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通常被认为具有国际认可性,但在今年早些时候巴西圣保罗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在利比里亚进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在巴西法下无效。该判决引发了业界对船舶抵押权国际认可性的高度关注。目前尚不明确巴西的判决是否将对其他国家的法院产生影响。

 


>>>>本案背景


目前有三个与船舶抵押权相关的国际公约,即:(1)《1926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26年公约》”);(2)《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1967年公约》”);(3)《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1993年公约》”)。


在该案中,荷兰船东所有一艘的利比里亚旗海工船“OSX 3”轮在巴西水域时,被无担保债权人BTG Practual Banco S/A 索赔。担保债权人——在船旗国利比里亚登记的第一船舶抵押顺位权人Nordic Trustee ASA 认为,其应当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经审理,巴西法院认为,巴西签署并批准了《1926年公约》,同时也签署了《1993年公约》,但并未批准此公约,因此在外国船舶抵押登记的有效性及可行性问题上,巴西应适用《1926年公约》的相关规定。而利比里亚没有加入《1926年公约》。由于利比里亚与巴西两国不是同一船舶抵押权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巴西法院判决,在利比里亚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在巴西法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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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影响


巴西法院的判决引发业界、尤其是贷款银行在内的船舶抵押权债权人担忧。根据巴西法院的判决,如果抵押权的登记国与法院地国不是同一船舶抵押权公约的缔约国,那么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效力在法院地国将不被认可,因而在船舶被扣押或被强制拍卖后,在船旗国登记、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船舶抵押权人将无法获得赔偿。这将极大地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此判决带来的抵押权登记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向船东贷款的成本增加。


同时,船东应注意,如果船舶的航行国家与其船旗国不是同一船舶抵押权公约缔约国,将可能导致船舶贷款合同的违约,因为船东和担保人的还款责任将可能无法通过强制拍卖船舶的方式实现。


另外,在此判决下,船舶强制拍卖的认可度也将是个疑问。由于船舶抵押权在登记国及某些法域仍然可能是被承认的,因此拍卖的买家将不得不担忧船舶在这些地区被扣押的可能性。这种不确定性将会极大影响船舶拍卖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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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限定船舶只在同一船舶抵押权公约缔约国间航行是不切实际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形时——比如本案中“OSX 3”的海工船舶,将长期在某一地区作业,此时去限制航行区域将会是有效的减损措施。

  

 


注:我国于1994年8月18日签署了《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但目前尚未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