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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I 资讯 No. 396

摘要:

鉴于近日多家会员公司咨询有关船舶保安等级升级后,船舶在海上如何根据《ISPS规则》进行保安事件风险防范的事宜。对此,协会防损部整理此文以提醒会员公司和船舶在海上实施保安规则应对外来保安风险时的注意事项。

一、《ISPS规则》规则出台背景

“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立即意识到恐怖分子有可能劫持商船来对港口设施实施恐袭。在“9.11事件”的两个月后。2001年11月,美国代表团在IMO第22届大会上,积极推动倡导并要求航运界采取措施防范恐怖分子从海上发起的恐怖袭击。IMO随即做出响应,在大会上通过了A.924(22)号决议,呼吁对IMO的现有公约文件进行紧急审议,并成立了一个海安会海上保安会间工作组,制定相应的措施。在工作组起草建议草案并提交报告期间,2002年10月,一艘悬挂法国旗的油轮“M.T. Limburg”在也门沿岸遭受来自基地组织的自杀性爆炸袭击,导致一名船员死亡,十二名船员受伤,约一万四千立方米原油泄漏至亚丁湾。Limburg油轮遇袭事件加速达成了IMO各缔约国协同防范来自海上的恐怖袭击的共识。

2002年12月12日,在缔约国政府大会上通过了《ISPS 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The Security of Ships and Port Facilities)即《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同时,在此次大会上通过了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第XI-2章,关于采取特别措施以加强海上安全和保安的修正案,同时考虑到此修正案中涉及到ISPS规则部分内容,要求船舶,船公司和港口设施符合ISPS规则中A部分规定的要求。实际上是将ISPS规则强行并入业已生效的《SOLAS公约》中,省去了缔约国签字、批准、接受、认可和加入的程序。ISPS规则于2004年7月1日正式生效。

二、《ISPS规则》的主要内容

《ISPS规则》由A部分强制性要求和在实施A部分强制性要求时的B部分建设性指导两部分组成。

1.  适用范围

《ISPS规则》适用于以下各类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1 客船,包括高速客船;

.2 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

.3 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和

为此类国际航行船舶服务的港口设施。

尽管如此,缔约国政府仍应决定在规则适用上,在何种程度上适用于其领土内虽主要用于非国际航行船舶,但在需要时偶尔也为到港或离港的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

2.  缔约国政府的责任

.1 缔约国政府应规定适用的保安等级并为防止发生保安事件提供指导;

.2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评估和后续修订;

.3 确定须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的港口设施;

.4 批准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后续修订

.5 船舶采取控制和符合措施;

.6 规定保安声明的要求。

3.  船公司的责任

.1 指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安排船舶保安评估,制定船舶保安计划并提交批准;

.2 确保船舶保安计划中包括强调船长权威的明确陈述;

.3 确保向公司保安员、船长和船舶保安员提供必要的支持。

4.  船舶保安

.1 在各保安等级下履行船舶保安职责;

.2 开展船舶保安评估;

.3 制定船舶保安计划;

.4 指定船舶保安员;

.5 开展船舶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6 船舶核验和发证。

5.  港口设施保安

.1 在各保安等级下履行港口保安职责;

.2 开展港口设施保安评估;

.3 制定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4 指定港口设施保安员;

.5 开展港口实施保安培训、演练和演习。

三、保安等级

保安等级分为三级,等级越高,保安事件危险性越大。

1.     保安等级 I

系指应始终保持的适当最低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此等级为普通状态,船舶和港口设施通常在此等级上运营。

2.     保安等级 II

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此等级为加强状态,适用于保安事件风险加大的情况。

3.     保安等级 III

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安全措施的等级。此等级为特殊状态,适用于有发生保安事件的可能或出现迫在眉睫的保安威胁的一段时间。

四、保安措施

船舶须按缔约国政府规定的保安等级采样相应的保安防范措施。

1.  在保安等级 I 时

.1 确保履行船舶的所有保安职责;

.2 对进入船舶予以控制;

.3 控制人员及其物品上船;

.4 控制限制区域,确保只有经授权的人才能进入;

.5 监控甲板区域和船舶周围区域;

.6 监督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

.7 确保随时可进行保安通信。

2.  在保安等级 II 时

应考虑到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保安等级I下的措施实行附加保护性措施:

.1 加派额外甲板巡逻,进行全面或局部搜查;

.2 限制登船口,在进入点附近设立限制区域,陪同来访者;

.3 详查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货物存放区,增加对货物目视和物理检查的频次和细节;

.4 在接收物料上船前加强检查;

.5 对非随身行李进行100%的X射线透视。

3.  在保安等级 III 时

应考虑到规则B部分的指导,对保安等级I下的措施实行进一步保护性措施:

.1 增设限制区域,封锁通道,搜索限制区域;

.2 限制进入,只留一个登船受控点,停止上下船,只允许对保安事件反应的人进入;

.3 停止装卸货物;

.4 对物料予以更详细的检查,准备限制或停止物料操作及拒绝交付物料;

.5 对非随身行李从至少两个角度对其透视,准备限制或停止非随身行李的装卸以及拒绝上船;

.6 移动及撤离船舶。

五、协会建议

在《ISPS规则》提出之初,业内就有声音认为将《ISPS规则》并入《SOLAS公约》是一种强行植入,认为《国际海上人命公约》旨在保护海上的人命安全,不应扩展到港口设施。对此IMO同意关于港口设施的规定应只涉及船/港界面,至于港口区域保安的更广泛性将由IMO和ILO进一步协同。因此会员船东应意识到,《ISPS规则》是从本质上建立了一个以船舶和港口设施合作探察并阻止威胁海上运输的国际保安框架,不能完全凭借船舶执行《ISPS规则》下所提供的防范性保安措施来应对当前所有来自海上的恐怖威胁,包括海盗袭击、武装抢劫、原因不明的暴力袭击等。船舶保安的具体防范措施(入口控制、限制区域、监督货物及物料、检查行李等)也仅围绕船岸界面合作保安这一目标,在这些防范措施中,也没有明确提出船舶配备武器以抵御外来的保安威胁。

如何有效规避来自海上的保安威胁?协会建议:1)会员公司应尽量避免安排船舶在高风险期前往高风险区域;2)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认真执行船舶保安计划,使船员建立敏锐的保安意识;3)在航经高风险区域,船舶应加强值班瞭望,尽量远离沿岸航行,结合BMP(Best Management Practice)中的指导采取防范措施,甚至可以考虑在生活区两舷房间暂不安排住宿,快速通过高风险区;4)确保船舶内部外部通讯设施畅通,发现保安事件第一时间向公司、船旗国政府、沿海国主管机关及UKMTO、MSCHOA、CMF等机构报告。

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公司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