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 24/2025 土耳其水域污染罚款风险再提示
CPI 资讯 No. 847
作者:理赔部 吴奕润
摘要:
尽管协会此前已多次发布关于船舶在土耳其因违反环保法规而遭受处罚的风险警示,但在2025年度,仍有多起船舶因类似原因在土耳其水域被处以高达百万美元级别罚款的案例。根据协会土耳其当地通代“VITSAN”提供的信息,土耳其政府已于近期公布新的海洋污染行政处罚标准,新标准将全面上调对在其管辖水域内造成环境污染行为的罚款金额,整体涨幅约为25.49%,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鉴此,协会再次郑重提醒各会员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相关合规要求,切实加强船舶运营中的环保管理,防范在土耳其水域遭遇重大经济损失。
一、相关案件处理经验
以协会近期协助处理的若干案例为例,入会船舶在土耳其遭受环保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 易发于船舶即将开航时且当局准备充分
土耳其当局常在船舶计划开航前突然通知船舶涉嫌排污,并已掌握照片、视频等证据。调查人员会立即在船边取样、登轮调查询问,船方往往措手不及。
- 船舶解扣程序复杂
土耳其主管当局通常要求缴清全额罚款,或由保赔协会出具正式的付款保函,且相关文件须经土耳其语翻译并完成公证认证后,方可允许船舶离港。此外,当局仅接受以土耳其里拉进行支付。由于币种限制,无论采用直接支付还是通过第三方代理付款,均可能面临资金到账延迟、汇率波动等风险,进而导致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 可能会引发PSC滞留
污染指控易招致PSC检查,若被查出相关缺陷(如压载水系统问题),可能在罚款扣船解决后继续滞留船舶。
- 申诉抗辩困难
尽管船方有权在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但该异议并不影响其足额缴纳罚款的法定义务。若船方选择在支付罚款前提出异议,将自动丧失在30日内完成付款所享有的25%费用减免优惠。土耳其主管当局在执法过程中取证程序迅速,通常包括取样、调查、询问及检测等环节,因此船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进行抗辩的成功率极低。
- 存在船员刑事责任风险
根据土耳其刑法规定,环境污染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一旦案件正式立案,检察机关将启动刑事调查程序,相关船员可能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面临拘留、起诉乃至监禁的法律风险。尽管律师表示,截至目前尚无因环境污染相关罪名对船员开展调查并实施逮捕的实际案例,但此类风险仍不可忽视。
- 船东损失较大
除罚款本身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自当局发出通知、扣留船长证书、取样、开展多次调查直至最终作出罚款决定,整个执法流程可能持续数日,进而会导致船舶航期损失。此外,若案件事实不属于“accidental discharge”,船东须自行承担罚款损失。。"
二、2026年罚款调整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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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油轮违规排放石油及石油衍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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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船舶吨位 |
罚款费率(里拉/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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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千总吨及以下 |
5,75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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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千至5千总吨(含5千总吨) |
A上限+超出部分1,43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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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5千总吨以上 |
A上限+B上限+超出部分1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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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油轮违规排放不清洁压载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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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船舶吨位 |
罚款费率(里拉/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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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千总吨及以下 |
1,04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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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千至5千总吨(含5千总吨) |
A上限+超出部分2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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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5千总吨以上 |
A上限+B上限+超出部分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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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船舶及其他水上交通工具违规排放石油及石油衍生品及不清洁压载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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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船舶吨位 |
罚款费率(里拉/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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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千总吨及以下 |
2,87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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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千至5千总吨(含5千总吨) |
A上限+超出部分5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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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5千总吨以上 |
A上限+B上限+超出部分14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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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船舶及其他海上交通工具违规排放垃圾及生活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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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船舶吨位 |
罚款金额(里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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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8总吨及以下 |
31,89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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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8-50总吨 |
63,802.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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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0-100总吨 |
127,60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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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0-150总吨 |
191,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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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船舶吨位 |
罚款费率(里拉/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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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50总吨至1千总吨及以下 |
1,43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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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千至5千总吨(含5千总吨) |
A上限+超出部分287.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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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5千总吨以上 |
A上限+B上限+超出部分3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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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规则将以下几类也归为垃圾及生活污水:船员生活区用水、混有洗涤剂的水、泡沫、脱硫塔的洗涤水以及类似的洗涤水和任何固体废物洗涤器系统冲洗水及类似的冲洗水和固体废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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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船舶燃油含硫量超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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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船舶吨位 |
罚款费率(里拉/总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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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1千总吨及以下 |
1,27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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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1千至5千总吨(含5千总吨) |
A上限+超出部分15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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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5千总吨以上 |
A上限+B上限+超出部分3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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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如果船舶使用硫含量超标燃油(标准为IMO202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规范),则船舶将根据总吨按上表遭受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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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的重点问题
- 从2021年11月开始,土耳其宣布将马尔马拉海(包括伊斯坦布尔海峡、恰纳卡莱海峡和伊兹米特湾)设为环保特殊区域,如果船舶在上述环保特殊区域内违反了污染物排放标准,则罚款额度将翻倍。
- 如果被处罚的船舶属于公司主体,则罚款的计算标准将是上述处罚标准的三倍。
- 对于同一船舶在三年内连续违反排放规定的,则:
- 第一次重复违法,罚款标准至少增加一倍;
- 第二次重复违法,罚款标准至少增加两倍;
- 如果船舶将有毒有害物质违规排放入海,则罚款标准将是违规排放石油及石油衍生品的十倍。
- 如果罚款能够在船舶开航前或在30天内支付,则污染罚款金额可减少25%。
- 任何港口、岸上接收设施、船厂等有义务向主管机关报告在其管辖属地发生的任何污染事故。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则将被处以159,507.15里拉的罚款。
- 如果上述机构没有采取必要污染防范措施,或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没有搜集和管理任何垃圾和废弃物等,主管机关将对其处以159,507.15到638,039.45里拉的罚款。
四、协会及通代防损建议
- 甲板所有排水孔应当封堵;
- 生活区内所有的排水孔(包括厨房、餐具室、淋浴间、卫生间)都应该被关闭;控制淡水至指定的淋浴间并将排水至污水柜中;
- 直接排海的卫生间洗手盆应被封闭,且在封条上有大副签名;
- 船舶的洗衣房应上锁并暂停使用;
- 记录船员会议内容及下达的所有相关指令;
- 除了机器冷却水以外,所有的船舶出口应确保没有排放;
- 机舱和货舱的污水排放口应用带有编号的铅封封闭;
- 搜集船员日常洗漱水的卫生舱排放阀需锁闭;
- 生活污水系统/卫生水系统都将关闭,污水舱排放阀要关闭并上锁;
- 所有直接通向舷外的排出管路都要关闭并封好;
- 禁止冲洗甲板;
- 禁止在甲板、生活区和舷外涂油漆;
- 垃圾应投放到垃圾站严格管理;
- 脱硫塔的洗涤水严禁排放;
- 其他所有能导致对外排放的操作都应严格自查;
- 上述记录都应被记在船舶的logbook中。
以上内容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与协会相关人员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