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34/2018 菲律宾船员突破劳动仲裁条款的最新尝试——评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Mongaya案
CPI 资讯 No.344
引言:2018年8月10日,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对MERVY LLOYD MONGAYA v. AET MCV BETA LLC, AET INC. LTD, and AET SHIPMANAGEMENT PTE LTD案(以下简称Mongaya案)做出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菲律宾船员要求按照马绍尔群岛法律(即美国一般海商法)审理工伤案件的请求,认定POEA标准合同中的强制性仲裁条款(菲律宾仲裁)以及法律适用条款(适用菲律宾法律)有效,即使船舶悬挂马绍尔群岛旗,工伤索赔也应首先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解决。
一、Mongaya案基本情况
Mongaya是一名菲律宾籍的船员。2016年3月1日,其同AET SHIPMANAGEMENT PTE LTD公司(以下称ASP公司)签订了POEA标准合同,并在Eagle Texas轮工作,该轮悬挂马绍尔群岛旗。相关合同由船员同管理公司直接签订,注册船东AET MCV BETA LLC(以下称MCV公司)与船舶经营人AET INC. LTD(以下称AIL公司)则并未签署合同。2016年8月4日,船员在货舱工作时被掉落的货物砸中头部,造成其胸部以下瘫痪,上肢活动受限以及失忆,事实上丧失了工作能力。2017年3月14日,船员以船东疏忽,船舶不适航,未给付充足供养和医疗福利待遇为理由在马绍尔群岛高等法院起诉MCV公司(注册船东)、ASP公司(管理公司)和AIL公司(船舶经营人),要求船方按照船旗国法律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注册船东MCV公司等以POEA标准合同中约定有菲律宾仲裁条款(第29条)和菲律宾法律适用条款(第31条),请求法院准许中止诉讼而在菲律宾进行仲裁,获得了马绍尔群岛高等法院的支持。船员不服有关裁定,随即向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二、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的司法态度
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议题:
第一,本案中的注册船东MCV公司和船舶经营人AIL公司并未同船员签署POEA标准合同,那么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或者说MCV公司和AIL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船员必须按照合同通过菲律宾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第二,本案中POEA标准合同中的菲律宾法律适用条款是否有效,是否违反了马绍尔群岛的法律。
针对第一个议题,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从以下两个层次进行了分析。首先是法律适用层面,马绍尔群岛在2006年加入了《纽约公约》,但公约并未转化为其内国法,无法直接适用;同时1980年《仲裁法》对此议题语焉不详。此时,能够发挥作用的就是普通法中的“禁止反言”(equitable estoppel)原则。由于历史原因,美国判例法是马绍尔群岛正式的法律形式之一(适用前提是不违反马绍尔群岛宪法)。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援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Arthur Andersen LLP v. Carlisle案(也包括其它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确认依据“禁止反言”原则,未签署合同一方也有可能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求签署一方通过仲裁解决争端。其次是具体标准层面,即满足何种条件时,未签署合同一方可依据“禁止反言”原则进行仲裁。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在此议题上采用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审理的Mundi v. Union Sec. Life Ins. Co案中所确立的标准,认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标准:
(1)相关各方有紧密的关系(close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ntities involved);
(2)未签署合同方的合同责任和义务与其所谓的过错有关系(a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lleged wrongs and the nonsignatory’s obligations and duties in the contract);
