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从国外通代了解到,近期出现过通代费账单被黑客篡改收款账号而致通代费支付到骗子的账号上,因此提请会员公司在日常业务交往中注意类似风险。


       同时我们发现在国内法院的判决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案件,由此说明,黑客已频繁伸手到航运业务支付中以劫持款项。


下文摘自《海商法资讯》


       本案纠纷特点是发货人邮箱被盗,第三方假冒发货人名义向收货人催款,收货人付款后要求承运人放货,但发货人未能实际收到货款。

 

       【案情摘要】2013年8月,原告宁海县博利通文具有限公司与美国客户GOLDEN公司达成一笔采购业务,货物价值16750美元。美国客户指定泰福公司为国内货代。原告根据泰福公司的海运进仓通知单交付涉案货物。泰福公司以案外人EVERLINK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向原告签发并交付了全套正本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被无单放货。同年9月17日,cy-stationery.com邮箱向收货人发送付款信息,要求将货款付至英国某账户。收货人按该指示支付了全部货款(后查明,该邮箱有多次国外异地登陆记录,涉及美国、瑞典、尼日利亚等国IP地址)。同月30日,原告向收货人发送邮件告知@cy-stationery.com邮箱被黑客入侵,并确认收款账号为国内账号。因实际未收到款项,原告认为泰福公司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诉至我院。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泰福公司就涉案货物出运事宜构成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货运代理企业接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委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对提单项下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泰福公司应承担本案无单放货的责任。至于邮箱盗用致原告未收到收货人付款的责任由谁承担,是收货人与原告贸易合同项下的争议,不能免除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义务与无单放货的责任。原告未实际收到货款,承运人亦有无单放货行为,理应赔偿其货款损失,泰福公司作为代理签发未备案无船承运人提单的货代,依法亦应承担原告相关损失。泰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过程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泰福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58500元,如未按期执行则按一审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