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76/2016 深圳港拟提前实施燃油限硫政策
根据协会之前发布的相关信息,自2016年4月1日起,长江经济区的重要港口,包括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和南通的港口,对低含硫量燃油的使用规定了更高标准(不超过0.5%mm)。近期深圳地方政府做出了相关决策,计划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在深圳港停泊期间的船舶实施关于使用低含硫量燃油的更高标准(不超过0.5%mm)。
根据相关消息,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中仅深圳港会提前启用此种规范,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的重要港口,此类燃油含硫量规范仍根据之前交通部海事局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深圳海事局的通告,此类规范的具体细节正在制定中,并将会在本月末发出正式通知。
根据报道,深圳港有十个泊位配备了岸电设施,可作为船舶停泊时为满足低含硫量燃油要求的替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