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23/2025 英国上诉法院明确海上“保险先付”条款的有效性
CPI 资讯 No. 845
作者:理赔部 黄谨
摘要:
英国上诉法院在MS Amlin Marine NV诉King Trader Ltd及其他方一案中做出判决,明确了海上保险合同中先付条款的有效性。先付条款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即使被保险人破产,其权利根据《2010年对第三人(保险人的权利)法令》(下称“2010法令”)转移至第三方债权人,该条款对该第三方债权人同样具有约束力。法院同时认定,先付条款属于海上保险业常规条款,不构成 “苛刻或不寻常条款”,因此不适用“红手规则”。本案为海上保险市场的风险分配机制提供了法律指引。
一、案件简述
2017年5月,船东King Trader Ltd(下称“船东”)与 Bintan Mining Corporation(下称 “租船人”)签订定期租船合同,将“Solomon Trader” 轮出租给租船人运营。2018年3月,MS Amlin Marine NV(下称“保险人”)向租船人签发保险证书,以及保险手册(《租船人责任,海上责任保险单2017版》),保险期限为12个月。2019年2月,“Solomon Trader” 轮在所罗门群岛搁浅,导致重质燃油泄漏并引发严重环境污染。船东及韩国船东互保协会(下称“互保协会”)承担油污清理等相关费用后,于 2023年3月通过LMAA仲裁向租船人索赔,最终获得针对租船人的胜诉裁决,涵盖损失、利息及费用在内的赔偿总额超4700万美元。然而,租船人已于2021年破产,无力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依据“2010法令”规定,被保险人破产时,其对保险人的保险索赔权自动转移至第三方债权人。据此,船东与互保协会作为债权人,直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为明确法律责任,保险人于2022年10月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主张保险手册第30.13条约定的先付条款具有约束力。该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根据本保单就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享有索赔权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首先清偿该等损失、费用或责任。"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
2024年7月,英国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保险人的诉讼请求,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 先付条款已有效并入海上保险单,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条款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明确将 “先行清偿责任” 作为索赔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对租船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依据“2010法令”,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先付条款仅在索赔涉及死亡或人身伤害时无效,本案属财产损失索赔,条款效力不受法定排除规则影响;
- 先付条款的效力随保险权利转移而存续,第三方债权人(船东及互保协会)的索赔权不得突破该条款限制。
三、上诉方的核心理由
一审败诉后,船东与互保协会作为共同上诉人,向英国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先付条款应属无效,上诉理由聚焦三个方面:
1. 条款冲突:先付条款与承保条款相悖,应优先适用承保条款
上诉人主张,案涉保险合同由保险证书与保险手册共同构成,根据合同层级条款(Hierarchy Clause),承保条款应优先于一般限制性条款。具体而言,保险证书明确约定保险类型为租船人责任,并指明保险手册并入该凭证;保险手册第1部分(承保条款)第1条明确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对租船人因船舶运营产生的,经最终不可上诉判决或裁决确认的法律责任、费用及开支进行赔偿。而先付条款位于保险手册第5部分(一般条款与条件),实质上对核心承保义务增设额外限制。依据保险手册第25条(层级条款)“专门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保险证书条款优先于所有其他条款” 的规定,先付条款应因与承保条款冲突而被排除适用。
2. “红手规则”适用:先付条款属苛刻且不寻常条款,保险人未履行提示义务
上诉人认为,先付条款在租船人破产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直接导致保险索赔权归于无效,实质剥夺了保险合同的核心保障功能,属于 “苛刻且不寻常” 的条款。同时,该条款隐藏于保险手册第5部分 “Claims(索赔)” 章节的众多常规条款中,未以任何突出方式提示;保险人订约时未向租船人专门说明条款的特殊效力,未履行公平合理的提示义务,依据 “红手规则”,该条款不应产生约束力。
3. 条款未有效并入:先付条款未纳入合同核心内容
上诉人提出,保险手册第1部分(承保条款)未提及第5部分的先付条款,而第2部分(抗辩险)明确引用了第5部分(一般条款和条件),这一文本差异表明当事人没有将先付条款纳入核心承保范围的合意;且保险证书仅概括性引用保险手册,未具体指明包含先付条款这类强限制性内容,因此该条款未有效并入保险合同,对当事人无约束力。