(3)索赔同合同潜在义务有相关性(the claims be intertwined with the underlying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本案中,MCV公司(注册船东)、ASP公司(管理公司)和AIL公司(船舶经营人)之间关系紧密;未签署合同方(MCV公司、AIL公司)根据POEA标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同菲律宾船员Mongaya指出的过错(如船东未提供适航船舶)有关系;Mongaya提出的索赔同基于POEA标准合同的合同义务有相关性。另外一个不能忽视的事实是,船员无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中,都将上述三方列为共同被告和共同被上诉人,宣称对方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合适的安全设备,合适的配员以及适航的船舶。综合以上事实,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认定,本案中未签署合同方(MCV公司、AIL公司)有权利根据POEA标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求菲律宾船员Mongaya通过菲律宾仲裁解决有关争议纠纷。
针对第二个议题,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认为,合同中的法律适用条款合法有效。原因在于:
第一,船员宣称合同中菲律宾法律适用条款排除了马绍尔群岛法律适用的可能性。如果依照此逻辑,那么所有在马绍尔群岛旗船舶上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无论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法律适用,都只能适用马绍尔群岛法律。这个逻辑演绎显然是无法成立的,因为法律适用条款“是达致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可预测性和规律性几乎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第二,船员宣称菲律宾法律同马绍尔群岛法律相违背,但法院没有发现任何具体的证据,船员也没有举出任何的实例来佐证其观点。
基于以上分析,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支持了高等法院的裁决,批准了被告/被上诉人中止诉讼而在菲律宾进行仲裁的动议。
三、评论——诉讼为什么发生在马绍尔群岛法院
菲律宾船员为了获得更高的赔偿而寻求突破劳动仲裁条款和仲裁裁决的情况和案件在美国法下屡见不鲜,协会在《从Asignacion案看菲律宾船员对劳动仲裁裁决的突破及其应对》一文中对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这种趋势近期已经蔓延到马绍尔群岛。究其原因,无外乎以下两点:
第一、 作为世界第二大方便旗,全球有超过3000艘船舶悬挂马绍尔群岛旗,总吨(GT)超过1.02亿总吨,不少菲律宾船员工作于悬挂马绍尔群岛旗的船舶上;
第二、由于同美国之间的历史渊源,马绍尔群岛法律深受美国法影响。美国联邦法院的先例也同样是该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具体到船员人身赔偿案件,美国的一般海商法(general maritime law)也是该国的法律渊源,这就为菲律宾船员在美国之外,开辟第二战场,寻求更高赔偿提供了可能。
Asignacion案中,菲律宾船员就是在美国诉讼不利的情况下,转而寻求在马绍尔群岛法院寻求突破。该案在马绍尔群岛的终审判决于2018年6月20日做出,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支持了高等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菲律宾船员的诉讼已经超过时效,同时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拒绝了其诉讼。
不同于Asignacion案,Mongaya案中菲律宾船员并未在美国首先提起诉讼,显然是考虑到了Asignacion案中诉讼时效和一事不再理的因素。从马绍尔群岛最高法院的判词来看,法院给菲律宾船员在获得菲律宾仲裁裁决后,重返马绍尔群岛要求不予承认裁决(因为裁决可能剥夺了菲律宾船员依据马绍尔群岛法律所享有更高赔偿和救济的权利)留有了空间。另外,由于Mongaya案的侵权地点发生在美国佛罗里达,也不能排除菲律宾船员后续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可能。尽管根据我们对既有先例的分析,这两种诉讼成功的可能性都不高,但对于雇佣菲律宾船员同时船舶悬挂马绍尔群岛旗的船东而言,应当充分考虑到相关风险以及潜在成本。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审理海商海事案件时法庭的组成为一主二副三名法官(a chief justices and two associate justices),主审法官来自马绍尔群岛,两名副职法官则来自其它法域,尤其以来自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及其辖区内下级联邦法院的法官为多(地理范围上相距最近)。以本文介绍的Mongaya案为例,终审判决中的两名副职法官,一名来自夏威夷联邦地区法院,一名来自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法院(这两名法官也同时参与了Asignacion案的终审)。协会在《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最新态度》一文中介绍了Batterton(Christopher Batterton v. Dutra Group)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于船员人身伤亡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开放性和支持性态度。从法律渊源和法官背景两个方面考虑,可以预见,马绍尔群岛法院对此议题很大可能会跟随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立场。因此,对于悬挂马绍尔群岛旗的船舶而言,在处理船员(不限于菲律宾船员)伤亡案件时,应当谨慎处理,以避免潜在的惩罚性赔偿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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