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87/2016 中国港口检疫机构对灭蚊证明的具体要求
近期寨卡病毒有持续蔓延趋势,中国检疫机构联合多部委下文要求各口岸严格防控寨卡病毒的输入及输出情况。各港口检疫部门相应要求来自疫区国家的船舶和货物在挂靠国内海港时须提供《灭蚊证明》。
协会特就此事查询有关信息并咨询检疫机构后做如下总结:
(1)非洲区:佛得角、几内亚比绍;
(2)美洲区(46):安圭拉、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阿鲁巴、巴巴多斯、伯立兹、博内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克、库拉索岛、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法属圭亚那、格林纳达、瓜德罗普、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马提尼克岛、巴拉圭、秘鲁、巴拿马、波多黎各、圣巴泰勒米岛、玻利维亚、巴西、法属圣马丁、荷属圣马丁、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英属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委内瑞拉、美国、开曼群岛、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群岛;
(3)东南亚区(2):泰国、印尼;
(4)西太区(10):美属萨摩亚、萨摩亚、马绍尔群岛、汤加、斐济、密克罗尼西亚联邦、菲律宾、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
集装箱货、集装箱船舶、粮食货、运粮船舶。
(1)处理的时间、地点、集装箱箱号、货物种类及数量、船舶名称及/或IMO编号;
(2)所用灭蚊药剂的有效成分、剂量、处理方式、作用时间,如为熏蒸处理应标明处理温度;
(3)处理单位签字和盖章;
(4)证书至少应包含中文或英文说明。
目前中国官方并未明确出具灭蚊证明机构的资质要求。建议由疫区国家官方检疫部门实施或监督灭蚊并出具相关证明。
无论是否实际实施了灭蚊措施,中国检疫部门均将可能实施强制检查或补充灭蚊。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来自疫区的人员如发现发热、头痛、肌肉和关节痛及皮疹等症状的,应主动向检疫机构申报并听从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健康检查。
协会进而提请会员注意:
1、 国内各港口检疫部门对灭蚊证明及需要灭蚊的船货种类或有不同要求,请在制定航次计划时即具体咨询国内卸港代理,如有更新情况请通报协会整理发布;
2、 随疫情变化,国内各港口检疫部门对灭蚊证明及需要灭蚊的船货种类或有不同要求,请在制定航次计划时即具体咨询国内卸港代理,如有更新情况请通报协会整理发布;
3、 请认真细致地执行灭蚊措施,坚决杜绝“文件灭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