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42/2016 MARPOL公约附则V《货物残留物的排放》Q&A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9届会议于2016年4月18日至22日在英国伦敦召开,会议提交审议了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主要对公约附则V第4 条和第6 条补充关于作为对海洋环境有害(HME)的固体散装货物分类衡准相关条款规定,并对垃圾记录簿格式做了修订。 同时会议确认从2016年4月22日起2013年1月1日生效的垃圾排放要求将严格执行,即:从2016年4月22日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任何含有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的货物残留物的冲洗水排放入海。
为便于会员全面了解MARPOL公约对货物残留物排放要求,协会以问答形式对公约有关货物残留物的排放规定进行梳理如下供会员公司参考。
Q:什么是船舶防污染?
A:船舶防污染是指严格控制船舶的各种有害物质的排放和意外泄漏,防止船舶在正常营运和事故中给海洋带来的污染。
Q:目前公约对船舶垃圾排放的规定有哪些?
A: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修正案(即:2011年附则V),该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相关排放规定请参下表:
垃圾种类1 | 除了海上平台以外的所有船舶4 | 海上平台及靠泊在平台上及距离平台500米以内的所有船舶 | |
特殊海域外(第4条) (距最近陆地的距离) | 特殊海域内(第6条)(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的距离) | ||
经粉碎或研磨的食物垃圾2 |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3海里,在航行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在航行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3 |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 |
未经粉碎或研磨的食物垃圾 |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在航行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
禁止排放 |
禁止排放 |
不包含货物残留物5,6的冲洗水 | 允许排放
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在航行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 | 禁止排放 |
禁止排放 |
包含货物残留物5.6的冲洗水 | 允许排放 (受6.1.2条约束5,6,7) 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在航行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 | ||
包含有清洗剂及辅助剂6的冲洗水 |
允许排放 | 允许排放 (受6.1.2条约束5,6,7) 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在航行途中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 |
禁止排放 |
包含有清洗剂及辅助剂6的甲板和外表面冲洗水 | 允许排放 | ||
动物尸体(要进行分尸或其它处理以确保尸体能够自动沉入海底) | 允许排放 必须在航行途中并且尽量远离最近陆地,距离最近陆地大于100海里的深海 |
禁止排放 |
禁止排放 |
所有其它垃圾包括塑料,尼龙绳,渔网,塑料包装袋,焚烧炉灰,煤渣,食用油,漂浮货垫,绳索和包装材料,纸制品,碎布,玻璃,金属,瓶子,陶瓷及制品 |
禁止排放 |
禁止排放 |
禁止排放 |
注: 1 垃圾中掺杂或含有禁止排放入海的有害物质时,或者与掺杂物有不同的排放要求时,排放应按照
最严格的要求执行。
2 粉碎或未经粉碎的食物垃圾要求能通过网孔为25mm的滤网。
3 南极地区的禽类及其制品不允许排放入海,除非经焚烧、高压灭菌或其它方式处理后。
4 距离海岸12海里的海洋平台及相关船舶,包括用于勘探和开采海床矿产资源的所有固定和移动
式海上平台,及平台500米以内的所有船舶。
5 货物残留物特指运用普通卸货手段无法回收的货物残渣。
6 这些物质必须是对海洋环境无害的。
7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中6.1.2规定了在特殊区域内允许排放货物残留物的特殊情况:1)卸货
港和下一个港都在特殊区域内,而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不能驶离特殊区域的。2)这些港口
没有足够的垃圾接收设施。
Q:什么是货物残留物?
A:货物残留物系指MARPOL公约其它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留物,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Q: 船舶营运中如何减少货物残留物的产生?
A: 货物残留物大多是由于货物操作不规范,卸货不彻底导致,因此建议港口、码头和船舶应严格规范货物装卸程序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货物残余的产生。船舶经营人应确保船舶适合装运所载货物,船岸双方应采用常规的卸货方法,充分利用安全有效的装卸设备及程序,并保持有效的沟通,最大限度的减少货物残余的产生以及货物在传输过程中的泄漏以及漏卸事故。
Q:如何界定货物残留物对海洋环境是否有害?
A: MARPOL公约附则V中所指的货物残留物,按照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规定,当达到下列标准时,则视为此货物残留物对海洋环境有害:
1)水生生物急性毒性等级1;及/或
2)水生生物慢性毒性等级1或2;及/或
3)致癌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4)生殖细胞突变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5)生殖毒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6)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多次接触1类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7)此固体散货含有或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或塑料原料颗粒(包括切碎、剁碎、磨碎或浸渍或类似的材料)。
Q:船舶冲洗水中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的主要来源有哪些?
A:船舶冲洗水中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船舶冲洗水中混杂的货物残留物本身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2)船舶冲洗所使用的清洗剂中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3)船舶装卸货过程中混入货物中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如吊机钢丝油,掉落到货舱内的装卸设备磨损橡胶,码头工人产生的塑料垃圾等。
Q: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9届会议后,在货物残留物的排放方面的做了哪些调整?
