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69/2020 一起典型钢材货损仲裁案件的处理探讨
CPI 资讯 No. 520
摘要
近期,在协会与会员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起涉及“ICA” 下会员船东对租船人货损赔偿责任分摊的仲裁胜诉。香港仲裁庭认为货损全部由装船前货物状况及货物操作所致,租船人对此承担全责,并判定租船人补偿船东支付给货方的赔款以及船方抗辩与和解所产生的法律费用15万多美元,承担仲裁庭费用约1.36万英镑,补偿船东所遭受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5%计算复利,补偿船东为仲裁裁决所产生的法律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继续提交本仲裁庭裁决。会员正敦促租船人履行仲裁裁决下的义务,已通过律师向租船人送达法定偿债书,我们将密切跟踪本案租船人履行仲裁裁决情况。
一、案件背景
2014年10月10日,会员船东将船舶航次期租给租船人,船舶于2014年10月27日抵达第一装货港张家港装钢材。租船人与协会分别委请检验师进行起租检验与钢材装前检验。起租检验报告认为船舶状况正常。钢材装前检验报告表明所有货舱(不包含三号货舱)清洁、干燥、各方面状况良好并适合装货。在此之前,船舶自2014年10月15日至10月26日期间在浙江舟山龙山船厂进行特别检验,船级社检验记录记载船舶舱盖冲水试验合格、舱盖水密。船长给船东的邮件表明2014年10月24日和10月25日,甲板部与轮机部对货舱进行了扫舱清洁。
2014年11月11日,船舶在上海港装载286捆无缝钢管(涉案货物)于三号货舱。涉案货物卸货港为土耳其Mersin港,再经陆路运输运至最终目的地。大副收据对于涉案货物状况的批注如下:(1)所有货物露天积载;(2)大多数货物端部锈蚀及轻微划伤。
2014年12月12日,船舶抵达Mersin港,12月30日靠泊卸货。陆路运输承运人的检验师Link Inspection Expertise Services Co Ltd (“Link”) 在此期间登轮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卸货前后货物受湿、部分绑扎带丢失、部分钢管受损。卸货港事实记录(SOF)表明在卸货过程中遭遇雨和大雨天气。2015年1月7日至8日,Link检验师在涉案货物装上卡车续运进行检验,检验师注意到部分捆绑带破损,一些钢管有物理损伤。
2015年4月,协会检验师Zangana For Inspection(“Zangana")与货方检验师DP Survey Gourp N.V.(“DPS")在收货人仓库对货物进行联合检验,Zangana认为锈损属于正常。DPS提取样品送实验室分析以确定货物是否遭受海水侵蚀。实验室分析认为锈损由钙盐造成,不能确定是海水污染。DPS确定货损金额为USD354,722.80,因对于大副收据及保函情况不知,其根据清洁提单认为货损系海运过程中受到氯离子污染。
2015年12月7日,会员收到货方代位保险人Sompo Japan Nipponkoa Martin & Boulart SAS(“Sompo")的索赔。Sompo索赔约USD 375,065.82和费用。2017年3月5日,Sompo在新加坡扣押了该船舶。2017年3月9日协会通过出具担保放船。2018年3月1日、2018年7月16日,会员与Sompo以USD118,000和解。随后会员向租船人提出赔偿要求,并给出50%的“sealed offer",无果,遂根据租约提起仲裁。仲裁适用2017年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规则。
二、主要争议
1、船东给租船人的通知是否超过时效?
租船人主张船东2015年12月18日的邮件使用了“WP” (Without Prejudice),属于在协商过程中的特权文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仲裁庭认定尽管邮件以“WP”开始,但邮件的内容明显不是“WP”,该邮件可作为证据使用 ,船东的通知没有超过“ICA”下的2年时效。
2、三号货舱状况
根据双方举证情况,特别是:1)船舶于2014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在舟山龙山船厂进行特检期间,所进行冲水测试表明舱盖水密;2)2014年10月29日至11月2日期间,船舶在张家港进行钢材装前检验的报告表明其余货舱及舱口舱盖状况良好;3)船舶在整个航程过程中污水井记录为零;4)紧接下一航次装前检验报告显示所有货舱清洁、干燥,没有残余物,适合装货。仲裁庭认为三号货舱清洁、干燥、状况良好,适合装运涉案货物。
3、货损原因
仲裁庭采纳了船东委请专家的意见,认为货物锈蚀原因是其装船前表面涂层受损、涂层一旦受损,无法阻止进一步锈蚀的发生,露天堆积以及采用卡车陆运,使得货物受到空气中污染物的影响,锈蚀发生在货物装卸过程中,与船舶适航性无关,船方没有过错。仲裁庭认为货物的物理损坏系在装卸过程中,对此承租人负责。
4、Inter-Club Agreement (“ICA")责任比例
仲裁庭认为货损并非由船舶不适航或船东任何过错造成,货损系装卸、积载、绑扎、储藏或其他货物操作造成,适用ICA的第8(b)条款,由租船人承担100%责任。
5、船东的和解金额是否合理及抗辩费用的认定
仲裁庭认定船东有关货损索赔的和解金额合理,支持了船东因抗辩及解决货损纠纷所发生的法律费用的64%。
6、保函
租船人主张其并非是保函的一方。仲裁庭认为租船人明显是作为向船东承担义务的一方签署了该保函。但保函与租约属于独立的合同,保函下主体不同,且保函下争议不在本仲裁庭审理范围。
三、提示建议
1、会员作为承运人应谨慎、如实和正确的批注提单。尽管凭租船人与发货人的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为一些会员船东接受,但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构成协会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根据协会保险条款,提单上载有会员或入会船长已知不正确的货物描述或任何有欺诈性、不真实的描述,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开支或费用,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2、钢材装前检验作为所有保赔协会防范货损货差的重要举措之一,既可以有效确定钢材货物的装前状况,又可以凭借检验师的知识和经验,协助船长和大副进行有效批注,检验费用一般由协会与会员各承担一半。如果涉案货物未进行钢材装前检验,双方对货物装船前状况存在严重分歧,将为租船人拒绝承担责任提供机会。
3、会员船东凭保函向租船人追索并非如保函出具人当初所承诺的那样容易,本案中租船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包括:
(1)否认其是出具保函的一方;
(2)否认货物装前不良状况;
(3)否认船东通知的有效性;
(4)主张船东未合理处理货损索赔;
(5)否认船舶适航货舱适货;
(6)否认货损系装船前状况导致;
(7)主张船东有义务为租船人安排保险使租船人享受保赔协会利益;
(8)主张上一航次货物残余物及货舱石灰水涂层造成货损。
4、即使会员赢得仲裁庭的支持,但仲裁庭很少会支持其全部法律费用。
5、最后,胜诉的仲裁裁决是否得到履行,还取决于租船人是否有商业信誉及良好的财务状况。如果租船人资信情况较差,将极大地影响胜诉结果的执行。建议会员在选择商业伙伴时,留意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