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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资讯 No. 319

 

摘要:众所周知,自美国5月8日宣布重启对伊朗制裁措施以来,各界对于重启制裁的具体实施办法予以高度关注。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可以确定的信息还主要是两个缓冲期截止日期的规定,比如针对金属原材料或半成品等特定商品的制裁措施将于8月6日后恢复,针对石油类商品的制裁措施将于11月4日后恢复。但是,对于缓冲期间的制裁措施的解读,目前还是众说纷纭。

尽管事件持续发酵,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对于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却迟迟未做出进一步回应。目前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在5月8日之后8月6日和11月4日缓冲截止日期之前,如某些交易在制裁重启后属于受制裁范围,则与这些交易相关的“新业务”也很有可能会受到制裁。因此,会员在5月8日之后考量任何涉及伊朗利益的潜在业务时应慎之又慎,务必对于该业务的性质予以充分评估,以明确其究竟是属于5月8日之前订立且需要在缓冲期内履行完结的合同(比如包运合同)的一部分,还是一项面临潜在制裁风险的新业务。   

另据协会合作伙伴西英保赔协会聘请的美国Freehill Hogan & Mahar律师事务所近期发布“客户警示”,以下内容或可作为参考:

  “与伊朗有关的新业务:

关于5月8日后各交易方可否从事能够在缓冲期内完成的新交易的问题,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FAQs)第2.2条进行了回应,但是语焉不详。不过在非正式讨论中,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表示,5月8日后开展的涉及制裁事项的商业活动即使在缓冲期内完成,仍然可能被施以处罚。律师因此建议,若相关方拟于5月8日之后开展涉及伊朗的商业交易且该交易违反次级制裁措施,则应充分考虑其可能遭受制裁的风险,并在开展任何上述交易前寻求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官方指导意见。”

我们将继续关注有关事态的进展情况并为会员提供最新消息。如会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