A: 从2016年4月22日起,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任何含有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的货物残留物的洗舱水排放入海。在2016年4月22日以前,考虑到一些港口接收设施配备方面的不足,在特殊海域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允许排放含有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的货物残留物。目前,国际海事组织(IMO)要求缔约国报告按规定所提供的接收有害货物残留物设施存在不足的港口名称,交由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以便提请各缔约国注意。
Q: 船舶如何确定货物残余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A: 理论上,根据IMSBC Code,发货人在装货前有责任提供船舶船长有关货物的详细信息。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船舶船长无法得到有关货物是否对海洋有害的相关信息。海洋污染专家组为此专门公布了一个货物清单,该货物清单列举了可能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名称(请参附件5)。但是,请注意,目前海洋污染专家组公布的货物清单只是参考性文件,在缺乏有关货物残余的详细信息的情况下,对货物残余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判断需要依赖于具体分析判断,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货物性质的判断需要申请符合联合国标准的实验室进行检验;对于清洗剂的成分确定,船长可以通过清洗剂的物质成分说明书(MSDS)中获得信息,当船舶在任何港口接收用来清洗货舱的清洗剂时,供应商应向船舶提供一份完整的物质成分说明书;有关装卸中可能混入的其它有害物质,可以通过船员正规严格的货物监管发现。
Q: 在特殊海域内,公约对货物残留物的排放要求是如何规定?
A: 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并遵守如下规定时,方允许在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以下垃圾:
1. 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留物,须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后方可排放:
1) 考虑到公约制定的导则,货舱洗舱水中包含的货物残留物、清洗剂或添加剂不包含任何被列为对海
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 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些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出特殊区域;
3) 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这些港口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和
4) 当满足第1)、2)和3)项的条件时,排放包含残留物的货舱洗舱水须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且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不少于12海里;
2. 考虑到公约制定的导则,只有在对海洋环境无害的情况下,甲板和船舶外部表面冲洗水中含有的清洁
剂或添加剂才可以排放入海。
Q: 在特殊海域外,公约对货物残留物的排放要求是如何规定?
A:仅当船舶处于在航状态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时,在特殊区域之外向海洋排放须遵守如下规定:
1.对于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在距最近陆地不少于12海里的地方排放。考虑到公约制
定的导则,这些货物残留物不得含有任何被列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2.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中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可以排放入海,但是,这些物质不得对海洋环境
有危害。当垃圾中掺入其它禁止排放或有不同排放要求的物质,或是可能被此种物质污染时,须适用
更为严格的要求。
Q: 公约对排放要求的规定有哪些例外情况?
A: MARPOL公约附则V第3、4、5和6条不适用于:
1)保障船舶和船上财产安全或挽救海上人命所必需的船舶垃圾排放;或
2) 由于船舶或其设备损坏而导致的垃圾意外灭失,且在损坏发生前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
防止意外灭失或使其降至最低限度;或
3)渔具意外灭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灭失;或
4)为保护海洋环境或保护船舶或其船员安全而从船上抛弃渔具。
以及:在航的例外:如果船上留存的食品废弃物明显会立刻危害船上人员的健康,则第4和6条关
于在航的规定须不适用于这些食品废弃物的排放。
Q: 应用实例?
A: 船舶载运原木货物卸货后的货物残留物树皮的规则适用:
船舶载运原木货物卸货后的货物残留物树皮属于公约附则定义的货物残留物,在特殊海域外,根据公约附则V修正案,该货物残留物应在港内回收,不应在海上排放,而且,在海上排放永远是最后的选择。在考虑该货物残留物排放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该货物残留物是否可以用通常方法在卸货港进行回收;
2)IMSBC Code没有提供特别的卸货方式,如果在卸货港按照严格卸货程序进行彻底卸货,认为在任何港口都可以将这些货物残留物卸空;
3)考虑该货物残留物是否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首先,一般认为货物残留物树皮对海洋环境无害,但是,根据地方和全球检验检疫规定,木材货物在装船前需要进行熏蒸,熏蒸中使用的有毒熏蒸消毒剂可能会残留在树皮中,因此货物残留物树皮对海洋环境存在潜在毒害性;
4)鉴于货物残留物树皮对海洋环境有潜在毒害性,因此在特殊海域外,该货物残留物禁止在海上排放(相应的,也禁止在特殊海域内排放)。
以上例子说明,在考虑货物残留物对海洋环境是否有害时,首先应考虑货物残留物的本身的特性,就本例来说,熏蒸剂可能会使原本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留物存在潜在毒害性。在对货物残留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有任何怀疑的情况下,船舶船员在海上排放货物残留物前应咨询专家意见,以避免出现违规排放。
Q: 会员船舶如何确保公约附则V的有效实施?
A: 为了确保船员充分意识到MARPOL公约附件V修正案的的实施及所应履行的义务,协会建议会员应该参照“垃圾管理计划编制指南”编制《垃圾管理计划》。垃圾管理计划将有助于会员公司证明船舶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符合公约附则V修正案,并已经对船员进行相关培训,并保持培训记录。如有任何疑问,船员可以向寻求岸基支持,同时也需要参考挂靠国当局的要求。
Q: 如果会员船舶由于违规排放而被挂靠港主管当局罚款,是否可以得到协会补偿?
A: 请参协会条款第三款(保赔险承保风险) 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协会建议会员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确保船舶遵守公约附件V修正案并根据公约要求保证公约的有效实施,同时建议会员船舶在订立涉及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有关“垃圾排放”的租约条款时应考虑咨询律师意见以便使租船人也同时遵守相关公约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