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保保字[2011]03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函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规定: 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与船舶经营人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应当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按照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及时进行污染清除作业。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保【2011】03.PDF81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