机制,即可实现即扣即放,避免船舶被实际扣押,从而减少因船舶运营中断而产生的一系列损失。

据悉,目前已有6家海事法院(上海、大连、天津、广州、宁波和青岛海事法院)与中船保就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达成合作协议。相信不日该创新机制的适用范围将越来越广,以便为更多的船舶提供高效的服务,保障船舶正常运营、航运企业稳定发展。

 

船舶扣押船东损失巨大

一旦船舶被扣押了会怎样?严重的船舶扣押损失、滞后的船舶解扣周期、频发的船舶司法扣押都将给船舶的正常营运蒙上重大阴影,甚至可能导致船东破产。

首先,船舶被扣押后将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船舶若被扣押,哪怕是短短几日,也将直接导致船东无法继续营运,产生滞期费、船员工资、船期变更等直接损失。比如一艘超大型油轮的日租金达数十万元人民币,如果被实际扣押,其增加的运营成本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美元。”中船保理赔委员会主任周佑生向《航运交易公报》表示。

其次,从船舶被扣押到解除扣押所消耗的时间也将转化成巨大的经济成本。船舶扣押常常令人猝不及防,然而要解除扣押却费时费力,且并非易事,涉及到海事法院、索赔人、船东等多方主体及复杂漫长的流程。船舶被司法扣押后,船东申请解除扣押船舶的周期短则一两天,长则数月;如果在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之前扣押船舶,将导致解除扣押的时间进一步延长。

此外,如果船舶从被扣押到解除扣押所耗费时间较长,则将直接影响到下一航次及之后航次的运营,其产生的违约损失、货物延期损失等将更加难以预估。

“由于船舶扣押给船东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后续一系列的问题,船东通常很怕被扣船。因此,扣船通常成为争议对方对付船东的一种威胁、迫使船东妥协的手段。”周佑生补充道。

船舶扣押对于船东来说“这么痛”,却很常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发布的《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中国海事法院在四年内累计司法扣押船舶2717艘,年均700艘左右。这意味着,每天都有两艘船被扣押或者在被扣押的路上。

若想缩短解除船舶扣押的时间、减少经济损失,只有在船东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给索赔人或海事法院等情形下,海事法院才会准予解除扣押。

 

创新机制解决行业难题

在了解广大会员船东的“切肤之痛”后,中船保与上海海事法院磋商,创新制定“预担保”解除机制解决方法。2020年10月,双方签订《关于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率先创设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

按照《合作备忘录》达成的共识,中船保向上海海事法院提供入会船舶名录。当入会船舶在上海海事法院被索赔人申请扣押时,只要中船保向法院确认启动船舶司法扣押“预担保”解除机制,即可对入会船舶实现即扣即放,避免其被实际扣押。

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的实行为船舶运行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避免了以往船舶被实体扣押后才可启动放船程序、严重影响船舶运营的情况。

在原先的船舶扣押流程中,通常是法院裁定扣押船舶并执行扣船命令,送达船上后,船东才知晓船舶被司法扣押;同时开始启动解除扣押的复杂程序,包括委托保赔协会出具放船担保,法院出具解除船舶扣押裁定、执行解除船舶扣押命令等。而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实现即扣即放,为会员船舶提供无间隙、零“时差”的解扣放船服务。

中船保为什么需要为船东解决船舶扣押难题?根据《海事诉讼程序法》第21条规定的22项事由,索赔人申请船舶司法扣押的事由具体包括船舶碰撞、货物损坏等船舶营运造成的财产灭失或损坏、船员伤病亡等与船舶营运直接有关的人身伤亡等,其中很多事由与中船保承保的船舶风险密切相关。

“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不仅有利于中船保更好服务会员,减轻扣船影响和损失,保障航运正常运转,也有利于进一步提升航运贸易便利化程度,为把上海打造成为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航运纠纷解决优选地、更好服务‘一带一路’和海洋强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中船保总经理宋春风表示。

 

即扣即放激发企业活力

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是海事司法诉讼和航运保赔担保机制创新的有益实践,打造了诉讼优选地,为审判机制创新开新局。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21年,某远洋货轮在上海港装卸货物期间与其他船舶碰撞后挤压码头,导致码头受损开裂。为应对诉讼、扣船风险,货轮船东作为会员第一时间向中船保报告。中船保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启动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上海海事法院在批准索赔人申请扣船的同时裁定解除司法扣押,实现“即扣即放”。

“首例司法实践,充分彰显上海海事法院‘司法为民守正义,初心不改践法治’的司法精神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该创新机制主要设计者、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庭长辛海曾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表示。

由于在实践中具有鲜活的生命力,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获得广泛推广。继上海海事法院成功实践后,天津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与中船保达成构建工作协作机制的备忘录(见图1)

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作为其中的重要合作内容,已在多起船舶司法扣押案件中取得良好的即时解扣效果,得到广大会员船东的肯定和赞赏。

据《航运交易公报》获悉,在全国11家海事法院中,中船保除已与以上6家海事法院就该机制达成合作协议外,与青岛海事法院的合作机制也正在洽谈协商中。

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营商法治环境作出了有益的尝试,航运企业是该创新机制的最终收益者。

在中船保及海事法院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下,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有利于帮助航运企业及时解决纠纷,减少经营损失,节约诉讼成本,激发经营活力。

从船东的视角来看,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实现船舶即扣即放,保障了船舶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再受索赔人以扣押船舶为要挟,被迫接受其不合理的诉求;可以维护船东的正当权益,避免了扣船产生的各项损失。

从索赔人的视角来看,船舶司法扣押作为海事请求保全的方式之一,其创新机制可以保障索赔人海事请求的正常实现,既不损害索赔人的程序权益,也保护了索赔人的正当实体权益。

 

结语

船舶司法扣押解除创新机制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具体成果之一,不仅破解了船舶司法扣押的难题,同时也提升了保险服务能级。

作为司法创新制度之一,该创新机制是司法为民的深刻体现,符合海事请求人和船舶利益各方的司法新期待,有利于提高海事纠纷解决效率,保障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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