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01/2018 IMO DCS《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系统》之规定即将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 70 次会议(2016年10月)通过的MEPC.278(70)号决议,关于MARPOL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的新规定22A 《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系统》将于2018年3月1日起生效。
该规定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从2019年1月1日起,以月历年周期收集和报告燃油的消耗,同时要求适用船舶在2018年12月1日以前,配备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批准的包含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报告计划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
规定适用的船舶和规则要点
IMO的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和报告系统适用于50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但不包含以下船舶:
- 不配备机械推进系统的船舶;
- 平台包括浮式生产储油船、浮式储油装置和钻井平台;(不论是否配备推进系统)
适用船舶应修订《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在第二部分加入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和报告具体方法和流程的计划,并在以下规定日期前获得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的批准:
- 2018年3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船舶,应在交船日或交船日之前;
- 其他船舶在2018年12月31日或以前;
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在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收集;
每月历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报告收集的数据;
如船舶从一个主管机关转至另一个主管机关,和/或船舶从一个公司转至另一个公司, 船舶应在转完的当天或尽实际可能靠近的时间,将该月历年中转出主管机关所对应的时间段的合计数据向转出的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报告,并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报告未合计数据。
每月历年结束后的五个月内,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应核实报告的数据,并向船舶签发符合声明;
对于上一个月历年规定报告数据的未合计数据,应从该月历年结束后至少12 个月内随时可获得,并在要求时提供给主管机关。
数据收集系统标准数据报告格式
欧盟 EU MRV 规则
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监控、报告、验证的规则,欧盟已先前于IMO的船舶燃油消耗的数据收集和报告规定实施,具体的EU MRV的要求可参阅欧盟"Climate Action" 网页。两个系统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具体比较如下:
IMO DCS | EU MRV | |
生效日期 | 2018年3月1日 | 2015年7月1日 |
适用船舶 | 50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 | 5000总吨及以上驶往/驶离或航行于欧盟之间港口 |
免除船舶 | 1. 不配备机械推进系统的船舶 2. 平台包括浮式生产储油船;浮式储油装置和钻井平台;(不论是否配备推进系统) | 1. 渔船 2. 军舰 3. 海军补给舰 4. 简单建造的木船 5. 不配备机械推进系统的船舶 6. 用于非商业用途的政府船舶 |
航次 | 所有航次 | 适用船舶在欧盟港口装卸货物/上下旅客的每一航次 |
计划/方案 | 1. 2018年3月1日及以后交付的船,应在交船日或交船日之前 2. 从2018年12月31日起,所有适用船舶需配备主管机关或经其授权的认可组织批准的(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 | 1. 从2017年8月31日起,靠欧盟港口的适用船需要配备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验证后的(CO2监控计划) 2. 2017年8月31号以后适用船舶在第一次靠欧盟港口后第一时间递交,并不超过两个月 |
数据收集/监控时间 | 第一次数据收集月历年度:2019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 | 第一次监控月历年度: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 |
报告时间 | 从2020年起,每月历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报告收集的数据; 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签署符合声明后一个月内向IMO燃油消耗数据库报告 | 从2019年起,每年4月30号前公司把经认证机构验证的排放报告发给欧洲海事安全局(EMSA)数据库经THETIS-MRV网页https://mrv.emsa.europa.eu |
证书 | 每月历年结束后的五个月内,主管机关或经授权的认可组织应核实报告的数据,并向船舶签发符合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有效期至下一月历年的第五个月。 | 每年6月30日前向船舶签署符合证明(Document of Compliance),有效期18个月 |
主要报告参数 | IMO编号 船型 总吨、净吨、载重吨 大于130KW的引擎功率 EEDI(如适用) 冰级 各类燃油消耗 航行距离 航行小时数 收集燃油消耗数据方法 | 各类燃油消耗量和排放系数 排放的CO2 - 停泊欧盟港口排放的CO2 - 欧盟港口之间航次排放的CO2 - 抵/离欧盟港口航次排放的CO2 航行距离 海上航行时间(不包含锚泊) 装载货量 运输作业(货物 x 航行距离) 平均能效 |
监控的排放源 | 主机、辅机、锅炉、燃气轮机、惰性气体发生器 | |
监控燃油消耗方法 | 1. 燃油收据和定期油舱存油 2. 测量燃油舱 3. 使用流量计
| 1. 燃油收据和定期油舱存油 2. 测量燃油舱 3. 使用流量计 4. 直接测量CO2排放 |
货物 | 载重吨 | 实际装载货物的体积、重量或载重吨(按船型选择) |
罚则 | 未依规取得符合声明,按MARPOL公约附则VI规则10(PSC)滞留 | 连续两年不合格(未依规配备监控计划或未依规取得符合证明)者,将被拒绝进入欧盟水域 |
该计划应按MEPC.282(70)决议 – 2016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制定导则进行编制或修订,更多详细规定请参阅以下法规文件:
MEPC.278(70)号决议:MARPOL 公约附则 VI 修正案(船舶燃油消耗数据收集系统) http://www.imo.org/en/OurWork/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AirPollution/Documents/278%2870%29.pdf MEPC.282(70)号决议:2016 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制定导则 http://www.imo.org/en/OurWork/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AirPollution/Documents/Res_MEPC_282%2870%29_2016%20Guidelines%20for%20the%20development%20of%20a%20SEEMP%20%28including%20Corrigendum%29.pdf (EU)2015/757:海运运输中二氧化碳排放的监测、报告和验证的规定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5R0757&from=EN (EU)2016/2071:监测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法以及监测其他相关信息的规则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2071&from=EN (EU)2016/1927:监控计划、排放报告和符合证明的模板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1927&from=EN (EU)2016/1928:确定除客船、滚装船和集装箱船以外的其他船舶所载货物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6R1928&fro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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