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27/2016 长三角水域船舶限硫政策汇总
根据《船舶排放控制区域实施方案》的规定,长三角水域各地管理政策相继落地。上海,浙江和江苏海事局已发布具体实施方案。
各地具体实施方案大同小异,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海事局对低硫燃油会对船舶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给予了豁免,船东可以事先提出申请。申请表样式附于本文之后,供会员参考。
各地海事局发布的具体事实方案如下:
上海海事局
2016年3月29日,上海海事局发布(沪海危防【2016】64号)《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原文请参附件),通知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 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上海港靠岸停泊期间,船舶所有使用燃油的设备(包括主机、辅机、锅炉和发电机)应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 mm的燃油(不包括靠泊的第一个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个小时);
2、 “靠岸停泊期间”系指船舶开始稳固的系泊与某泊位的时刻至解开与其泊位系缚的时刻之间的时间段。“靠岸停泊”不包括船舶锚泊和浮筒系泊。
3、 如使用低硫燃油会对船舶安全造成危险,船方可以事先申请豁免,船舶申请豁免的,应当由其所属公司或代理提前向上海海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请参附件)及相应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取得豁免。
4、 船舶可以采取其他等同于使用低硫燃油的替代措施,例如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
据通代了解,目前只发生了极少数的上海海事局因船舶未保存燃油样本和供油材料而对船舶进行罚款的事件。
浙江海事局
2016年3月31日,浙江海事局签署规定要求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更高要求的低硫油政策。
1、 根据该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船舶靠港停泊宁波-舟山港(包括北仑、穿山、大榭、镇海、嵊泗、六横、定海、衢山、金塘)需要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 mm的燃油(不包括靠泊的第一个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个小时)。考虑到更换燃油系统和采取替代措施需要时间,在该规定执行日后的两个月内违反规定的船舶主要采取警告教育和改正错误的处罚措施。
2、 船舶可以采取其他等同于使用低硫燃油的替代措施,例如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
江苏海事局
江苏海事局签署规定要求从2016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更高要求的低硫油政策。
1、 根据江苏海事局2016年3月31日签署的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靠港停泊苏州港和南通港需要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mm的燃油(不包括靠泊的第一个小时和离港前的最后一个小时)。
2、 船舶可以采取其他等同于使用低硫燃油的替代措施,例如岸电,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装置等。
3、 关于排放控制区的监督和管理规定(包括对排放控制政策的除外和豁免)将会被分开发布。
对于长江三角洲流域的其他港口,目前还没有要求船舶使用低硫油的规定出台。
从2016年4月1日起,协会建议船东如有船舶计划挂靠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应采取妥善措施以保证船舶符合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避免违反相关规定而产生船舶被罚款和滞留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