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047/2017 MARPOL公约附则V修正案即将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70届会议于2016年10月28日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的修正案(MEPC.277(70)决议)。该修正案已经于2017年9月1日被各成员国接受,并将于2018年3月1号正式生效。同时MARPOL公约附则V的实施指南(2012)也已被MEPC.295(71)决议修改为2017实施指南。
修正案主要修订的内容和新的要求概括为如下四点:
1. 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MEPC.277(70)的附录I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1 水生生物急性毒性等级1;及/或
.2 水生生物慢性毒性等级1或2;及/或
.3 致癌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4 生殖细胞突变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5 生殖毒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6 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多次接触1类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
.7 此固体散货含有或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或塑料原料颗粒(包括切碎、剁碎、磨碎或浸渍或类似的材料)。
2. 垃圾记录簿修改为Part I和Part II两部分。第二部分主要记录货物残余(分为对海洋环境有害或无害)的排放。
Part I
A
塑料垃圾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渣
F
作业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Part II
J
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余
K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
3. 垃圾分类进行了修改,并把电子废弃物(e-waste)的排放加入垃圾记录簿Part I。
4. 垃圾记录簿Part I增加了垃圾的意外排放和遗失的记录(包括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第7条的情形)。
针对货物残余(包括洗舱水)排放规则的解读如下:
对海洋环境无害的货物残余的洗舱水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按照规则6.1.2,只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才允许排放
1) 出发港和下一目的港没有足够的接收设施;
2) 两个港口在同一特殊区域内;
3) 船在两个港口之间不会驶离特殊区域;
4) 排放时船舶需在航,并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至少12海里;
5) 船上应采取的措施:
- 在洗舱前尽可能把货物残余清扫干净(固体货物残余应装袋送岸);
- 使用滤网收集剩余的固体颗粒来减少排放。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的排放要求
1) 由于在MEPC 69次会议上没有同意延长“MEPC.1/Circ.810”的效力。2016年1月1日后所有对环境有害的货物残余(包括洗舱水)已不允许在海上排放(包括特殊区域内和特殊区域外),只能通过岸上接收设施接收。考虑到船东仍旧会遭遇岸上接收设施的不完备,MEPC邀请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使用“MEPC.1/Circ.834”附录 I《岸上接收设施不足的报告表》向船旗国报告;
2) 船东、管理公司和船员因按岸上接收设施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垃圾送岸接收,具体的岸上接收设施可以通过IMO的全球一体化航运信息系统(GISIS)查询https://gisis.imo.org/
鉴于MARPOL公约修正案将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因此协会建议会员应提早准备,在修正案正式生效前做好应对工作,具体措施包括:
及早按MEPC.295(71)决议修改船舶的垃圾管理计划;
如果船舶垃圾管理计划需要船旗国政府或认可组织的审批,请及早提交申请;
根据修正案的要求,及时更新垃圾记录簿,并按新的要求正确记录;
针对修改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加强船岸培训力度,以便使船员熟悉最新的垃圾管理要求。
相关链接:
附件:
Form for Cargo Information for Solid Bulk Cargoes.pdf
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MEPC.295(71)决议.pdf
MEPC.1-Circ.834 - 为岸上接收设施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统一指导.pdf
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公司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