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1/2017号政府规章放宽了矿产出口禁令,矿产公司在满足规章要求情形下能够出口铜精矿、一定数量的低品质镍矿及水洗铝土矿。 


协会从通代处了解到,印度尼西亚政府于2017年1月11日发布了1/2017号政府规章,矿产公司得以在出口铜精矿的同时,出口一定数量的低品质镍矿及水洗铝土矿。为了实现此种操作,矿产公司必须将承揽合同(contract of works)转为特殊矿产许可证(IUPKs)并正式承诺在5年内建设冶炼厂。相关部门(能源与矿产资源部、财政部、贸易部)与矿产公司正在讨论新政策在施行上的技术问题。

 

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中的关键条款如下:

政府规章中的关键条款

1. 采矿合同可在有效期经过前5年更新延期,而并非先前规章中所规定的2年。

2. 如果矿产公司未能履行相关义务,部长可以否决合同更新延期。

3. 外资控股矿产公司应在运营5年后应逐步转让其在当地企业的股份。在矿产公司运营10年内,外资的股份转让应达到51%。

4. 外资控股公司的股份优先转让给中央政府。如果中央政府不接受,外资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优先顺位,即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地方政府所有企业、私企的顺位进行股份转让。


部门规章中的关键条款

1. 含镍量在1.7%及以下的镍矿必须由国内冶炼厂吸收,并且保有不低于30%的供应量。剩余可在建议下出口。

2. 同等质量或铝含量42%以上的水洗铝土矿可用作出口。

3. 计划继续出口精矿、镍矿和铝土矿的特殊矿产许可证持有人也必须缴纳出口税,出口税是基于冶炼厂发展过程中的物理设施、金融条件的实现,相关税收范围由财政部长确定。

4. 为获得能源和矿产资源部的推荐,矿产开发人必须满足8项要求,包括5年内建设冶炼厂的完整计划,由独立检验人确认的冶炼厂发展计划,实际进展报告和矿产出口计划等。

5. 政府每六个月会对冶炼厂发展进程进行评估,在计划提交后14天内会发布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