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 讯 No. 304 

 

一、摘要

 

污染损害涉及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环境的损害, 一方面是渔业资源方面的损害。通常情况下,由于污染造成的渔业损失都是由当地渔业管理机关向污染责任方进行索赔,其中包含了渔业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索赔,也包含了责任方应赔偿给渔民的经济损失。鲜有渔民以自己的名义提出索赔甚至诉讼,特别是从事捕捞业的渔民,其单独提出索赔的情况则更少。但在任何情况下,渔民因为污染向责任方(侵权人)索赔渔业损失都是法律赋予渔民(被侵权人)的权利。无论政府是否介入或“代劳”,均不能剥夺渔民亲自索赔的权利。最近的康菲溢油案裁决确认了从事捕捞作业的个体渔民的此种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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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介绍(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

 

  • 20116,由康菲公司与中海油公司合作开发,位于中国渤海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平台发生溢油事故。事后联合调查认定,本次事故造成油田周边大面积海域污染,受污染海域的海洋生物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害,康菲公司应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 20121,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公司与农业部签署了《赔偿协议》,约定:两公司支付10亿元,用以解决河北、辽宁两省部分区县养殖生物和渤海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同时两公司分别从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中列支1亿元和2.5亿元,用于天然渔业资源修复和养护等方面的工作。

  • 20124,康菲公司及中海油公司又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签订了《补偿协议》,约定:两公司共同支付16.83亿元,用以赔偿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

  • 20137,天津渔民刘先生等起诉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其渔业捕捞损失22万元,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 201710,经天津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做出判决。判决首先支持了原告起诉两被告的诉讼(索赔)权利,但是由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的真实性而最终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 2015)津海法事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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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会提醒

 

作为船东,在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后通常乐于接受来自政府关于渔业损失的索赔,而尽量避免与渔民直接接触,以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一揽子”解决纠纷。然而基于法律的规定以及上述案例的确认,船东与政府达成渔业损失的赔偿后,并不能消除来自渔民索赔的隐患。因此,建议船东在与政府就渔业损失的赔偿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首先,需注意渔业损失受偿的范围。这个范围既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损失赔偿,也须要包括对当地渔民的损失赔偿,同时还应包括受偿区域的范围。如同本文述及的案例,两被告(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曾与农业部签订了10亿元的《赔偿协议》,包含了国家层面和渔民的损失赔偿及补偿,但却仅涉及河北和辽宁两省的部分区县,而原告却是天津的渔民,因此法院认定:“协议约定赔偿补偿的损失并不包括原告索赔的渔业捕捞损失”。如果进一步展开,山东地区的渔民若提出索赔,法院一样会给予支持。

  • 其次,需注意协议对方政府机关的地域局限性。假设本案中与康菲公司等签署渔业损失赔偿协议的是河北省渔业主管机关,则辽宁、天津、山东的渔民甚至其渔业主管机关仍有权向康菲公司等提出索赔。                                                                                                

  • 再次,需注意保证协议的终局性。尽量在协议中加入诸如“如辖区渔民单独提出索赔,签署协议的渔业主管机关须承担该赔偿”或类似意思措辞的条款。 

  • 最后,船东需谨慎处理污染事故索赔。船舶发生污染事故会涉及多方面、多层次的索赔,其中来自个体渔民的潜在索赔不能忽视。随着渔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同时鉴于污染损害很难做到量化, 无法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船东更需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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