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85/2016 加拿大规定燃油含硫量不超过0.1%,并开始实施含硫量检查程序
协会提醒会员进入加拿大水域的船舶注意,加拿大规定北美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应使用燃油含硫量不超过0.1%的燃油。加拿大海事安全检查员开始对进入加拿大水域的船舶实施含硫量确认程序。
加拿大运输局海事安全部近期实施了关于船用燃油含硫量的规定,要求在属于加拿大管辖的北美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符合《船舶污染和危险化学品规则》(Vessel Pollution and Dangerous Chemicals Regulations)第111条规定,使用含硫量不超过0.1%(m/m)的燃油。
海事安全检查员会进行例行检查,可能要求船方从其燃油系统中提供样本,供合格燃油分析师进行分析。在没有燃油分析师时,或者检查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样本会被送至公认的权威实验室进行分析。
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使用硫排放控制系统、替代燃油或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convention)附则VI的第三条和第四条规范进行经营的船舶。
燃油含硫量确认程序在下列情形下也不适用:
船舶的动力锅炉不是设计用来使用船用蒸馏燃料或者天然气;
根据《船舶污染和危险化学品规则》第111.1条船队统一规定运营的加拿大籍船舶;
符合《船舶污染和危险化学品规则》第111条由加拿大运输局海运技术审查委员会确定的豁免情形。
燃油含硫量确认程序的结果会在相关航运参与方中进行公开,涉及的船舶细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