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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资讯 No.364

一、摘要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8次会议通过了04-17号修正案,对《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进行了新修正,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协会针对新老《规则》正文部分的内容进行比对,以提醒会员公司及船长注意新修订的内容,按新规则的要求规范散货运输操作。 

二、规则出台背景

固体散货船舶运输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来自于货物分布不均引起的结构损坏,航行期间失去或减小船舶稳性以及货物化学反应的有关危险。早在1960年国际人命安全会议上,参会代表已经认识到船舶装运散装货物的有关问题,并在当时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D附则第55条建议,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帮助下起草一套国际上接受的散货运输安全实用规则,即后来于1965年出版的《国际固体散货安全实用规则》简称《BC规则》,规则给予业界很多有关货物安全运输的建议。在2008年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次会议上,认识到强制适用统一的海运固体散货国际标准的需要,以第MSC.269(85)号决议通过经修订的《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章和VII章修正案,使《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 规则)》取代原来的《BC规则》,并依据公约成为强制性规则于2011年1月1日强制生效。 

三、规则实践功能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提供有关确定的典型固体散装货物相关危险信息和预计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程序指导,以促进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积载和运输。《规则》自2011年生效以来,历经MSC.318(89)的01-11修正案,MSC.354(92)的02-13修正案,MSC.393(95)的03-15修正案以及最近的MSC.426(98)的04-17修正案。《规则》充分结合散装货物实践运输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风险,遵循每两年进行一次修正,经修正后的新规则及补充本用来向主管机关、船舶所有人、托运人、船长和其他所有相关人员提供关于除谷物外的固体散货船的安全积载和运输标准的建议,新规则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四、新规则要点

Rule 1.7 散装货物运输名称(BCSN):

  • 原规则规定,如果货物为《IMDG规则》和《SOLAS公约》第VII/1.1定义的危险货物,该货物在《IMDG规则》中的正确运输名称即为散装货物运输名称,并加以联合国编号补充即可。 

  • 新规则中对危险货物的散装运输名称有了详细规定,4.1.1.2 当货物是危险货物且不属于《IMDG规则》定义的通用正确运输名称,或者未另列明的(N.O.S.)的条目,散装货物运输名称须用联合国编号加以补充。4.1.1.3除放射性物质,低比活度,非裂变的或例外裂变的UN2912和放射性物质,表面被污染物体,非裂变的或例外裂变的UN2913外,当货物属于《IMDG规则》定义的通用正确运输名称,或者未另列明的危险货物,其BCSN须包括: 

       .1 物质的化学或技术名称; 

       .2 定义物质特性的特殊表述;和 

       .3 联合国编号。

显而易见地,对于具有危险性质的散装货物运输,新规则要求托运人提供更为详尽的货物信息,以给予承运人和船长正确识别货物的潜在危险,保证船货安全。 

Rule 4.2 提供信息

  • 新规则中增加了第16条,货物是否为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规定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无疑,新增16条并入了业已生效的《MARPOL公约》附则V的内容,即如果货物是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则其货物残余,货舱洗舱水,货舱清洗剂残余,混有货物残余的冲洗甲板水以及航行途中的货舱污水都不得直接排放入海。 

Rule 4.5 确定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的取样/试验与装货间的间隔

  • 4.5.1 原规则:固体散装货物的适用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尽管有此规定,如货物成分或性质因任何原因发生了变化,在有理由认为此种变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测定适运水分极限的试验须再次进行。 

  • 新规则:托运人须负责保证固体散装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之内进行。尽管有此规定,如货物成分或性质因任何原因发生了变化,在有理由认为此种变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托运人须负责保证测定适运水分极限的试验须再次进行。

  • 4.5.2 原规则:测定水分含量的采样和试验时间须尽可能与装货时间接近。如从试验到装货期间遇到大的雨雪,则须进行核对试验,以确保货物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采样/试验与装货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 

  • 新规则:托运人须负责保证测定水分含量的采样和试验时间须尽可能与装货时间接近。取样/试验与装货开始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7天。如从试验到装货结束日期期间货物暴露在大的雨雪下,则托运人须负责保证进行核对试验,以确保货物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并尽可能向船长提供证明。 

新规则直接明确了托运人在确定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取样/试验的时间间隔的责任,并将核对试验的期间延伸到装货结束,有效防止了发货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推诿,在源头上把控货物风险。 

Rule 9.3.3 具有化学危险的散装物质与包装危险货物间的隔离

对于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与《IMDG规则》中的2.1类易燃气体的隔离由原来的隔离“1”变为隔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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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规则都考虑了具有危险性质的散装货物与包装类危险品的隔离,并参照《IMDG规则》中的隔离标准进行货物间的隔离,此两类货物的隔离要求由原来的“远离”变为“隔离”。《IMDG规则》中对于不同类型船舶运输不同种类危险货物的隔离要求有所不同,新规则中引入的隔离类应解释为“常规形式积载的危险货物包件的隔离”,即“远离”是指有效地隔离从而使互不相容的物质在万一发生意外时不致互起危险性反应,但只要水平垂直投影距离不少于3米,仍可在同一舱室或货舱内或“舱面”上积载。“隔离”是指在“舱内”积载时,装在不同的舱室或货舱。如中间甲板是防火防液的,垂向隔离,即在不同的舱室积载,可以看成是等效隔离。就舱面积载而言,这种隔离即不少于6米的水平距离。 

五、协会建议

如上所述,《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基于《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已经成为IMO的强制性规定,是各缔约国海事主管机关对于散装货物安全运输监管的基础。新规则内容更加细化了托运货物的技术信息,有助于承运人和船长识别货物潜在风险,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规则与时俱进并入其他公约的新修正。因此我们建议会员公司和船长特别留意新规则的修订内容,在进行散装货物操作中,不仅要向托运人获取更详细的货物信息,还应注意货物操作的规范性,特别是有关货物残余的排放和具有危险性货物的积载和隔离,避免因操作不当引起船货危险甚至招致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以上信息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