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6日,澳大利亚新的生物安全法生效,1908年的检疫法随之失效。该立法的更新与船舶操作相关,主要是为了与IMO的2004年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控制与管理国际公约的草案相一致。


根据新的规定,在澳大利亚水域排放船用压载水是违法行为,然而根据该法规第五章除外条款,下列行为不属于违规排放:


•       排放至经过批准的压载水及沉积物接收设施;

•       排放是在澳大利亚生物安全主管部门签发的免除证书许可范畴;

•       在同一区域打入和排放压载水;

•       排放是为了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或由于事故引起的;,或是为了避免或减少船舶污染;

•       排放属于满足淡水压载要求的压载水;

•       排放经IMO批准的压载水管理系统,具体内容在生物安全法(压载水管理方法)2016许可中列出;

•       在生物安全法的2016公告中规定的允许压载水交换区域内以及大堡礁压载水交换区域进行压载水排放和交换。

 

如果未能按照法案的要求进行排放,可能遭至最高可达360,000澳元的罚款。

 

与航运有关的进一步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澳大利亚农业和水资源网站查阅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