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855

作者:理赔部 朱红亮、黄谨

 

摘要:

近年来,我国对车厘子、蓝莓及深海冻鱼等生鲜货物的进口需求激增,生鲜冷箱海上运输量显著上升。随着南半球车厘子、蓝莓等高价值易腐生鲜进口旺季的到来,冷箱货损索赔案件也将呈高发态势。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巨额索赔,且在技术事实认定上较为复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重点审查承运人是否依据《海商法》履行了谨慎管货的义务。当收货人初步证明货损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后,承运人的抗辩则高度依赖冷箱温度记录及相关证据链。本文结合典型判例,剖析冷箱货损的归责逻辑、常见技术参数解读及赔偿范围认定,并提出几点防损建议供会员参考。

 

一、生鲜冷箱运输案件处理的逻辑链条

鉴于生鲜类货物对温度波动的高度敏感性,一旦发生货损,索赔金额往往远超普通货物。例如,在(2024)沪72民初1106号案中,一批进口巧克力因温度异常全损,索赔额高达183万人民币;在(2021)沪民终144号案中,收货人则基于冷箱内气体浓度(二氧化碳/氧气)异常及运输延误为由主张了巨额赔偿。结合案例可知,冷箱货损案件的处理可归纳为以下逻辑链条:

  1. 责任区间确认: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接收至交付”的责任期间?
  2. 归责原则审查:承运人是否对温度、通风等管货义务存在过失?
  3. 免责事由抗辩:是否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如货物固有缺陷、托运人过错等)?
  4. 损失赔偿量化:实际损失与间接损失的边界认定。

其中,承运人能否通过技术数据证明其已尽到“妥善、谨慎”的管货义务,往往是决定胜败的关键性因素。

 

二、 承运人在生鲜冷箱货损案件中的责任分析

1. 责任期间的严格界定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四十六条,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传统件杂货运输的“钩至钩”(Tackle to Tackle)原则,集装箱运输采用“接收至交付”原则。任何一个环节的供电中断(如装/卸货港码头断电、陆运途中断电)或监控缺失,都将构成“冷链”断裂,货物损坏或变质,进而可能会导致承运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

2. 核心证据及法律效力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一旦收货人凭清洁提单与卸货港检验报告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货损发生于承运人的管货期间,举证责任即转移至承运人。此时,冷箱自带的数据记录(Data Log)不仅是技术文件或工具,也是承运人“自证无过失”的核心证据。

(1)关键技术参数的法律意义

在(2021)沪民终144号案中,法院通过对Data Log曲线的精细审查,认定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结合司法实践,对于冷箱数据记录会员需重点关注以下参数:

设定温度(Set Point):为运输合同约定的基准值,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Data Log显示的设定值与提单或订舱单不符,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承运人将构成实质性违约,难以抗辩。

送风温度(Supply Air Temperature, SAT):指制冷机组输出冷风的温度,SAT是衡量制冷机组是否正常工作的直接证据。若SAT平稳且贴近设定温度,即便货物出现腐烂,承运人亦有力主张机组运行正常。

回风温度(Return Air Temperature, RAT):指空气流经货物后返回机组的温度,RAT直接反映货物本身的热状态。实务中,若SAT正常但RAT持续偏高,强烈提示货物在装箱时未充分预冷(Pre-cooling,又称热装箱),或货物因过熟而释放大量“呼吸热”。

(2)“合理波动”与“管货过失”的界限

请注意,并非所有的温度偏差都构成法律上的过失。承运人应警惕以下异常形态,并准备相应的技术解释:

除霜:除霜期间引起的短暂的,可控的温度回升属于正常现象。但若Data Log显示频繁除霜或除霜时间过长导致箱内温度持续失控,法院可能认定为设备维护不当。

失控飙升:温度急剧上升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回落,通常指向有供电中断的情况或冷箱机械故障。

剧烈震荡:曲线呈锯齿状高频波动,可能系温度控制阀失效。

数据断层:记录缺失是承运人管货的致命伤,若承运人无法证明其管货期间的温度正常,法院极大概率会据此作出不利判断。

3.免责事由的证明

如果冷箱温度确有异常,承运人仍可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来援引免责抗辩,但前提是必须构建存在免责事由的完整证据链:

(1)证明货物固有缺陷。可结合起运初期的RAT持续偏高记录与装港质量检验证书,证明货物装箱前已存在过熟、霉变或预冷不足的情况。

(2)证明托运人积载不当。托运人负责装箱,如果托运人货物堆码超过红色装载线或阻塞T型地板,导致气流“短路循环”,冷风未能流经所有货物,而是从空隙中直接返回回风口,导致箱内局部货物温度升高(通常为靠近箱门处)。

4. 赔偿范围的认定

依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修复费用计算。

在(2024)沪72民初1106号判决中,法院再次重申了海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对于原告主张的进口关税、增值税、卸货费、公估费、仓库成本及预期销售利润等间接损失,法院明确不予支持。这一判例为承运人应对高额索赔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边界。。

 

三、防损建议

鉴于冷箱货损案件的高风险性与举证难度,协会建议会员在生鲜冷箱运输中采取以下措施:

  1. 强化订舱审核与装箱前检验

在接受订舱时,要求托运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清晰、无歧义的运输指令,严格避免口头约定或接受不切实际的指令。

空箱在放箱前应通过国际标准的装箱前检验(PTI),以确保冷箱工况良好、清洁无异味,承运人应取得并妥善保留检测合格报告。

船方应确保冷箱装船后及时供电,并作好装船冷箱温度、警报和工作状态记录。实践中我们也常遇到由于传输的数据不准确,导致货物在堆场堆存期间内发生损坏。

会员应根据船舶的冷箱插座设置及冷箱状况监测设备情况,科学合理地指定冷箱检查和监测记录,并指令船长在冷箱在船期间作好或保存好相关记录,记录需真实、准确,连续,并可与冷箱自有数据交叉验证,防止虚假记录。

  1. 实施全航程“可视化”监控

随着技术的发展,各大班轮公司大力推进“冷箱远程监控”数字化平台的建设。对于高价值冷箱,建议安装并启用实时远程监控设备,设定严格的报警阈值。

船员应严格履行每日巡查义务,人工温度记录日志在电子数据灭失或受损时,是证明船方尽职的有力补充证据。

  1. 完善证据留存与应急预案

船员在航行中一旦发现冷箱故障,船长应立即检查维修,并详细记录检查和维修过程,包括时间、地点、参与人员、采取措施及维修结果等),如发生无法解决的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岸基管理。

在卸货港交付时,若收货人提出异议,船方应立即申请联合检验,并第一时间下载并保存完整的冷箱Data Log原始数据,防止数据被后续操作覆盖或篡改。

 

以上仅供会员参考,如需具体建议请联系协会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