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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规则》的背景

 “极地”泛指地球南北两端纬度66.5度以上的区域,即南极和北极,而航运界讨论的《极地规则》主要涉及北极。随着全球变暖导致北极地区冰盖融化,北极的“东北航道”(又称北方航道)常年通航成为可能,这将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以及俄罗斯欧亚两部分的最短航线。中国极地机构曾预测,到2020年,15%的中国集装箱船将选择这一航道;《极地规则》覆盖了与极地船舶航行相关的众多内容,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设备、操作、培训、搜救和环保等,并在对极地航行安全及防污染有关的法规、公约和指南进行整合的基础上,针对南北两极水域多冰、低温、偏远、高纬度等特殊风险,提出了极地水域船舶操作安全和环保附加要求。该极地规则同时规定“在南北极划定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应申请极地船舶证书。在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也须携带《极地水域操作手册》,手册上需提供船东、经营人员、船长和船员的船舶操作能力及限制等相关信息。


 


《极地规则》的新要求


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MSC)已通过MSC.416(97) 和MSC.417(97)号决议。IMO于2015年5月15日批准《极地规则》,涵盖了在极区的所有航行活动,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船员培训、船舶航行以及提高搜救作业的协调等方面。

随着SOLAS公约第14章的生效(关于“船舶在极地水域营运的安全措施的规定”),《极地规则》也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适用对象为规则生效后的新造船,要求此前建造的船舶在2018年1月1日之后,首次中期检验或换证检验前(以二者早者为准),应满足《极地规则》有关要求。

 


《极地规则》与海员培训

IMO在2016年11月21日至25日,在IMO伦敦总部召开了第97次海上安全委员会(MSC)会议。会议议程批准了MSC.416(97)号决议。MSC.416(97)号决议修订了1987年STCW公约,使得 STCW公约A部分并入了《极地规则》(包含了新的、强制性的、针对在极地水域航行的船舶上的船长和船舶驾驶员的最低培训要求)。STCW公约新修正案将于2018年7月1号生效,修正案包含了过渡性条款。在STCW公约生效前已具备极地水域航行资格的海员可以在2020年7月1号前选择基础培训或高级标准的培训。


 


《极地规则》与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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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地规则》与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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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极地规则》的更多信息,请访问IMO网站:

http://www.imo.org/en/MediaCentre/HotTopics/polar/Pages/defaul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