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678

作者:理赔一部 李壮

 

       摘要:

       “阴阳提单”是一种现象,指货物装船前存在品质瑕疵,实际承运人(以下简称“船东”)如实批注大副收据后交契约承运人(以下简称“租家”)签发提单;租家保证按大副收据的批注如实签发提单(以下简称“批注提单”),甚至将其签发的批注提单交船东备案以兹证明其守信,但同时却签发清洁提单交给托运人,后按清洁提单放货给不知情的收货人。

 

       一、船东风险

       理论上,如果收货人就货损提出索赔,签发清洁提单的租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上,这类案件往往是由无辜的船东最后买单。

       首先,收货人往往先索赔船东或只向船东索赔,因为船东有船,即有财产可以扣押,而且扣船在很多国家相当便捷。

       其次,从法律关系和诉讼难度讲,虽然货方直接索赔船东应依据“侵权”的法律关系,其举证责任更重,但在一些国家,尤其是其法律或司法实践中有“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概念的国家,往往将船东和货方的关系也按“合同关系”处理,从而减轻货方的举证责任。虽然一国的立法和司法是其主权问题,我们应该给予尊重和遵守,但后果是船东先行承担了赔偿责任,尔后向租家的追偿却充满了悬念和无奈。

       再次,装船前的货物瑕疵很可能在运输途中扩大损失。以运输钢材为例,装前的货物湿、锈,很可能在运输过程中恶化,甚至“传染”其他货物;装前的货物变形,很可能使货物积载绑扎时受力不均,导致运输途中货物变形加剧,甚至堆垛倒塌连累其他货物;装前的货物包装瑕疵,很可能使其内容受损,更可能使其因装卸不便而造成损害。对于该类情况,如果货方凭清洁提单索赔,无论船东如何恪尽职责妥善管理货物,都很难抗辩成功。

       最后,船东调查和搜集证据的困难使抗辩工作更是难上加难。虽然这一难处并不是“阴阳提单”现象所特有,但租家为了掩盖其背着船东签发清洁提单的行为,甚至为了将赔偿责任推卸给船东,往往故意拖延时间通知船东安排调查,或者根本不通知船东以使船东没有调查取证的机会,无法明确责任。此外,当货损索赔送达船东的时候,当事船员可能都已换班下船,在当前这种非自有船员营运的模式下,找到当事船员作证也是一个不小的难事。

       总之,遇到“阴阳提单”,船东的风险已经不是会不会损失的问题,而是损失大小的问题。对于这种风险,很难通过保险的方式予以转移。

 

       二、风险防范

       预防此类风险,除了常规的检验(含装前、卸货检验)和如实记录管货过程外,其关键是对合同(租约)的管理。参照财政部等几部委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的规定要求,预防此类风险须从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两方面采取措施:

       1. 参照第五条“合同订立前,应当充分了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有关内容,确保对方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除常规方式了解租家的信用状况等情况外,租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谨慎考虑其信用状况:

      (1)签发过“阴阳提单”,且在抗辩清洁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时,拒绝或变相拒绝主动处理和承担责任的;

      (2)签发“阴阳提单”,且在卸货时不及时通知船东检验,甚至故意隐瞒有关情况,致使船东丧失检验机会,为难船东获取证据辨明责任的;

      (3)船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向租家追偿,租家拒绝或变相拒绝赔偿的,如:不认可船东对外的和解金额;

      (4)借口“阴阳提单不是其签发”而拒绝处理或赔偿,或要求船东转向索赔分租租家(Sub-Charterer)或提单签发人的。

 

  1. 参照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对于租家,船东当然应该给予充分的信任、尊重和便利以使租约能够顺利达到双赢的目的,但仍需定期分析评估租约履行的情况,谨慎识别曾签发过“阴阳提单”的租家;或虽然自己没有签发,但在分租租家签发 “阴阳提单”的案件中消极应对船东合理要求的租家。

       对于这些有“前科”的租家,船东除在续约时慎重选择外,还应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维护或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好将其约定到租约中。比如:

      (1)为满足租家签发清洁提单的“爱好”,拒绝有瑕疵的货物装运上船。

      (2)如果必须装运有瑕疵的货物,无论货方是否发出货损通知,均需及时安排装前和卸货检验,并主导检验工作。

      (3)安排特别的保险以转移向租家追偿而须花费法律费用的风险。

      (4)就上述有关工作或安排,提前做好成本管理或费用承担的约定。

 

       三、结束语

       无论如何,签发“阴阳提单”都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很多时候,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为了获取或维持难能可贵的商业机会,做出一些变通在所难免。但是自己留住了客户却将风险代价转移给别人是令人无法接受的。

       虽然本文为了说明问题将船东和租家分列到两个阵营,但实际上双方早已“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很多船东自己也有作为租家的业务;而即使专门的租家也不乏会作为“二船东”分租他方进行经营。

 

       声明:本文是从公司法务的角度对实践中的“阴阳提单”进行的风险分析,旨在提醒会员公司在航运实践中签署“阴阳提单”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文中所有观点仅是作者对该问题的分析,并不代表协会对类似问题的观点或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