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会从国内某些船东处了解到涉伊航次中,存在货物托运人(贸易合同的卖方)故意不在托运人指示提单(to order bill of lading)上面背书的情况,提醒会员注意相关风险。


日,某些国内船东多次遇到了在涉及伊朗的航次中,货物托运人(贸易合同的卖方)故意不在托运人指示提单(to order bill of lading)上面背书的情况。类似的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信用证交易,托运人把其未背书的托运人指示提单通过邮寄等方式直接交给中国收货人,中国收货人收到提单正本并在提单背面加盖自己的公章后找船东提货。而一旦中国收货人在提货后不在买卖合同下支付货款,托运人就有可能找船东索赔相关货款损失。船东因此很容易落入这种贸易合同和提单背书带来的陷阱。


协会再次提醒各位会员船东,在此类贸易中,这种面对面交单的单证流转方式有可能已经成为一种交易习惯。因此船东要特别小心提防这种贸易合同交单方式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在期租的情况下,船东要提醒租家在放货时注意这种情况。一旦由此发生纠纷,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到运输合同、贸易合同等复杂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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