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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阁总理第2992号决议

关于战略性进口农产品的进口指南


参阅下述法规:

1966年关于食品控制与处理规定10号法案

1966年53号法案下颁布的农业法

1975年关于进出口第118号法案及其执行规定

2002年关于进口发展155号法案

1971年关于建立进出口控制综合管理机构第1770号总统决定

2000年简化进出口货物检查控制程序第106号总统法令

2003年关于进出口检查控制(程序)内阁总理第1186号法令

农业与农垦部、贸易与工业部部长决定

内阁总理决定如下:

 

第一条

关于本决定,进口“战略性农产品”种类包括:

  1. 小麦

  2. 饲料玉米

  3. 大豆

 

第二条

除已获取进出口控制综合管理机构颁发的进口许可,禁止进口任何战略性农产品。

前款不适用于任何获得进口权限政府机构的进口行为。

 

第三条

根据埃及标准细则(2010年第1601号,2005年第3C 4号,2005年第2725号)以及其他附录农业与农垦部关于农业检疫要求的细则与标准,进出口控制综合管理机构是唯一有权检查进口战略农产品货物的机构。

 

第四条

进出口控制综合管理机构有权与国际检验公司以一年期为基础订立检验合同,在原始装运港所在国对战略农产品进行上述检验,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条款所提及的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战略农产品进口可以要求进出口控制综合管理机构在货物装运国进行装前检验,进口方应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以及该机构提供服务的费用,此类收费由商业与工业部颁发的准则决定。该检验并不一定能替代在目的港进行的检验。

 

第六条

进出口控制综合管理机构实验室应安排若干技术人员专职检疫事项。农业与农垦部颁布对技术人员一年期任命书的行政决定,任命期限可延长。此期限内,农业与农垦部负责相关技术和行政监管。

 

第七条

贸易与工业部将颁布获取进口许可相关指南,任命委员会对进口货物进行外观检查,并按要求采样。除在船舶到达埃及港口前后所有应采取的必要程序,还包括必要的二次检验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违反或者与该决定相抵触的其他决定均无效。

 

第九条

该决定将公布于官方函件,并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内阁2016年11月13日签发

内阁总理 Eng. SherifIs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