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710

作者:力保海事 刘飞

 

       摘要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是船舶在国内沿海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船东所必须签署的一份重要文件。不同于船东与清污单位在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所签订的清污协议,本文所讨论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来源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是在船舶污染事故尚未发生时,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要求船舶应当与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单位所签订的协议。对于协议的签署应非常慎重,船舶经营者须重点关注协议的签订文本、清污费率标准、清污单位的资质、能力、信誉等信息。

 

       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或者水路运输许可证书上所载的经营人),也可自行或者授权船长、船舶代理人、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协议的签订对象是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所确定的不同船舶类型对应不同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同时第十二条规定了特定的少数情形下可不签订。

       协议的签订时间是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海事行政检查规定》等规定,对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很多海事局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作为进港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海事部门会对经营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后,船舶经营人将需要根据附录二(1)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的规定,支付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费用,用于应急防备的合理支出。船舶进港或港外装卸、过驳作业时,清污单位应当按照履行应急值守义务。

       一旦协议的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及其经营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并根据附录二(2)中的船舶污染清除费费率并结合合理的作业时间计算清污费用。

 

       三、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注意事项 

       力保海事历经数月深度走访调研了国内各主要港口,掌握了清污单位、清污费率、协议版本等有关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第一手实践情况。同时,结合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相关工作经验,力保海事提出有关协议签订的注意事项,为船东正确妥当地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提供有益建议及技术支持。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首先从一起经验教训说起,某轮在港区加油期间发生溢油事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单位参与清污行动,主张高达数百万人民币的清污费用并滞留了船舶。回顾整个事故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条款的漏洞较多,包括应急反应费率、清污费用争议解决机制等缺失,同时,由于清污公司过度清污、 “坐地起价”,导致船东被迫签署“城下之盟”,赔款结案。

       1. 协议版本的选择

       目前国际保赔协会推荐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版本是2014年的修订版本(IG Sample Agreement dated 20 November 2014),这个版本已被大部分清污公司所接受,但是仍有一部分的清污公司未采用。应注意审核所采用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版本是否正确,对于与推荐版本不同的协议版本或条款修订,应报备给保赔协会。

  1. 清污费率的合理性

       对于协议中的附件二(2)“船舶污染清除费费率”,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方面需要船舶经营人判断是否正确地将船舶污染清除费费率并入协议中,避免缺失的情况。船东签署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附件中如果没有约定合适的“应急反应费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后,清污单位容易“坐地起价”;另一方面,对于费率也应特别注意审核是否是合理的费率标准,对于较大港口存在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ITOPF,International Tanker Owner Pollution Federation)审核认可过的船舶污染清除费费率。船舶经营人应优先与费率被ITOPF认可的清污公司签署相关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如果在某个港口,所有清污公司的清污费率都未被ITOPF所认可,建议船东考虑签署单航次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而并非是年度协议。 

  1. 清污单位的选择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对于不同船舶类型,有签订协议的清污单位的资质要求,船东既要在资质要求方面满足规定,同时,各清污单位的商业信誉及实际能力也有所不同,应当考虑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及清污能力的清污单位。因此,在清污单位的选择上,应注意仔细甄别和筛选,关注其资质情况、信誉、能力等信息,后续相关清污费用的产生才可能既合规,也合理。

 

  清污单位

船舶类型

四级以上

三级以上

二级以上

一级

载运散装油

类货物的船舶

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

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

2000总吨以上1万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1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或过驳作业的船舶

前三项以外的船舶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1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以及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

1万总吨以上进出港口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

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

2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的船舶

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的船舶

3万总吨以上5万总吨以下进出港口,或者在距岸20海里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

5万总吨以上进出港口,或者以及在距岸20海里外的我国管辖水域内从事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

           

 

       四、结束语

       在船舶未实际发生污染事故时,对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以往更多的是考虑满足船舶进港要求即可,而对于协议的版本、相关条款、清污费率、清污单位的信誉和资质等因素可能并非太多关注。但是,一旦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对于不正确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版本、缺失的船舶清污费费率或不合理的船舶清污费费率,资质或信誉不良的清污单位,船东的风险是巨大的。不仅是可能造成非常高昂的清污费用,甚至可能是会影响到保险理赔,因此,万万不可儿戏。

 

       有关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力保海事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北方营运中心负责人刘飞,手机:18663957368;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