四、二审法院的判决与回应
2025年11月,英国上诉法院由首席法官Sir Geoffrey Vos、Singh LJ 及 Males LJ 组成的合议庭作出一致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合议庭针对三项上诉理由,结合合同文本、先例规则、行业惯例及立法意图逐一回应:
- 关于条款冲突:先付条款属合理限定,与承保条款无实质冲突
上诉法院首先明确条款不一致的判断标准:需区分条款是对另一条款的 “补充或限定”,还是 “根本否定其核心效力”,只有当两条款无法 “公平且合理地一同解读”、无法同时赋予效力时,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冲突。法院援引了四项先例支撑该标准,分别是:
◾ Glynn v Margetson [1893] AC351案:合同解释应尊重主合同目的,格式条款(Boilerplate Terms)不得挫败专门约定的核心义务;
◾ Pagnan SpA v Tradax Ocean Transportation SA [1987] 2 Lloyd's Rep 342 案:仅对条款效力进行限定不构成不一致,仅当条款直接矛盾、无法同时履行时才适用层级规则;
◾ Alexander v West Bromwich Mortgage Co [2016] EWCA Civ 496案:判断不一致需结合商业常识与合同主目的,避免机械解读文本;
◾ Septo Trading Inc v Tintrade Ltd (The NouNou) [2021] EWCA Civ 718 案:标准条款若仅限定而非否定专门条款效力,应认定二者可共存。
结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先付条款并未否定核心承保义务,而是对索赔权行使设定程序性先决条件。二者逻辑关系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 “法律责任经最终裁决确认” 时即已产生,但该责任的 “可强制执行性” 需以 “被保险人先行清偿责任” 为前提——这一机制未剥夺承保条款的核心效力,反而属于合理的风险分配安排。层级条款的适用以 “条款根本冲突” 为前提,而本案两条款分属 “责任产生” 与 “权利行使” 不同层面,可公平合理地一同解读,不构成法定冲突。
- 关于“红手规则”:先付条款不构成 “苛刻或不寻常条款”,规则不适用
上诉法院明确 “红手规则” 的准确法律称谓为 “繁重条款规则”(Onerous Clause Doctrine),核心内涵是若标准合同中包含 “尤为苛刻或不寻常” 且对方未知晓的条款,依赖方需证明已采取合理措施提请注意,否则条款不生效。但该规则在商业合同(尤其双方议价能力相当情形)中适用门槛极高,需同时满足 “条款性质特殊” 与 “未履行提示义务” 两项要件。针对本案,法院认定规则不适用,理由如下:
◾ 先付条款具有行业普遍性,非 “不寻常条款”。船东互保协会长期在其RULES中采用类似条款,“2010 法令”第9条对海上保险先付条款的特别保留,进一步印证其行业常规性;
◾ 先付条款不构成 “苛刻条款”。该条款是海上保险风险控制的合理设计,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审慎对待责任纠纷、防范道德风险;租船人作为专业商事主体,由专业保险经纪人代理订约,对该类权利限制条款具有合理预期;
◾ 保险人已履行提示义务。保险证书明确引用完整保险手册,手册索引清晰标注第5部分包含 “索赔” 相关条款,理性当事人或其经纪人理应查阅该部分以了解索赔条件;“一般条款和条件” 作为保险合同常规组成部分,无需额外突出提示,“条款隐藏” 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 Males LJ 法官补充指出,专业经纪人参与的商业保险交易中,繁重条款规则几乎没有适用空间——经纪人的核心职责即审查关键条款并告知被保险人,若因经纪人疏忽导致被保险人不知晓条款,后果不应由保险人承担。
- 关于条款并入:先付条款已有效并入合同
上诉法院驳回了“条款未有效并入”的主张,理由如下:
◾ 保险证书明确约定 “按照所附2017年1月租船人海上责任保险单执行”,保险手册标题与凭证引用完全一致,表明当事人已达成将手册全部内容并入合同的合意;
◾ 保险手册第5部分“一般条款和条件”包含索赔程序、责任限制、合同终止等核心内容,是海上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排除该部分将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违背当事人订约目的;
◾ 上诉人一方面援引手册第5部分第25条(层级条款)支持上诉,另一方面否认该部分条款并入合同,逻辑自相矛盾,其主张本身即认可第5部分的合同地位。
五、案件结论与启示
英国上诉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再次确认了海上保险中先付条款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法院强调本案核心争议是合同条款解释问题,应遵循 “尊重文本明确表述、契合行业惯例、符合立法意图” 的原则。先付条款作为海上保险行业的常规风险控制工具,其效力已获得司法实践认可。本案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强化了行业惯例的司法约束力,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及第三方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划定了清晰边界,对全球海上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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