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 资讯 No. 859

作者:理赔部 于泳浩

 

摘要:

1979年,为深化中巴两国经贸关系并加强海运领域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在巴西利亚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以下简称《海运协定》)即“Brazil–China Maritime Transport Agreement”。该协定对两国船员的证件要求和相应权利均进行了规定,在巴西的执法实践中也经历了部分调整。本文根据巴西当地的律师事务所Rabb Carvalho Advocacia近期发布的防损提示,再次梳理巴西移民执法部门即巴西联邦警察对“中国船员”移民执法实践的相关规定。

 

一、《海运协定》的相关规定

就悬挂的船旗而言,根据第一条规定,该协定适用于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五星旗”)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国旗的商船;或经中巴双方主管当局同意的两国海运企业所租用的悬挂第三国国旗的商船。

就船员的权利而言,根据第六条规定,悬挂五星旗的商船上的船员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海员证”应当被巴西当局承认。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在五星旗船上工作的持有“海员证”的“中国船员”,可以在巴西港口上岸和在港口所在的城镇逗留;且在巴西主管当局签证后,由于回国、登船任职等原因可以在巴西搭乘任何交通工具通行或过境;若船员需要在巴西就医,巴西当局亦应准许其合理停留。因此,在如上情形中,当五星旗船舶停靠巴西港口,中国船员只需持有效的海员证而无需再办理签证(Visa)。

 

二、实践争议及调整

距《海运协定》生效已有40余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过一些争议,尤其是对于非五星旗船舶上的“中国船员”未办理签证时,巴西联邦警察以其违反移民法规为由而进行罚款引发的争议居多。具体而言主要为:

  1. 对于持有中国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海员证件的船员是否适用《海运协定》中“中国船员”的身份?
  2. 对于船旗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船舶,其船上的“中国船员”是否需要办理签证?
  3. 对于中国公司租用的外国船旗船舶上的“中国船员”,是否需要办理签证?

首先,《海运协定》第六条规定的“中国船员”应当仅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但在2025年3月13日,经过巴西机构内部重新解读并与外交部协调后,巴西联邦警察发布了第7号官方通告,将《海运协定》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目前若船员持有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海员证件,巴西联邦警察将均认可其适用于《海运协定》中的“中国船员”身份。

其次,以往联邦警察对悬挂中国特别行政区船旗的“中国船员”因未办理签证而处以罚款的案件确有发生,协会亦收到过此类报案。在2024年10月,会员报案称悬挂中国香港旗的协会一入会船在即将抵达巴西的图巴朗(Tubarao)港进行装货作业时,被代理告知由于船上的中国船员未办理签证,根据巴西联邦警察的“IN No. 198-DG/PF”第十七条和十八条的规定,将对船舶处以罚款,对于该轮的21名中国船员的罚款金额近8000美元。但根据上述第7号官方通告,现在对于在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中国船员而言,在《海运协定》第七条所述的情形下已无需办理签证,联邦警察将不再进行罚款。甚至对于过去该情形下缴纳的罚款,现在也可以尝试采取相应的司法手段申请退还,相关情况可以参考协会此前发布的第799号防损资讯《巴西明确与中国“海运协议”的适用》。

最后,若仅凭船舶所有人或租船人属于中国公司背景,并不能自动使悬挂外国船旗的船舶享受《海运协定》的特殊待遇。根据律师的观点,巴西当局认为若无特别约定,即使悬挂外国船旗的船舶由中国公司所有或租用,在其船上工作的中国船员在未办理签证时仍可能被处以罚款。根据律师描述,上述执法要求是在巴西当局内部沟通后做出的,并将适用于巴西所有港口。

 

三、罚款的执行及“累犯追踪机制”

同样要引起重视的是联邦警察对罚款的执行以及“累犯追踪机制”。结合上述案件中船舶代理的解释以及通函中律师的分析,违反移民法规的罚款将向船方征收,至于具体是由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抑或经营人承担罚款责任,则完全由联邦警察自行决定。在A轮案件中,代理称当局的罚款要求船上以现金支付,且最终正式的罚款金额仅会在船舶靠泊当日由联邦警察官员现场公布;但律师在通函中称联邦警察通常会要求船舶的港口代理缴纳该类罚款,且代理无权申请减免或减轻处罚。此外,实际缴纳罚款、提供担保或至少正式确认将承担付款责任,是船舶获得离港许可的强制性前提条件。若未能满足上述要求,可能导致船舶的离港许可迟延,当局执法措施升级,甚至在船舶后续挂靠巴西港口时被滞留。另外,联邦警察对所有在巴西水域内的船舶及船员均可进行追踪,其拥有一个保密数据库,可据此识别哪些船舶经营人、所有人或船员处于“累犯状态”,据称同一船舶所有人在12个月内再次违反移民规定,罚款金额将自动翻倍。

 

四、协会建议

鉴于会员就巴西联邦警察对“中国船员”开具罚单事宜提出的咨询,并结合对巴西联邦警察针对“中国船员”所实施移民执法现状的梳理与分析,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经营人应全面复核在船中国籍船员的身份证件、签证等合规性文件,尤其需重点关注中国籍船员受雇于外国船旗船舶的情形;同时,应提前制定并落实船员证件管理和处罚风险防控预案,切实防范因证件不符或签证瑕疵引发的行政处罚风险,避免同类罚款事件再次发生。

 

以上内容主要根据Rabb Carvalho Advocacia律师事务通函及巴西代理就船舶遭处罚案件的解释,仅供会员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