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30/2019 南美一些地区无单放货问题简介
CPI 资讯 No. 406
摘要
近些年来,南美地区的无单放货案件层出不穷,按照南美一些国家的货物进口规定,在船舶到港后,承运人按照当地法律将货物交给海关,货物被存放于海关仓库后是否丧失控货权或完成了货物交付,这已然成为会员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协会经过多渠道咨询相关通代,现将巴西、阿根廷和智利南美三个国家的货物交付程序、海关法律规定的演变及现状向会员船东作简要介绍,以供参考和借鉴。
巴西
巴西海关法律规定,承运人要将卸下的货物交由海关保管机构来保管,而收货人需向海关保管机构提交一系列满足要求的文件才能提取货物。
2006年,根据巴西海关“IN RFB 680/2006”规定,作为提取货物的条件,收货人需向海关保管机构提交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一系列文件。由此可见,当时收货人还是要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
2013年,巴西海关发布了“IN RFB 1,356/2013”规定,该规定删除了“IN RFB 680/2006”第54条第1款中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提货的内容,则收货人可以在不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完成清关并提走货物。此规定继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无单放货问题,遭到航运业的批评与诟病。
2014年,巴西海关发布了“IN RFB 1,443/2014”规定,规定海关保管机构要求收货人提交正本提单,以确保货物交付给正确的货物所有人。但巴西一些港口并未严格遵守该规定,仍然适用“IN RFB 1,356/2013”规定,导致实践中的无单放货问题无法得到解决。
2017年,巴西海关出台了“IN RFB 1,759/2017”规定,重申收货人要向海关保管机构提交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此举使巴西的货物交付程序更接近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及法律规定,有助于避免产生更多无单放货问题。请参见协会链接:【政策解读】巴西海关新规“IN RFB 1,759/2017”明确凭单提货。
阿根廷
自1992年6月,阿根廷“Ports Law No. 24093”生效以来,无单放货问题在阿根廷已得到妥善解决。按照此规定,货物不由承运人直接交付给收货人,而是由承运人卸下并交付至保税区,由港口当局代表船东或承运人保管货物。之后,收货人要向船舶代理提交正本提单后才能从保税区仓库或堆场提货。一旦承运人收到运费并且船代收到正本提单,船代就可以授权港口当局将货物交给收货人。另外,即使是NVOCC(无船承运人)也需凭正本提单才能提取货物。可见,阿根廷的货物交付程序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并不存在无单放货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收货人没有向船代交付正本提单港口当局就放货了,则港口当局或者船代存在人为过错。
智利
智利海关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的处理程序取决于货物是否已提前清关。如果货物没有提前清关,则需要:(1)承运人必须向海关当局提交货物舱单;(2)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至海关管辖的仓库。实践中,收货人将提单背书给经海关当局总负责人许可的海关代理,代理取得授权后,向仓库操作员提交经海关当局认证的进口申报及有关海关关税的付款凭证等文件,仓库中的货物才能被取走。
《海关规章纲要》(Compendium of Customs Regulations)规定,进口申报必须基于正本提单等文件进行拟定。经海关认证的进口申报以及有关海关关税的付款凭证均必须在放货前交给仓库操作员。由于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增长,1995年《海关2808号决议》(Customs Resolution 2808 (April 12 1995))对集装箱货物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海关可以授权集装箱操作员签发一份暂时许可,一旦这份许可经海关认证并被提交给仓库的操作人员,就能使集装箱暂时离开仓库。
尽管智利《商法典》(the Commerce Code)第977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但根据海关规章及航运实践,承运人很难做到在交付货物时核查正本提单。因此智利《海关规章纲要》明确将正本提单作为用于准备进口申报的文件之一,如果没有正本提单,可以用准正本提单或银行证书代替。此规定仍然没有让承运人具有核实正本提单的权利,且非正本提单没有正本提单的效力高,仍然会存在欺诈或错误交付的风险。
2005年,智利海关颁布了《决议2250/05》(Resolution 2250/05),该决议对《海关规章纲要》的无单放货问题做了重要修改:从海关管辖的仓库提取货物之前,一旦由海关代理处理的进口申报被接受,海关代理有义务将正本提单交给承运人;准正本提单以及银行证书被取消,进口申报必须基于正本提单拟订;对于集装箱货物,将正本提单交给远洋承运人是签发暂时许可集装箱文件的先决条件。这使智利法律在货物交付方面与国际公约相协调,使远洋承运人第一次在法律和实践方面直接介入货物交付程序,为远洋承运人在货物交付链上有直接控制权的提供了一个更好、更安全的环境。
同年,智利海关颁布了《决议3505/05》,该决议主要涉及油类散货的额外清关程序,并对《决议2250/05》中的规定做出了除外规定,即(1)为了证明提单已经背书给进口商,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可以用于进口申报;(2)海关经纪人必须提供一份供应商或托运人或其在智利的代理人出具的书面antecedent,以表明授权承运人不凭借正本提单也可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此可见,该项决议是一个负面的先例,油类散货的承运人可能不必凭借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样就会使其在智利港口面临错误交付和/或欺诈的风险。
2006年,智利海关颁布了《决议507/06》,该项决议是对《决议2250/05》的补充,旨在解决智利阿里卡、伊基克和蓬塔阿里纳斯等港口自由贸易区的无单放货问题。自贸区货物进口除了遵循一般程序外,还有一种特殊清关程序。该程序涉及先将货物移至海关当局的主要区域,然后由自贸区用户(收货人)或其海关代理向海关提交一份将货物移至自贸区的申请(即Z表格)。海关当局对Z表格进行审核后,并经自贸区的管理公司事先批准,自贸区用户或其海关代理有权将仓库中的货物移至自贸区。《决议507/06》规定,自贸区的用户或其海关代理人在从海关当局的主要区域提取货物之前,有义务将正本提单交给承运人,允许远洋承运人直接介入货物交付程序,从而减少内设自贸区的智利港口发生的错误交付和/或欺诈的风险。
综上,在智利,除了油类散货存在无单放货的风险,其他一般货物或自由贸易区内的货物在被提取之前,均需海关代理将正本提单交给承运人,这样就使承运人具有核实正本提单的权利。
总体评析
无单放货问题并不只是存在于上述三个国家,在其他一些美洲或者非洲的国家也一直存在类似争议,同时每个国家的法律和实践也处于不停的变化中。因此,协会再次提醒各位船东会员,凭单交货始终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船东在前往敏感地区前应仔细和当地代理核实放货流程,以免遭到无单放货的索赔。在遇到目的港当局强行要求控制货物的情况下,注意搜集承运人无法在目的港放货环节对货物行使控制权的证据,以更好地进行抗辩。同时,无单放货一向都是协会保赔险的除外风险,因此此类问题更加值得会员和船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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