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105/2016 加州2017公告自1月1日起生效,将实施新的减排标准
2007年12月,加州大气资源局(CARB)通过了“控制停泊于加州港口的海船的辅机排放有害气体”规则,通常称之为“At-Berth Regulation”(ABR)。该规则的目的在于减少柴油发电机(亦称辅机)运转过程中悬浮颗粒物(PM值)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
ABR的适用范围:集装箱船队和冷藏船船队每年累计25次或以上,及客轮船队每年累计5次或以上,挂靠洛杉矶、长滩、奥克兰、圣地亚哥、旧金山和怀尼米等港口。
ABR赋予挂靠的船舶两个选择以减少停泊时柴油发电机气体的排放:
1. 降低船上发电量:关掉船舶辅机,连接其他电源,一般是岸基电源;
2. 等量减排措施:采用可以达到等量减排的替代控制技术。
规则原文网址:
http://www.nepia.com/media/499151/Airborne-Toxic-Control-Measure-for-Auxiliary-Diesel-Engines-Operated-on-Ocean-Going-Vessels-At-Berth-in-a-California-Port.pdf
2016年11月,加州大气资源局发布了2017公告。该公告要求自2017年1月1号起,船队采用降低船上发电量的措施应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 挂靠:船队挂靠港口次数至少70%必须符合下列发动机运转的限制:每次挂靠,船上辅机运转时间在整个停泊期间不能超过3小时。
2. 节能:从岸上获得电力,使得整个船队的辅机的总发电量减少70%。
采用等量减排措施的船队,应通过采用大气资源局批准的技术将悬浮颗粒物(PM值)和氮氧化物(NOx)减少70%。
【2020年1月1号上述挂靠次数、发电量以及等量减排措施的比例将提升至80%。】
然而,加州大气资源局也深知某些特定情形下船舶可能无法完全遵循ABR,因此列列举了六种可以可以变通的情况(case by case进行批准):
1. 挂靠港口的船舶配备了连接岸电的设备,但是码头岸电泊位并不能提供岸基电源。 2. 船舶挂靠港口进行测试,在停泊期间辅机运转时间超过三小时。 3. 船舶使用岸电,但是未满足连接/断开岸电3/5小时的时限。 4. 船舶采用经批准的替代控制技术以遵循ABR。 5. 船队参与了大气资源局批准的测试替代控制技术的计划。 6. 船队的年平均挂靠次数、电力和排放的数值,降低到一定的百分比要求。 具体操作方法请详见公告。
2017ABR公告所列明的限制和要求将取代先前2013年12月和2015年3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