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耳其更新2017年度环境污染罚金费率表,并加大的环境处罚的监管力度,请船舶在挂靠土耳其港口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处罚几率。


进入土耳其海域的船舶,经常会因环境污染指控而遭到主管当局的罚款或扣押。协会当地通代认为,此类案件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土耳其《1983年环境法》第8条的规定:


“禁止以将任何排放物或废弃物引进、存储、运输到受体区域或从该区域移除的方式,或以直接或间接与相关标准及措施相抵触的方式或以类似的方式造成环境破坏”。


对于上述条款,主管机关采取宽泛的解释,同时进行严格检查,甚至可能对排放干净压载水的船舶进行处罚。而停泊在伊斯坦布尔的船舶,更是受到严格管控。


环境污染罚金按照公布的费率表来计算。详见下表:


土耳其环境污染罚金费率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A类:油船排放成品油或衍生品的

1000GT及以下

84.91TRY/GT

1001­—5000GT

每GT增加21.18TRY

超过5000GT

每GT增加2.03TRY

B类:油船排放污压载水的

1000GT及以下

63.67TRY/GT

1001—5000GT

每GT增加12.7TRY

超过5000GT

每GT增加2.03TRY

C类:船舶或其他海船排放成品油、石油衍生品及污压载水的

1000GT及以下

42.44TRY/GT

1001­—5000GT

每GT增加8.45TRY

超过5000GT

每GT增加2.03TRY

D类:船舶或其他海船排放垃圾、污水的

1000GT及以下

21.18TRY/GT

1001­—5000GT

每GT增加4.18TRY

超过5000GT

每GT增加0.79TRY

注:当前美元(USD)兑换土耳其里拉(TRY)的汇率为1:3.60。


 




罚金是根据船舶大小以及污染物类型来计算,而非污染物的排放量来计算。费率表也将每年进行更新。几乎在所有的案件中,罚金都需要用现金缴纳,如果能够立即解决的,还可能减少25%。当然,支付罚金并不代表对环境污染责任的承认,船方仍有权起诉。


另外,协会信誉保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简称LOU)也可以用来释放船舶。但土耳其主管当局会要求船方提供LOU原件以及经过公证的翻译文本,这个规定可能会导致船舶进一步延误。如果同一船舶在三年内连续受到两次或三次处罚的,罚金分别以两倍或三倍缴纳。对于危险品,罚金按照C类标准的10倍加以处罚。


船舶在土耳其海域因污染原因被处以罚金并扣留的情况下,应立即联系协会当地通代。提请会员注意,主管当局无需证明其处罚的理由,而是需要船方去证明其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因此,一旦在土耳其遭遇环境处罚,是很难加以抗辩的。


船东有权在接到罚款通知的30日内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该行为并不能促使主管当局释放船舶,同时船方胜诉的机会也极其有限。另外,在船方证明其按照行业惯例行事并拥有完备的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也不能减少罚金,即便是船方主张另一船舶应对该环境污染负责。在此类案件中,事故发生当时拍摄的照片或录像可能会起作用,但这并不肯定。


如果船舶在土耳其的船厂或干坞的修理期间内,由于船厂雇员或代理的疏忽导致污染的,该船仍有可能被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应立即向船厂签发一份海事声明(Letter of Protest)。


由于难以抗辩污染处罚,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减少被处罚的几率。协会在此建议:
  • 在安全、可行的情况下,应尽量避免排放压载水。任何情况下,只排放干净的压载水;

  • 舷侧排水阀应密闭;

  • 所有甲板排水孔应塞好并加以密封,甲板上任何结合板应紧密贴合以消除缝隙;

  • 不对舱盖进行冲水试验;

  • 不对甲板管系以及消防水龙进行加压试验;

  • 不要试验固定消防灭火器、洒水装置以及喷淋装置;

  • 不要冲刷甲板及甲板以上结构;

  • 经污水系统处理过后的水应先转移到储存舱内,直到驶离土耳其海域再排放;

  • 厨房、洗衣房、盥洗室产生的生活污水也应以类似的方式储存在船上;

  • 采取措施避免货物残留、焚烧灰、垃圾、清洁剂等可能被认为是污染物的物质排放入水中;

  • 船舶在靠泊或锚泊时,不对船体进行除锈、抛光、打磨、刷漆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