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109/2016 2005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对新加坡生效,通过扣船取得的担保可能会被解除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规定了管辖权规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以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内容。批准公约的国家将尊重合同当事方选择的管辖法院,法院判决也会得到适用公约国家的承认和执行。当前,该公约的缔约国有:墨西哥、欧盟(除丹麦以外)和新加坡。
随着新加坡《选择法院协议法案》(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Act,CCAA)的通过,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于2016年10月1日起在新加坡生效。这意味着,选择新加坡法院管辖的判决可以在成员国得到普遍地承认和执行。但同时,如果选择公约其他成员国法院管辖,则在新加坡通过扣船取得的担保可能会被解除。
与《国际仲裁法》(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IAA")第6条相似,《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HCCCA)第12条做出了强制规定,当存在有关适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HCCCA)的事项,并且指定了其他成员国法院,新加坡法院必须中止或者驳回相关诉讼。但是,《国际仲裁法》(IAA)第7条为满足仲裁裁决目的,允许新加坡法院在相关诉讼中止时保留已取得的担保。《选择法院协议法案》(CCAA)中却没有相似规定。
举例说明:
当事人作为期租合同的船东,于2016年10月2日订立了基于修订版NYPE的期租合同,合同约定所有争议专属于英国法院管辖。船东在新加坡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扣押一条承租人所有在新加坡的船舶。承租人申请中止诉讼,要求执行选择英国法院的协议。
在2016年10月1日前,新加坡法院可以驳回中止诉讼请求,并且准许船东保留扣船获得的担保。
2016年10月1日后,随着《选择法院协议法案》(CCAA)的通过,新加坡法院必须中止在新加坡的诉讼,并且有可能解除已经取得的担保。
不适用于《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情形:
旅客和货物运输,海洋污染,海事责任限制,紧急拖带和救助,共同海损均明确排除适用《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HCCCA)。相反地,有关船舶抵押,光船租赁、定期租船合同,非紧急救助和拖带,船舶建造和修理都适用《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HCCCA)。
如何应对?
当前,HCCCA和CCCA的适用还有待新加坡法院的检验。鉴于这种不确定性,会员可考虑使用非专属管辖条款,或者明确排除适用HCCCA和CCCA的专属管辖条款。或者,合同双方可以并入仲裁协议,直至新加坡法院对HCCCA和CCCA有明确的适用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