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807

作者:理赔部 黄谨、任艳明

 

摘要:

当托运人向承运人交付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时,承运人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签发不清洁提单,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在国际信用证贸易中,银行通常不接受不清洁提单,这导致卖方(托运人)无法凭不清洁提单结汇并收取货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托运人往往会通过出具保函的方式换取清洁提单,承运人迫于各种压力也倾向于凭借保函签发清洁提单。然而,虽然清洁提单保函表面上起到了“润滑”的作用,但实际上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非常有限,并且潜藏着诸多风险。

 

一、承运人无法以清洁提单保函对抗善意收货人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重要的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信用基础。承运人有义务向提单持有人交付与提单描述一致的货物。如果允许承运人随意以托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抗收货人,将严重破坏提单的信用体系,损害收货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均未对保函做出明确规定,《汉堡规则》首次就换取清洁提单保函做出了相关规定。虽然《汉堡规则》尚未生效,但在换取清洁提单保函问题上具备一定的指引功能。《汉堡规则》第17条第2款明确,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或货物的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

我国司法实践对此持相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交)复(1988)44号】明确肯定: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在【(2016)沪72民初1006号】一案中,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出具的清洁提单保函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责任保证,是一种附条件给付合同。托运人为取得贸易合同所需的清洁提单,自愿提供保函以请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清洁提单,为正式要约;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接受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视为承诺,自此保函合同关系成立。鉴于合同相对性,上述保函的效力仅在托运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有效。当货物到达目的港,由于收货人基于对清洁提单的信任而接收货物,其权益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因此,当出现相关情况时,承运人不能以托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抗善意收货人提出的关于货物不符的索赔,而必须先对收货人做出赔偿。

 

二、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1、恶意的清洁提单保函

恶意的清洁提单保函在法律上不可执行或归于无效。从收货人角度看,托运人与承运人通过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可能是在合谋基础上隐瞒或部分隐瞒货物的真实情况,这一过程存在“欺诈”的嫌疑。

英国法下,在Browm Jenkinson v. Percy Dalton(1957)2 Lloyd’s Rep.1先例中,虽然案涉货物(浓缩橙汁)被装在“破漏的桶”(old and frail containers in a leaking condition)内,但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船东明知提单上记载内容与事实不符,仍签发了清洁提单,保函存在欺诈的嫌疑。上诉庭判决该保函不可执行:“…a promise to indemnify plaintiffs against any loss resulting to them from making the representation was unenforceable.

《汉堡规则》第17条第3款明确,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的保留与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我国法下,《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2000)广海法事字第95号】一案中,广州海事法院认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存在严重问题,并且已经预见到如果出具清洁提单,有可能会损害收货人的利益,而遭到收货人的索赔,却仍以保函与保证书换取清洁提单。双方的这一行为对收货人而言已经构成了恶意,双方共同侵犯了收货人对完好货物的权利,该保函应属无效。 

2、善意的清洁提单保函

善意的清洁提单保函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认。实践中货物情况复杂多变,若承运人因货物微小瑕疵或在货物状况模棱两可时拒绝签发清洁提单,在跟单信用证结算模式下,会面临来自托运人的各种压力,如以各种理由表达此种瑕疵不影响货物的整体价值。在这种压力下,承运人可能会在权衡各种因素后,接受托运人的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此时,承运人并不存在欺诈收货人的故意,不涉及欺诈的保函仍然有效并可以被执行。

英国法下,Browm Jenkinson v. Percy Dalton(1957)2 Lloyd’s Rep.1先例的Morris大法官提到“Thus, if a shipowner thinks that he has detected some faulty condition in regard to goods to be taken on board he may be assured by the shipper that he is entirely mistaken: if he is so persuaded by the shipper it may be that he could honestly issue a clean bill of lading while taking an indemnity in case it was later shown that there had in fact been some faulty condition. Each case must depend upon its circumstances.”可见,如果本案中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处于模棱两可的情况时,清洁提单保函可能将被判定为法律上是可执行的。

我国法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肯定了善意的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本案中,承运人预见到以水尺计重和航行中开舱晒货会产生误差及损耗,但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如到卸货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货方负责’的前提下,才签发了清洁提单,没有欺诈收货人的故意,在航行中也没有过错,故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申请以水尺计重,要求承运人途中开舱晒货,并就此可能出现的短重出具了保函,应履行其在保函中所作的承诺,承担货物短少的赔偿责任。

简言之,恶意的清洁提单保函不可执行或归于无效,善意的清洁提单保函有效。然而,对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一操作善意或恶意的识别并非易事。实践中,要结合案涉货物种类及表面状况等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具体需要由法院在个案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定。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接受清洁提单保函的船东很可能在此事中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三、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可能违反保赔协会条款

接受清洁提单保函虽然属于船东的商业决定,但也可能使得会员违反保赔协会条款。保赔协会保赔条款通常在货物责任中除外规定列明,会员签发的提单、运单包含或证明运输合同的单证上载有会员或入会船船长已知不正确的货物描述或货物数量或状况,或者载有任何欺诈性、不真实的描述属于除外责任的范畴”

综上所述,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面临着诸多风险。

其一,保函对收货人不具约束力。由于承运人未能交付与清洁提单相符的货物,其不仅可能需要赔偿收货人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还可能面临船舶被扣押的船舶滞留风险;

其二,清洁提单保函效力不明确。换取清洁提单善意或恶意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实践中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存疑。承运人赔付收货人相关损失后,可能面临无法凭保函成功向托运人追偿的困境;

其三,可能违反保赔协会条款规定。由于承运人可能会违反保赔协会的相关条款,可能失去了保赔协会的保障,不得不独自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可见,处于托运人与收货人的中间环节的承运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所有损失,无疑是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中风险最大的一方。

 

四、防损建议

  • 严格检查货物状况。

在货物装船前,船方应严格检查货物的表面状况,确保货物的包装和外观符合运输要求。如果发现货物存在明显瑕疵或问题,应要求托运人进行修复或更换。

  • 准确记录提单信息。

船长不可以在提单上记载任何他认为不准确的信息。如果发现提单信息与货物表面状况不符,船长应该在签署前加签恰当的批注予以更正。

  • 谨慎处理保函请求。

如收到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请求,协会建议船长应拒绝该请求,并及时报告船东,寻求建议。接受清洁提单保函虽然属于船东的商业决定,但也可能使得会员违反保赔协会条款规定。

  • 寻求专业指导建议。

必要时,请及时联系协会或当地通代,获取专业意见和建议。在涉及法律问题时,应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确保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 加强内部商务培训。

会员作为承运人应定期对船长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了解清洁提单和保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的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