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04/2016 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
继协会12月4日的《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通告,协会近日获悉交通运输部将率先在长三角区域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方案提升了交通运输部此前的排放控制标准,优化了工作内容。
据了解,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4月1日起,要求船舶在核心港口(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在第二阶段,将在评估后确定实施进一步管控措施: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2、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3、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根据交通运输部此前的方案,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域范围为:
海域边界:
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A:南通与盐城大陆岸线交界点
B:外磕脚岛外延12海里处
C:佘山岛外延12海里处
D:海礁外延12海里处
E:东南礁外延12海里处
F:两兄弟屿外延12海里处
G:渔山列岛外延12海里处
H:台州列岛(2)外延12海里处
I: 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外延12海里处
J:台州与温州大陆岸线交界点
内河水域范围为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常州、无锡、苏州、上海、嘉兴、湖州、杭州、绍兴、宁波、舟山、台州16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协会提醒会员注意遵守长三角区域,尤其是核心港口(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和南通港)船舶航行靠泊时的排放控制标准。协会将进一步跟进其他排放控制区域的限制方案并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