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国法典33 U.S.C. § 2704(d)(4)的规定,美国《1990年油污法》(简称“OPA 90”)第2704条(d)款(4)项根据“不少于三年……应反映消费价格指数的显著增长”的要求调整“OPA 90”下船舶责任限制金额。与此相适应,2015年11月19日,美国海岸警卫队颁布了最终规则。根据2015年9月21日生效的新责任限制规则,各类船舶都在原责任限制基础上平均提高了10个百分点左右。下述表格详细列举了经修正并提高了的责任限制金额。


来源分类

原责任限制金额

新责任限制金额

(1)“OPA90”关于油轮的责任限制,除装载食用油的油轮和溢油应急反应船舶之外,具体为:



(i)3000总吨以上的单壳油轮


每总吨3,200美元或23,496,0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每总吨3,500美元或25,845,6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ii)3000总吨以上的非单壳油轮


每总吨2,000美元或17,088,0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每总吨2,200美元或18,796,8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iii)小于等于3000总吨的单壳油轮


每总吨3,200美元或6,408,0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每总吨3,500美元或7,048,8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iv)小于等于3000总吨的非单壳油轮


每总吨2,000美元或4,272,0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每总吨2,200美元或4,699,2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2)“OPA90”关于其他任何船舶包括任何装载食用油的油轮和溢油应急反应船舶的限额为:

每总吨1,000美元或845,4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

每总吨1,100美元或939,800美元,以二者中赔偿限额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