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保保字[2011]09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事宜的通函 协会中船保保字[2011]03号通函曾做出通告: 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下同)将在2011年10月公布获得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单。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分别于2011年12月5日和7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经审查通过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名单” (参附件1)。此名单显示,截至目前并不是所有沿海港口均具备了有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如果按照此前中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相关通知中的要求:“对于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船舶经营人在2011年12月31日前需与该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上述船舶的经营人仅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2011】09.PDF819 kB 中船保保字[2011109号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有关事宜的通函.pdf819 kB 中船保保字[2011]09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有关事宜的通函.pdf81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