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保赔字[2011]18号 关于租约中”承保风险赔偿“条款的通函 协会注意到近期有一些租船人试图在租船合同中并入一种名为”承保风险赔偿条款“的租约条款,这在集装箱船租船领域尤为突出。此类条款可能会影响会员保赔险的承保,因此我们在此提醒会员应当拒绝在租船合同中并入此类条款。 Attachments: FileFile size 中船保赔字[2011]18号 关于租约中”承保风险赔偿“条款的通函.PDF819 kB