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2日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停靠排放控制区域港口时,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船舶不定期抽查,因此船上应该在进港时及时按要求换低硫油并做好相关记录。


>>>>相关回顾:

【风险提示】长三角水域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

【风险提示】海事局发布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指南

【风险提示】长三角水域限硫政策汇总

【风险提示】《关于上海港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的通告》


协会提请会员公司注意,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15年12月2日印发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简称《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协会最近协助处理的一起船舶违规使用超标燃油的案例,说明了该方案实施的细节及违反规定的严重性。具体简介如下:


2017年2月23日京唐港海事执法人员对停靠在辖区内的一艘马耳他籍散货船K轮进行安全检查,并在船上提取了燃油油样送交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油样检测,化验结果于2017年2月27日获得,其中油样含硫量显示为1.11% 超过要求的0.5%的标准。唐山海事局随后通报K轮当时所靠泊的天津海事局要求协查,天津港海事执法部门随后于2017年2月28日登轮检查,经再一次的取样化验,油样中含硫量为0.866%。籍此海事管理机构认定K轮在环渤海船舶排放控制区内使用了超标燃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依据此法按照职责将对K轮处以六万元的罚款。通过后续调查,此次违规使用燃油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船舶管理出现漏洞,对于船舶加油、换油等关键性操作内容在轮机长的交接中没有书面体现,仅凭口头交接,据时任轮机长称,在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中也没有找到前任轮机长关于加油换油等操作的相关记录。而时任轮机长不熟悉船舶换油程序,在没有确定燃油种类的情况下,错误驳油使得高低硫油品混合,从而导致燃油含硫量超标。


1.jpg


协会希望会员公司注意,船舶停靠排放控制区域港口时,海事管理机构将对船舶不定期抽查,因此船上应该在进港时及时按要求换低硫油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也应注意船舶燃油记录,避免高低硫然后混合,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jpg


为便于会员公司掌握相关要求及程序,协会在此节选部分规定内容供参考:


 上述《方案》的具体实施要求:

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

2017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的燃油。其中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长三角水域为上海、宁波舟山、苏州、南通港;环渤海(京津冀)水域为天津、秦皇岛、唐山、黄骅港。

2018年1月1日起,这一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内靠岸停泊的船舶;

2019年1月1日起扩大至进入排放控制区的所有船舶。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

2019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在评估实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的燃油、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等。

此外,2016年8月2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颁发的《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各海事管理机构进一步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的海事监管工作提出技术要求。

 

针对上述事故,协会注意到自2017年以来,为确保船舶排放控制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履行船舶排放控制区第二阶段的实施要求,河北海事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船舶排放控制区专项检查活动,加大对辖区内港口挂靠船舶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到港船舶的防止空气污染证书、船舶设备产品检验证书、油类记录簿、燃油供应单、船舶油样、船舶换油程序等。协会相信,正是在本次专项抽查中上述船舶被发现存在违规使用燃油的事实。但协会需要提醒,除了专项检查活动,该方案的实施将是持续的,因此任何停留在排放控制区域内的船舶都将面临抽查的可能。


3.jpg


控制船舶排放将是中国环保部门的一个长期任务,也是今后海事管理机构的重点彻查项目之一,因此协会特别提醒会员船舶在挂靠中国港口时应按要求使用符合规定的船舶燃料油。同时要求船员熟知船舶加油和换油程序,妥善保管好船舶证书、法定文件、设备产品合格证和审核证书、油品接收单、油样化验报告等相关文件,并及时准确地做好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油类记录簿等相关记录,以备海事管理机构的登轮检查。


在此附上相关规定链接供会员公司备查: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zsdw/bhsj/201512/t20151204_1942434.html

 

关于规范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msa.gov.cn/html/xinxichaxungongkai/gkml/wgfw/tzggwgfw/20160829/2C323A7E-18E6-466B-946E-1EEC635575A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http://www.zhb.gov.cn/gzfw_13107/zcfg/fl/201605/t20160522_3433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