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046/2017 巴西海关新规“IN RFB 1,759/2017”明确凭单提货
摘要
在巴西,海运进口的货物均需卸在海关监管场所清关后进行交付。尽管巴西法律明确货物需要凭正本提单交付/提取,但各地港口实践均存在差异。近期,巴西海关规定进行了重大变更,明确正本提单是提取货物的文件凭证之一。协会籍此对巴西通代有关信息进行提取总结以飨会员。
根据巴西《民法典》第749条和巴西《商法典》第519条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船长应当谨慎保管装上船的货物,并且在合理时间(a reasonable amount of time)或根据约定时间及时将货物在目的港凭正本提单交付。根据巴西《民法典》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货物应当交付给收货人或者出示已背书提单的人。巴西法律进一步确认提单不仅是一份收到货物的凭证,还是一份货物所有权的证明。根据巴西《商法典》第519条、第576条、第580条、第585条、第586条、第587条和第589条的有关规定,提单是索赔人诉权的重要证明,承运人在索赔人提交提单的情况方可被诉。巴西《海关条例》(Decree 6.759/2009)亦再次确认提单是其项下货物的权利凭证(document of title over the goods)。
巴西货物交付/提取流程
根据巴西联邦法律和《海关条例》的有关规定,海运进口的货物实际上并非由承运人直接实际交付给收货人,而是由承运人卸下并交与巴西财政部(Ministério da Fazenda)监管下的海关保税仓库,通过巴西联邦税务局(Receita Federal do Brasil – RFB),巴西海关具体负责货物有关进口申报和通关事宜。无论货值大小以及是否课税,所有进口货物均需经过此海关清关程序后才被视为合法进口并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在目的港实际将货物交至海关监管场所后,完全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则必须向海关有关保管机构(bailee,货物受托人)提交一系列文件,兹以证明货物的进口许可、付款义务情况等并满足其他有关部门要求和规定。
根据巴西海关规定(IN RFB 680 / 2006),作为提取货物的条件,进口商需要提交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文件给海关有关保管机构。但令航运业界震惊的是,在2013年,巴西海关发布新的规定即IN RFB 1,356/2013对IN RFB 680/2006进行了重大修改,包括删除了原规定中与有关法律一致,要求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的内容即原第54条I款。
因此,在巴西收货人竟可以在不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完成清关并提走货物!尽管海关在严格监管的清关程序后合法地放货,但是承运人仍然存在由于不当或无权放货而引发的经济损失索赔,或甚至存在无法收到运费或有关费用的风险。
为了回应业界的批评,巴西海关在2014年发布了IN RFB 1,443/2014。根据INRFB 1,443/2014第55条的有关规定,海关保管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或者索要包括正本提单等文件使得货物交付/提取以满足巴西《民法典》第754条(关于货物交付)的有关规定,以确保货物交付给正确的货物所有人。
尽管如此,巴西的一些港口对IN RFB 1,443/2014置若罔闻,仍然实践IN RFB 1,356/2013的老规定—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允许提取货物,以致船东在巴西或海外被真正的货物所有人和无船承运人告上法庭。
巴西海关IN RFB 1,759/2017规定
据巴西当地通代消息称,2017年11月14日,巴西海关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回应业界的声音,终于发布了IN RFB 1,759/2017。IN RFB 1,759/2017在原IN RFB 680/2006第54条中增加了将正本提单作为收货人请求提取货物而提交的文件之一,并进一步规定海关保管机构应将收货人提交的正本提单存档5年。
此举无疑将受到业界的欢迎,也将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巴西当地实践和国际通行做法。协会将持续关注各国法律法规和其实践的最新进展。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协会或协会当地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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